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家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337|回复: 0

2018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刑事责任能力之比较研究

[复制链接]

1

主题

0

回帖

41

积分

幼儿园

Rank: 1

积分
41
发表于 2018-7-25 16: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刑事责任能力之比较研究
刑事责任能力之概念为: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①。此种辨、控能力在定罪量刑方面的主要表现即为刑事责任年龄、精神障碍以及生理缺陷。但是澳门刑法典没有生理缺陷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所以本文仅在刑事责任年龄和精神障碍角度进行对比研究。对这具体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研究有利于在对比的基础上取长补短,为完善两地刑事立法提供一些启示。
  一、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上文提及的辨、控能力与行为人的生理年龄是紧密关联在一起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其作出的触犯刑法规范的行为应负刑事责任而必须达到的年龄②。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是为了区分具备不同辩、控能力的行为人,从而从实质平等的角度决定对其科处相适应的刑罚。我国内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使用的《澳门刑法典》中对刑事责任年龄均有规定。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规定
  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具体规定,它主要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3段,即学界俗称的三分法。这3段分别是:第1段为不满14周岁,此阶段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阶段,无论行为人触犯了何种刑法罪名;第2段为已满14周岁而不满16周岁,此阶段只对特定的八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第3段为已满16周岁,达到该阶段就意味着具备了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需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从这一规定可知,我国内地刑法认为自然人一旦生理年龄达到16周岁,即被认为具备了相对完全的辨认与控制能力,行为人能够以自己的意志支配行为并对行为负责。
  而澳门地区的刑事立法认可二分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区分为2段。《澳门刑法典》第18条规定,未满16岁,不可归责。也即澳门地区未满16周岁的行为人被一概认定为无完全地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因而无需因为所作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以此立法例可见,澳门地区刑法于刑事责任年龄领域并未予以十分的重视,规定得较为简单。
  (二)两地刑事责任年龄的比较研究
  1.不同点。通过以上的分析可知,我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其主要差别只在于对未满16岁的行为人的对待方式。我国内地刑法典对于未满十六周岁的行为人以14周岁为界,划分出未满14周岁与已满14周岁而未满16周岁2段。其中的未满14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区间,此区间内的行为人是免于处罚。而已满14周岁而不满16周岁的行为人,只对法定的8种犯罪行为负责。而澳门地区的刑法典只以16周岁为界线加以简单区分,规定未满16周岁的行为人对自己触犯刑律的行为一概不负刑事责任。但又在2007年澳门地区颁行的《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中规定,若是违法青少年已满12周岁但是未满16周岁,应以相应教育监管措施对其施加管教,例如警方训诫、司法训诫、复和等等。
  2.相同点。在我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地区的刑法典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也存在相同之处:均以16周岁作为行为人开始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节点。由于只有达到法定的年龄才可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才可能成为犯罪的合格主体,才能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达到一定程度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③,换言之,这也是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标准。
  (三)评价
  由此,与《澳门刑法典》相比,笔者认为我国内地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中针对16周岁以下行为人的对待方式,并不妥当。理由如下:
  1.要求已满14周岁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对8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这是不妥当的。因为此区间内犯罪人的犯罪活动是在消极社会因素及其年幼无知心理的共同影响下促成,他们的心智并不能使他们理解何为刑罚、为何而罚,因此对他们施加刑事惩罚无非是增加了他们肉体上的折磨,并不能达到刑法所追求的预防犯罪的目的。
  2.已满14周岁而未满16周岁的这部分未成年犯罪人,他们实施了自己内心认可的行为,但此举在他们理解力受限的法律中却属于犯罪行为。而我国对此规定了他们由家长管教,必要时候由政府收容教养。但是并未明确确定何为必要时候,此一关键语词的指向不明极易导致家长与政府相互推诿责任,难以落实此区间内未成年犯罪人的教养行为。
  3.如今为大多数国家所公认的刑法原则是对未成年犯罪人应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若是轻易对身心皆幼的未成年人施以刑罚,未免有重刑主义倾向,而且使得国家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义务形同虚设。
  此外,两地皆以16周岁为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行为人对其所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笔者基于目前国际上提高刑事责任年龄的趋势,认为以16周岁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判断标志值得商榷。
  二、关于精神障碍
  随着生理年龄的增长以及精神日渐健全,加之从学习中获得的认知,行为人会渐渐具备完全的辨、控能力,也即成为一个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若行为人在成长中受到了干扰,产生了精神上的障碍,就或多或少會影响到他的刑事责任能力,使之减弱甚至消灭。在我国内地刑法典与澳门地区的刑事立法中均有规定精神障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一)精神障碍的立法规定
  在我国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与《澳门刑法典》第19条均规定了精神障碍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也均分成4款加以限制。前者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该款确认了因精神障碍而完全失去辨认或控制能力的行为人不可归责的原则。《澳门刑法典》中的第1款也有类似观点,认为行为人因为精神失常而为犯罪行为的当时,不具有辨认或控制能力,则不可让其承担刑事责任。两地立法例于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障碍者的规定具有实质上的一致性,均认为其不可归责。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opyRight(c)2016 www.daanji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部份资源由网友发布上传提供,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告知,我们将尽快处理。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