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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我国刑法中的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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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6: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我国刑法中的洗钱罪
洗钱这一词起源于美国,最初之意是清洗钱币上的污物,保持钱币干净。随着一些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等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日益严重,由这些犯罪活动产生的巨大经济利益越发引起注意,使得其使用受到限制。犯罪分子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犯罪收益合法化并且与上游犯罪断开,也就是现在意义上的洗钱活动,由此以便其再次将收益投入到犯罪活动中,形成恶性循环。同时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得市场更加自由化,不同区域,不同国家的金融制度也存在差异,在国际交往增多的同时也加大了洗钱活动成功的几率。洗钱活动愈演愈烈,对各国的经济发展,金融秩序造成破坏。因此,联合国将洗钱活动犯罪化,制定了多个反洗钱公约。我国不仅加入公约,也于1997年刑法中增加了洗钱罪这一罪名。但是我国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对洗钱罪的研究起步较晚,目前较多关注的是法律制度层面怎样认识洗钱罪,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少有成立,使得刑事立法有时形同虚设,大大降低了我国打击洗钱罪的力度。因此,我们需要认清我国洗钱罪的现状,了解其构成,从而思考如何完善立法和配套措施的缺陷,更有效地打击洗钱罪。
  一、我国内陆地区洗钱罪的立法概况
  在中国,由于历史原因而使经济长期滞后,建国后实行的计划经济对整个金融以及经济发展监管严格,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大规模、有组织的经济犯罪,洗钱活动最初在我国很少见。随着改革开放的实施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并且与世界其他国家对接,洗钱罪分子利用这一机会将犯罪活动转移到我国,而我国内部毒品、黑社会犯罪等有组织的犯罪活动也在这一时期有所增多,这两方面都使我国的洗钱活动逐渐发展起来,其危害不容忽视,因此我国采取多项立法措施进行反洗钱行动。我国内陆地区在改革开放后,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然极大地带动了社会的进步,但由于我国正处于初级阶段,很多经济制度,金融监管制度并不完善,并且走私,贪污贿赂之风日渐严重,这就为犯罪分子提供了犯罪市场,给了他们可趁之机。为了打击洗钱活动,抑制经济犯罪,我国在1989年批准了《联合国禁毒公约》,并根据公约的要求在1990年颁布了《关于禁毒的决定》。虽然该决定并没有明确使用洗钱这一概念,只是对处理毒赃的行为进行惩罚,但是该决定是我国进行反洗钱行动的开端,履行了公约规定的义务,是洗钱罪刑事立法的雏形。由于该决定仅仅将对毒品犯罪的收益进行清洗的行为纳入处罚范围之内,对处罚洗钱行为涵盖的范围限制太多,并没有包括其他严重的犯罪行为的收益,也正是由于这样打击的范围太小而使大多数实质上的洗钱行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使得洗钱活动越来越频繁,犯案数量增多,因此我国于1997年刑法中明确增设了洗钱罪这一罪名,规定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三种上游犯罪,在2001年的修正案(三)中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在2006年的修正案(六)中又增加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即现行的刑法规定了七种上游犯罪。我国刑法不仅规定了上游犯罪的种类,而且列举了几种洗钱手段并用其他方式涵盖了复杂多变的洗钱方式。为了更具体专业地打击洗钱罪,我国于2006年通过并于次年实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这标志着我国反洗钱立法的一大进步。
  二、我国洗钱罪的缺陷及其完善
  (一)我国港澳台地区洗钱罪的立法状况及其启示
  香港地区因优越的地理位置和长期的殖民统治使其经济较于内地更早开始发展,外汇管制的取消,黄金市场的开放,自由贸易港的建设更加大了其与国外的经济交流,洗钱活动的萌生和发展就不可避免。香港回归后与内地交流更加频繁,资金流向多元化,对洗钱罪加大打击力度已经刻不容缓。香港政府认识到洗钱的危害,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反洗钱体系。最主要的是1989 年制定的《贩毒(追讨得益)条例》和1994年制定的《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 前者是为了对毒赃进行追查、冻结和收缴,防止利用香港金融系统进行洗钱,通过增强国际合作进一步打击毒品犯罪。后者主要是针对有组织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犯罪收益。这两个法律制度奠定了香港反洗钱的基础。在《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中,对洗钱罪的犯罪对象规定为可公诉犯罪的收益,这使上游犯罪范围较之于内地法律上有所扩大,更有利于打击洗钱罪。而在量刑上则与适用的诉讼程序紧密相关,根据适用的是公诉程序还是简易程序,量刑轻重不同。除了制定法律规范,构建反洗钱的法律体系,从宏观上进行打击,香港还通过金融监管部门制定条例对相关的具体行业进行引导。例如在银行方面,金融管理局制定了《银行业条例》和《防止清洗黑钱指引》,可以说,香港所采取的反洗钱措施是比较完善的,是值得我国内陆地区借鉴的。
  澳门地区的博彩业是其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也是政府税收的主要来源。但博彩业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结合对当地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却造成了严重冲击,通过赌场对犯罪收益进行清洗已成为主要方式。同时,不实行外汇管制和典当行宽松的资本管制也使其成为融资的重要渠道,典当品兑换现金没有限额,这无疑给洗钱罪提供了环境。澳门政府针对这一现象也采取立法措施,主要有1995年制定并于次年生效的《澳门刑法典》和1997年的《有组织犯罪法》。但由于澳门特殊的经济构成,对洗钱罪的打击力度始终不足。这也给我国内陆的反洗钱措施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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