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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当代中国程序正义缺乏的根源及对策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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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6:3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 法治的本质是程序之治,程序正义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从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至今,我国在程序法治建设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由于没有经历过商品经济从低级到高级的自然发展的过程,人们也就没有自然地形成现代法治理念。本文从经济、政治、文化及社会四个方面出发,分析了当代中国程序正义缺乏的根源,并相应地提出了程序正义在中国的实现途径。
  关键词 程序正义 根源 权利义务
  作者简介:张梦雪,北京工商大学法学硕士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与中国政治。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022-07
  程序正义(procedural justice)这一概念源于西方法律文化。从词义上看,程序(procedure)是指(正常)程序,手续,步骤;(商业、法律或政治上的)程序 ,在法律学中,程序与结果相对应,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做出决定的相互关系。正义(justice)是指公平、公正、公道、合理;审判、法律制裁,有时也特指级别较高的法官 。正义一词包含着公正与合理双重含义,并与司法、审判紧密相连。可以说,西方法律文化中司法或审判本身就具有正义的属性,而法官本身就代表着正义,几乎就是于正义的化身 。在此所述程序正义,是指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合理性,是标志着法律程序本身内在优秀品质的价值 。这种正当性与合理性不仅体现在程序法的运作中,也体现在实体法的形成和实施中。对于纯粹的程序正义,直觉的观念是:要这样设计社会系统,以便它无论是什么结果都是正义的(至少在某一范围而言)。
  法治的本质是程序之治,程序正义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实现程序正义,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从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至今已有十七年,我国在法治建设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也在逐渐引入并实践程序正义的法治理念,但发展至今,程序正义的进展却很缓慢,仍存在许多问题:观念上程序正义的意识仍然不足;立法上无论是立法程序还是立法的内容,轻程序现象始终存在,特别是行政程序长期不足,至今仍没有一部完整的行政程序法;对已有的程序规则,执法司法中也没有得到完全并充分的落实,刑讯逼供、钓鱼执法等难以根除,部分案件,特别是引起社会关注的案件,其裁决结果容易受到非法律因素影响。甚至可以说,程序正义在其实现的道路上举步维艰,而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程序正义缺乏的根源
  (一)经济根源
  1.自然经济的影响。作为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决定性力量,经济活动决定了法律的产生与发展。以家庭为单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长期占据着主导地位。在相对封闭的大陆地理环境、稳定的社会秩序下,农业经济的发展推动了社会的进步,成就了中国在传统农业社会阶段的高度发达和繁荣。但也是正是这种生产方式压制了程序正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商品经济决定了法律的产生 ,程序正义观念的形成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不可分割的。但在传统社会中,历代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基础无不推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严格限制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国没有经历过商品经济从低级到高级的自然发展的过程,也就没有自然地形成现代法治观念。笔者认为,这是当代中国社会缺乏程序正义的根本原因。
  自然经济时期相对封闭和保守的经济环境促成了以家为单位、以宗法血缘为基础的人情社会。在有限地理范围的社会中,人们彼此熟识,其生活资料的取得更多是与自然而非社会进行交换,人与人之间鲜有利益分化和利害冲突,其社会关系也就不需要通过契约来保障,情成为人们判断是非的标准。与程序正义的合理性原则相比,人们更偏爱合情基础上的结果正义。在长达两千多年的时间里,我国的法律就是以此为基础的农业社会的法律。近代以来中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自然经济的瓦解更多是由外力促成而非自然发展的结果,人们的理念和价值观也就不曾随经济和社会的变化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因此,尽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但与之相适的现代法治理念却没有真正形成。时至今日,合情依然是人们心之所向,以此为基础的结果正义更能被人们所接受。而对情的追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逐渐演化成了人情交易,实际上违背了市场经济自由、平等、法制、竞争和开放性的原则,也阻碍了程序正义在当代中国社会的实现。
  2.计划经济的影响。社会主义改造以来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中国实行的是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计划经济中,决策与抉择集中于中央,通过金字塔式的管理结构通过指令计划自上而下地传达指令。这些指令,也称行政命令或特定领导人的命令,即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法规。不难看出,这样的法律法规缺乏统一与规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法,这种体制实际上与传统农业社会相同,都属于人治。计划经济体制作为一种指令性经济体制,其重要特点之一就是重集中、轻民生,重义务、轻权利。这种重集中和重义务的特点与我国传统文化的价值取向也是一致的,因此很容易就被整个社会接受并实行。在追求高效率而非公正的经济体制下,资源的生产、交换、分配等都是由政府通过指令计划与行政手段决定,人们习惯于听从指令行事,以达到指令目标为导向。在特殊时期如战争年代,这种高度统一的经济模式能够最快、最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获取所需;但在和平时期,生产力发展水平、科学技术水平等诸多条件都未达到应有程度的情况下,实行计划经济反而会阻碍经济乃至整个社会的正常发展。对指令的重视放大了发布指令者的权力,在我国即行政权;而长期习惯于听从指令行动、忽视指令产生过程既铸成人们令行禁止的思维模式 ,也必然导致对程序正义的忽视。
  3.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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