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切换到宽版
用户名
Email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快捷导航
网站首页
大学课后答案
毕业设计
高中课后答案
初中课后答案
小学课后答案
赞助我们
搜索
搜索
本版
用户
答案家
»
论坛
›
毕业设计
›
法学|哲学|心理学|政治学
›
2018司法适用下的宪法的生命力
返回列表
查看:
271
|
回复:
0
2018司法适用下的宪法的生命力
[复制链接]
3707844
3707844
当前离线
积分
41
1
主题
0
回帖
41
积分
幼儿园
幼儿园, 积分 41, 距离下一级还需 59 积分
幼儿园, 积分 41, 距离下一级还需 59 积分
积分
41
发消息
发表于 2018-7-25 15:03:59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内容摘要」:宪法司法化或宪法的适用问题自“齐玉苓”案发以来一直是法学界和司法界争议的焦点,其中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到如今也没有得出一个明确使人信服的结论。宪法本身就具有较强的生命力,何为宪法,为何宪法在司法适用下又展现了新生命?
「主题词」:宪法;司法化;法治;人权;新生命
我国宪法的司法化问题虽然已经不再前卫了,但是,最高人民法院8月13日专门为“冒名上学”案作出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注释[2001]25号),使得宪法司法化的话题重新得到法学界和司法界的普遍关注,甚至政法院校的师生也在高谈阔论,发表自己的看法。但事实上,大多数著述都只是把宪法司法化问题放在比较偏激的角度下论述,难免显得有失偏颇,让人难以信服。可笑的是,“宪法司法化”竟然成了“法学爱好者”常挂在嘴边的“招牌”,并没有多少人就此有新的建树。宪法司法化已经成为一种社会性话语,但我要问:我国宪法司法化这一实践性话语到底有没有生长的土壤?生成后是否使宪法的权威性受到了挑战?司法适用下宪法能否展现新生命,能否影响宪法的价值取向与制度设计?将宪法司法化这一问题置于宪政精神的引导下进行考察,无疑会得到满意的答案。
司法化:宪政新时代的要求
所谓宪法司法化,就是指宪法可以在法院适用,宪法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宪法司法化就是指法院可以适用宪法来解决法律上的纠纷。
毋庸置疑,宪法司法化这一话语在纯理论意义上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当没有具体法律将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落实时,司法机关能否直接适用或引用宪法条文作为判决的依据?在这个意义上,宪法司法化意味着宪法的司法适用性。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宪法充分的保障,即宪法不是公民权利保障书的话,宪法的功能将只是纸上谈兵,宪政将只能是“水中捞月”,永远也无法实现真正的宪政了。在这里有必要先对宪政的概念表述一下:“所谓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有应享有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式”。外国学者将宪政的概念与法治的概念紧紧地联系在一起,这具有合理性、科学性。正如美国学者斯蒂。M.格里芬所说:“宪政是这样一种思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法治是宪政的要素之一,是宪政的重要条件。如果法治没有达到,那真正的宪政只能“可望而不可及”,甚至是“不可望也不可及”。因此,要实现宪政,首先必须保证宪法的功能得到体现,宪法的精神得到体现。公民既然本身固有一系列基本权利,就必须得到法律的保障,而法律随着时代的发展,其中难免有照顾不周的地方,毕竟法律也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当法律不能落实公民的基本权利时,宪法也只能出来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肯定,实现公民权利最后屏障之功效,真正朝宪政的方向迈进。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可以说是法律的法律,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威法。所以说,宪法也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但现实中大量违反宪法的事件屡有发生,却因为法院适用法律的时候束缚了手脚,对宪法法律属性认识存在偏差,不引用宪法规定来作为判案的依据。而宪法的法律效力的基本表现在于司法适用性,故宪法作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部门法,亦不能除外。如果宪法的法律效力得不到肯定或贯彻的话,宪法的权威地位将受到严峻的挑战,甚至濒临“退位让贤”的边缘,那时,宪法将不是宪法,宪政也只能是“太阳从西边升起”,永远也看不到的了。事实上,宪法的演进与改善需要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被检验和修正,消除其中的滞后因素,真正体现根本大法之美称,我想宪法的司法化无疑使宪法能与时俱进充满新的血液,响应宪政新时代的要求。
宪法司法化的第二层含义是:在司法机关对个案审理过程中,能否对有违宪疑议的法律行为的合宪性问题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齐玉苓”一案中陈晓琪等人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这样的法律行为已经违宪了。或许有些人会认为这已经涉及到司法机关有否违宪审查权的问题,认为它已经不是一个技术性命题,它已经涉及到一个国家的宪政理论和政治制度的基本构架,甚至包括历史传统和文化观念等层面。
