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在论及工作权时,将工作权与工作中的权利并列,以示工作权与工作中的权利是有区别。他在这里所论及的工作权是狭义的,实际上也就是我们所称的就业权。在他的论述中也出现过劳动权这个词,他使用的是复数,意味着劳动权包括诸多权利,但他并没有使用“劳动权”这个概念来概括他所称的“工作权和工作中的权利”,而是使用了“与工作有关的权利”(work-related rights)更为宽泛的概念来概括“工作权和工作中的权利”,并视它为“总体概念”(the whole concept)。?
他认为,国际认可的与工作有关的权利经历了理想化、概念化和实证化阶段,但它们还远未达到合理的法律化程度。随后,他为了有条理地考察与工作有关的权利的国际法规的实体范围,对与工作有关的人权进行了分类。他将与工作有关的一系列权利分成以下四类:①与就业有关的权利( employment-related rights );② 由就业派生出来的权( employment-derivative rights);③平等待遇和非歧视权(equality of treatment and non-discrimination rights);④辅助性权利(instrumental rights)。在这四类权利中,第一类权利应被赋予中心地位(a central position),并将它又细分为七个方面不同的权利和自由,即免于奴隶制和类似的习俗、免于强迫和强制劳动、择业自由、获得免费就业服务的权利、就业权(The right to Employment,or the Right to work)、就业保护权、免于失业的保障权。第三类权利是由作为劳动关系产物的、由就业派生出来的权利和自由组成,如享受公正的工作条件权、享受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权、获得公允报酬权、接受职业指导和培训权、妇女和年轻人在工作中受到保护权、获得社会保障权和其他权利。第三类是从非歧视和平等的角度提出的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作为辅助性权利的第四类包括诸如结社自由和组织权、集体交涉权、罢工权和工人迁徙自由等,甚至还包括不太直接的集会自由,拥有财产权、人身自由和安全、公正审判权、表达自由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