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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从刑法的角度看光大乌龙指事件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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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6:5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刑法的角度看光大乌龙指事件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罪 开题报告 http://www..com/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一、光大乌龙指事件
  2013年8月16日上午11点05分,光大证券由于使用了存在着设计错误的新交易软件,导致巨额买盘,由此引发了沪深300、上证综指等大盘指数和多支权重股的大浮波动。从当天下午13点直到发布提示公告的14点22分期间,光大证券在已知事实真相的情形下,为了避免损失,坐空获利。中国证监会认定其为内幕交易行为。证监会认为,光大证券知悉异动真正原因,投资者并不知情,公司本应戒绝交易,待内幕信息公开后再卖空合理避险,但其具体作为违反了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因此认定,公司在信息披露前转化卖出ETF、卖出股指期货合约,构成了内幕交易行为。证监会作出处罚决定,对相关四位相关决策责任人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处以终身证券市场禁入,并没收光大证券非法所得8721万元,并处以5倍罚款,共计5亿2千3百28万。
  然而在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作出处理后,迄今未见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证监会的处罚尽管相当严厉,但行政处罚是不能够替代刑事责任的。《证券法》第231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80条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联合发布了我国首部证券期货犯罪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说明我国十分重视利用追究刑事责任制度来强化资本市场法律监管力度,有效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金融创新发展等。在这一事件中,只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才能真正将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上升到依法监管的高度,真正体现铁腕治市的态度和规范市场恢复投资者对于监管层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信心。  总结大全 http:///hTml/zongjie/
  有人指出,光大证券的这些举动属于策略投资,在成熟市场,该类事件不被认定为内幕交易。并将这一事件与法国兴业集团交易员重大交易欺诈、伪造头寸案件作比较,认为光大乌龙指事件中在处理这一非正常建立的巨额头寸时基本也满足法国监管当局对推迟内幕信息公布的几条要求,所以光大的卖空行为可以说是合理的。
  但是我国的资本市场尚未成熟,因而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在处理问题的时候不能完全套用发达国家的模式,否则将会造成金融市场的混乱。那么在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中,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光大证券大举卖空这一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罪呢?
  二、错买巨额股票是否构成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是内幕交易的核心,判断是否构成内幕信息是界定内幕交易的关键。何谓内幕信息,根据《刑法》第180条第3款的规定,内幕信息的范围依照法律、法规确定。通过对《证券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条文的解读可以发现,它们多是对内幕信息作了形式上的列举,而没有说明其实质的内涵,更难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件。所以在刑法中界定内幕信息时我们应当坚持刑法对构成要件要素的实质性评价标准,根据刑法的规范保护目的,对其进行独立的实质性判断。根据各国的立法例、我国法律规定及理论与实践的总结,我们认为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应当包括三个要件,即未公开性、确切性和重大性。  www..coM
  第一,在未公开性中,最重要的就是界定内幕信息敏感期,也就是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那么这两个时间点应该如何确定?
  《司法解释》对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的认定区分了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内幕信息形成的时间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计划、方案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政策、决定等的形成时间是一致的。但这在很多情形下不免会导致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的认定出现滞后,过于接近或者直接等同于重大事件等最终确定或者实际发生的时间。所以在特殊情况下,交易主体对市场预期判断的主要依据其带来的市场影响具有较高的确信度的时候,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而如何认定信息是否已经公开,实践中有形式公开标准,如在全国性的新闻媒介上公布该信息或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布信息;还有实质公开标准,即市场对该信息已经作出了反应。司法解释采用形式标准,将内幕信息的公开时间确定为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这一规定确实是机械了一些,证监会现在也强调社会消化的时间应该包括在其中,不能说信息一经披露就算内幕信息敏感期终止了。因为信息的公布与投资者对信息的吸收有一个时间差,如果说信息公开后,其他投资者还没来得及对刚公开的信息作出反应,而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却可以合法地立即进行相关交易,其相对于广大投资者来说仍然是具有优势的,也必将造成不公正的结果,这与刑法禁止内幕交易的立法本意相违背,不符合立法追求信息公平对称的目的。   http://www..com
  西方有一种有效市场理论,该理论认为某消息一旦被相当数量的投资者知悉时,相关公司的股票价格便会很快地发生变动,或涨或跌,从而反映证券市场对这一信息的感受和反应。也就是说,当某项消息对证券市场产生有效影响时,该消息便认为属于公开。我国证监会要求重大信息公布当日需停牌,以防止对市场冲击过大,也就是要求信息公布以后有一个消化的过程。我认为将市场对信息的消化时间包括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应当是合理的,但这一时间究竟为多长却无法精确地计算,只能由司法人员根据保护法益进行实质的违法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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