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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基本权利在当代宪制国家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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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基本权利在当代宪制国家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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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2: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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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言
1.首先,本人很高兴能够出席是次由AgostinhoNeto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国际研讨会。是次研讨会在举办时间方面非常适当,而且在公民及学术层面上均极具规模。今次活动最为重要的其中一方面,除了是研讨会涉及多个互相关连的学术范畴(现今很多问题都是互相联系的)之外,其在所针对问题上寻求以新观点去分析旧有问题的创新性亦深具意义。
本人深信,在是次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律角度来看,均对安哥拉十分重要的研讨会结束时,大家会比在研讨会开始时所了解的更多。这主要是因为大家都深信彼此可以各尽所能,在这个位于非洲及在世界上深受爱戴的国家的重要转变时刻,作出最大的贡献。
2.同样,本人在此特别向AgostinhoNeto大学法学院致意,因为该学院努力促成是次研讨会,而且其亦是安哥拉一所关键性法学教育机构。对于一个曾经历强烈殖民主义的年青国家在大学教育正常化方面所遇到的困难,大家都是很清楚的。
然而,AgostinhoNeto大学法学院及其所有员工,特别是FernandoOlivEira院长及法学院领导层所有成员,一直都能够跨越重重障碍,并使之成为一级大学。
此外,法学院亦正在积极发展多项新计划,以提高教员的资历,并预计在短期内开办一个硕士学位课程,以及提供更多学士学位课程及增加有关学额。 http://
3.本人获邀请并欣然接受在是次研讨会上演讲的题目,可以透过提出四个问题来讲解。
当代宪制国家出现于历史上某个时期并存续至今,而作为其基石的基本权利的重要性,正好反映在以下四个问题上:
1)基本权利应载于法律体系中哪个范畴?
2)应如何规范基本权利?
3)谁应遵从基本权利?
4)谁负责保障基本权利?
不过,在回答上述一连串问题之前,首先必须指出基本权利与公民身份之间的根本关系,并说明当今所指的基本权利并非完全等同于十九世纪的基本权利,为此亦会特别讲解一段迅速发展的历史进程。
二、“公民身份”与“基本权利”之间的根本关系
1.今次演讲题目强调的,是保障基本权利(宪法法律实况)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并拉近了宪法理论中“公民身份”及“基本权利”这两个十分重要的概念。
事实上,在赋予“公民身份”与出现“基本权利”之间,可以轻易察觉到一种一直存在的根本关系,而不论在两者的概念层面上,抑或历史层面上,均可发现这种关系。
透过上述两个概念,同时可以得知两个多世纪以前与欧洲及北美立宪主义同时出现并存续至今的一些概念及社会现象。
http://
2.立宪革命运动的其中一项重要支柱,就是将基本权利赋予人,而对于那个时期来说,这完全是一种创新的逻辑思维:
(i)以法律理性主义为依据的基本权利:国家只须宣告而不用创设这些基本权利,因为这些权利是经“理性”发掘的,属人类本质的产物;
(ii)消极的基本权利:因为这些拥有基本权利的人在面对公权力时,处于疏离、自主、独立和自由的地位;
(iii)具宪法效力的基本权利:因为这些基本权利应由正式的宪法文件确认,藉以弃用习惯渊源,并将基本权利提升至国家法律秩序中的最高层次;
(iv)个人性质的基本权利:因为按照当时盛行的政治自由主义学说,每一个人在面对权力时都有需要受到保护。
关于基本权利的问题,就是在上述情况下出现于宪法理论中,而有关问题其后更呈多方向发展。
3.不过,在十八及十九世纪的自由革命运动中,公民身份这个概念亦以类似形式担当重要角色。也就是在那时开始提到确立真正的“公民”地位。
人不再是专制时代的“臣民”。在专制时代,在一个缺乏个人保障的专横法制中,人只不过是运用权力的对象,并受到无数滥权情况的限制。在得到“公民”地位后,人就变成公权力中的主角,这点清楚反映在法律政治层面上。 http://
作为这方面的基础,当时产生了代表性民主的概念。这是首次出现重视代表性多于民主的情况:在建构公权力方面出现一种根本的转变,公权力不再像在专制国家那样以个人名义或以高高在上的名义确立,而是以身为政治社会成员并拥有主权的公民名义为之。
这种情况自然亦造就了共和制的健康发展,以及导致君主制的相应衰落。其时随处可见由公民选举产生的政治权力执行机关,该等机关的委任都是以民主为依据,而不再以君主制为依据。
除了根据民主原则产生的宪制机关所具有的这种根本特征外,当时亦出现了多项与确立公民身份有关的独特基本权利,也就是政治性质的基本权利。不论在以民主投票方式甚至全民投票方式制定宪法的首个宪政时期,抑或在普通法例一般由民选议会制定的逐步建立政治社会生活的时期,公民均可透过政治性质的权利行使主权。
4.这种公民具政治权利的情况与过去,尤其是与近代欧洲君主专制时期相比较,对比十分强烈。过往的情况就是君主权力至大,且不受制约,而公民则得不到任何保护,亦没有任何法律安全性可言。
因此,在现代国家制宪之前,一如GeogeJellinek所言,就像“一无所有的时期”:
——缺乏“基本权利”:没有为须针对公权力的任意行为而对基本权利作出保障,尤其是缺乏这方面的规定; http://
——缺乏“公民身份”:事实上,人就是真正的臣民,并受权力的任意限制;
——缺乏“代表性”及“民主”:当政的是君主制政府,而当时的议会在理论上或实际上均没有任何民主色彩。
5.从这方面看来,制宪之前亦是一个虚设的宪制时期,虽然一些较保守的宪法学说近年来认为从宪制革命运动所取得的成果方面来说,情况不是那么坏。
不过,若不带任何意识形态或学说方面的偏见,单纯观察那个时期的实际情况,便会发现上述保守学说所支持的是不适当的结论。
在基本权利方面,当时以基本权利名义存在的权利非常少,有的话亦只是赋予集体的权利,正如英国的情况,而且这些基本权利必定是在一种为保障社会阶级的集体逻辑思维中产生,这与当代所指的真正基本权利相距甚远。
至于代表性及民主方面,在当时逐步迈向真正的专制主义的制度中,议会作为政治社会中人的意愿传达渠道,即使并非一无是处,亦没甚重要代表性。那时的代表性纯粹代表部分人士,而当时议会的工作亦很难符合立法工作的最低标准。
三、基本权利由十八世纪至今的发展
1.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及公民身份概念的出现,并不限于迈向当代宪制国家的转变时期。从推动社会及国家发展的角度而言,基本权利和公民身份同样十分重要。在分析使基本权利规范化的发展过程中,便可知这种看法实是无庸置疑。 http://
透过对基本权利规范化的发展进行分析,不但可了解到主要的宪法规定重点所在,亦能体会到有关规定对宪法本身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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