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一词源于英文“the right to know”,是有美国新闻记者肯特·库柏在1945年1月率先使用的。面对当时美国联邦政府消极对待政务信息公开,任意扩大保密权限的官僚主义作风,库柏从民主政治的角度提出“不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在一个国家乃至世界上便无政治自由可言”,并建议将知情权推升为一项宪法权利。但在此之前,有关知情权的发展更多的体现为理论上的先行。美国在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上宾夕法尼亚州的詹姆斯威尔逊曾指出:国民有权知道其代理人的行为,立法机关绝不可随意秘密进行议事。对于满足公民知情权的重要性,杰弗逊、麦迪逊等人也有相关论述,比如杰弗逊指出,政府的基础在于民意,要防止人民犯错就应该将关系其本身事务的全部资讯给予人民。在美国20世纪50年代兴起的“知情权运动”的推动下,“知情权”一词被广泛的援用并很快成为一个具有国际影响的权利概念。从瑞典1766年制定《新闻自由法》,规定了保障出版、阅览公文的权利赋予报刊转载公文的自由,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从无到有,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和实行的制度。?
二战以来各国日益重视此种权利的地位,在1949年联邦德国基本法肯定知情权的宪法地位以后,芬兰、美国、瑞典、日本、澳大利亚、英国等通过法律制度或司法实践对知情权的保障呈现出强化的趋势。现今未发现有论著设专门章目阐释知情权,对知情权的零散表述多为在表达自由的条目下提及知情权。而相关的立法例,也多是在有关表达自由的条款中进行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