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切换到宽版
用户名
Email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快捷导航
网站首页
大学课后答案
毕业设计
高中课后答案
初中课后答案
小学课后答案
赞助我们
搜索
搜索
本版
用户
答案家
»
论坛
›
毕业设计
›
法学|哲学|心理学|政治学
›
2018《刑法》中的单位行贿罪研究
返回列表
查看:
394
|
回复:
0
2018《刑法》中的单位行贿罪研究
[复制链接]
651542
651542
当前离线
积分
82
2
主题
0
回帖
82
积分
幼儿园
幼儿园, 积分 82, 距离下一级还需 18 积分
幼儿园, 积分 82, 距离下一级还需 18 积分
积分
82
发消息
发表于 2018-7-25 16:59:40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刑法》中的单位行贿罪研究 论文代写 http://www..com
单位行贿犯罪是《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罪名,相对于贪污罪、行贿罪等传统罪名来说,单位行贿犯罪的研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不仅不能有效地打击和预防贪污腐败犯罪,而且也不利于刑法理论的发展。鉴于此,本文从单位行为出发,在理清《刑法》中单位行为的基础上,对单位行贿罪从实然和应然的视角予以考察,以期深化对单位行贿罪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运用。
一、《刑法》上的单位行为
一般认为,单位行为与自然人行为相对应,即单位实施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单位行为介入了刑事法律的评价后即为刑法上的单位行为,指的是单位为了自身利益而在其整体意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刑法上的单位行为具有下面一些属性或者说我们应该从下面两方面掌握《刑法》上的单位行为。
(一)《刑法》上的单位行为是在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行为
法学创造法律人格概念,从而将现实实体与法律主体分离开来,现实的人属于社会的范畴,法律主体属于法律的范畴,它们不是同一的。因此,立法思想总是以它自以为是的目光挑选应予法律人格化的社会实体,建立以之为中心的法律秩序,以法权形式推入到现实世界。 [1]单位即是法律以法权形式人格化的社会实体。通过这一人格化,单位被法律以拟制的形式赋予了人的本质单个意志的存在资格[2]。单位行为就是在单位这一单个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行为。而且,单位的单个意志属于整体意志。单位整体意志即指根据单位设立的目的与宗旨,依单位制度程序形成的,反映单位利益并支配单位成员行为的精神能力。[3]单位整体意志的形成具有博弈性、程序性和整体性的特点。博弈性,即单位的整体意志不是单位成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的意志的总和,而是由单位股东、投资者的意志相互交锋之后形成的意志。程序性,指单位意志的形成过程必须按照特定的决策程序进行。[4]单位意志整体性是指单位意志反映单位的整体利益诉求。 总结大全 http:///hTml/zongjie/
(二)《刑法》上的单位行为是单位成员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为单位谋取利益的行为
单位作为一种拟制意志主体,于法律上具有意志自由。因此,单位行为即为在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由单位实施的行为。该种行为是以单位的名义做出的,是单位整体意志的实现。但是,单位意志作为一种现实的存在,一种法律的拟制,单位自身是不可能实施任何活动的,它只能通过作为其组成人员的自然人来实施。 [5]也就是说,单位意志只能通过单位成员的具体行为才能实现,因为尽管行为是意识的客观化、现实化,但行为不只是意识的表明或者表现,更是意识的实现[6]。此时,单位犯罪的责任承担呈现出如下属性,一方面,它是单位成员实施的个人行为,因而单位成员应当对此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它又是单位行为,因而单位应当对此承担刑事责任。[7]当单位成员在为了实现单位整体意志、为了谋取单位整体意志而实施行为时,单位成员的行为被单位吸收。但是,就单位成员个人来说,单位成员主观上有在自由意志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主观意图,具有规范违反的意志自由;客观上有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身体动静。这就是对单位实行双罚制的理论基础;同时,也从理论上有力地说明我国刑法中采用单罚制处罚直接责任人员的所谓单位犯罪,其实仍然是自然人犯罪,不存在被科处单罚制的单位犯罪。[5] 代写论文 http://www..Com
二、单位行贿罪本身的实然考察
通读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们不禁会有如下疑问:单位行贿罪的行为对象包括哪些?单位行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什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贿行为是否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向国有单位行贿的,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即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8]。支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如果将单位行贿罪中的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解释为包括对非国有单位、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将会与该法条后面叙述的、与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这个行为方式相并列的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所包含的行为方法不相协调,而且与罪刑法定原则也是冲突的[9]。但是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首先,从词义上讲,行贿指进行贿赂,即用财物买通别人[10]。行贿并不是只限于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贿赂对象也不仅限于向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相反,完全可以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其次,从《刑法》的规定来看,《刑法》第三章规定的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是在侵犯外国公职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的基础上才侵犯了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因而,该类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既然这两类犯罪具有客体上的共同性,而我国刑法又是以犯罪客体作为立法分类的依据。因此,笔者建议,将公务贿赂和商业贿赂犯罪集中规定于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中。[11]笔者对这一观点表示赞同。同
回复
举报
返回列表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CopyRight(c)2016 www.daanji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部份资源由网友发布上传提供,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告知,我们将尽快处理。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