事实上,司法机关能否对有违宪疑议的法律行为的合宪性问题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这明确不仅是技术手段,也涉及到司法机关与权力机关的权限划分问题。在这里,宪法在司法上的适用上不能因它在法律体系中根本地位而过分抬高它,如果那样,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也无从保障,司法体制也无法正常运转。而这里也不容否认也涉及到了两个宪法问题。即宪法的解释权与监督权。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第62条,第67条)。属于审判工作中的宪法、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应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宪法监督也包括司法监督,所以最高人民法院也有宪法监督权。的确宪法的解释与监督只能由最高权力机关来行使,而它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宪法和法律制定出来并不是供“欣赏”或“参观”的,它需要被实施、适用,以次体现法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过程中不能进行不违背宪法精神的解释,违宪行为在司法中的审判全交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那将无形的剥夺司法机关的部分宪法规定的权限,也无形中加大了人大及常委会的负担,这不仅是不可取的,也是不科学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有权进行解释。这里的解释并不是宪法解释,而是宪法适用和实施过程中的司法解释而已。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是符合宪政新时代的要求的,也符合宪法精神和宪法原则的。如果硬要给最高人民法院的宪法适用过程中的司法解释定性为宪法解释的话,那只能是“莫须有”的罪名。与实事求是的原则相违背的。
司法化:宪法新生命的展露
“齐玉苓”案的解决是全国首例以司法手段保护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案件,开了宪法司法化的先河,通过司法诉讼激活了宪法文本,让宪法的精神得到了体现,给宪法的生命注入了新的血液。
宪法是法律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宪法的出现解决了法律本身产生的正当性问题,即一个良好的法律不应该是君主意志或者是人治的附庸,宪法是人民通过民主程序产生的。宪法的生命是通过宪法的功能、宪法的原则、宪法的法律效力等体现出来的。
宪法具有双重功能,即授予权力并限制权力;既认可权利又保障权利。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也来源于宪法,确切说应该来源于人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得到了宪法的授权,它们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凌驾于宪法之上,藐视宪法的权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只不过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它们的权力必然受到宪法精神的调控和宪法规范的限制,不得“越雷池一步”。宪法通过肯定了人民主权原则、宪法至上原则、法治原则,突出强调了宪法通过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来实现自身的生命力。如果宪法产生以后,没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不能切实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任由违宪者肆意的践踏,那宪法只能成为一纸空文,成为没有生命的废物,被人民定位在垃圾的“值域”里。宪法充分发挥它的法律效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使得一切违反宪法的规范客体都要重新加以调整,所有违宪的对象都应加以处理。真正实现宪法是人民的宪法,也只能是用来保障公民权利的武器。而所谈的宪法司法化问题只不过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起到授权委托书的作用。“冒名上学”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引用宪法条文作为案件的依据,合乎宪法的精神-为人民服务,具有合法性也具有合目的性。宪法司法化是宪法新生命的展露。
回复
举报
返回列表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浏览过的版块
化学|环境|生物|医学|制药
九年级
经济|金融|营销|管理|电子商务
CopyRight(c)2016 www.daanji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部份资源由网友发布上传提供,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告知,我们将尽快处理。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