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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国司法改革与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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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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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政府执政为民的一贯宗旨,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综合国力大大增强,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提供了更好的社会物质条件。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的任务。中国司法机关积极推进司法改革,既公正执法,又加强人权保障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
一、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为推进司法改革和人权保护提供了更充分的法制保障
建立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和时代精神的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和推进司法改革的基础和前提。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家权力机关及有关部门加快了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建设,先后制定了500多件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3100多件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宪法为基础、部门法律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善。特别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法等法律的相继制定或修改,对于推进司法改革,建立现代司法制度,调整规范各类社会关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http://
——行政诉讼法与人权的司法保护。1989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表明我国建立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法》规定,当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通过行使诉讼权得到有效救济;明确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被告方即行政机关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关切,有利于提高人权保障水平。2002年,中国法院审结各类行政诉讼案件8.4万余件。
——民事诉讼法与人权的司法保护。1982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事诉讼法》(试行)。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民事案件,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确认或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的权利;规定了当事人有平等诉讼权利,有权在法庭上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有权在法庭调解下处理民事纠纷。2002年,中国法院审结各类民事案件439万余件。 http://
——刑事诉讼法与人权的司法保护。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作了重要修改,科学借鉴和吸收了外国刑事诉讼中有利于保障人权的合理内容,既完善了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又进一步加强了人权的法制保障。《刑事诉讼法》取消了收容审查,规范了刑事强制措施,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了审判方式,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基本精神,明确了控诉方的举证责任,为被追诉者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取消了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可以认定有罪而免予起诉的制度,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完善了辩护制度,对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参加诉讼提供了更充分的法律保障;规定了对盲、聋、哑或未成年人等社会弱者和可能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法律援助,以保证其辩护权利,从而加强了对特殊被告人的保护。
——刑法与人权的司法保护。中国现行《刑法》是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又经1997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修订后的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确立了罪刑相适应原则,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些规定既能保障依法惩治犯罪从而保护人民群众和国家及公共利益不受侵犯,又防止了刑罚的滥用,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及罪犯应有的合法权利,充分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http://
二、规范刑事和行政强制措施,预防、减少侵犯人权的行为
(一)严格规范刑事强制措施,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依法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权利的措施,涉及公民的名誉、自由、利益等基本权利。为依法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又防止发生滥用强制措施而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情况,中国司法机关相继制定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审批程序、法律手续、应遵守的时限等问题制定了比较详细的规范,并且规定了一系列的监督措施,从制度上防止司法机关在适用刑事强制措施过程中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二)严格规范行政强制措施,依法保障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改革中,中国公安机关对适用行政强制措施进行了改革和规范。2003年8月,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适用的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条件、期限、程序等都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传唤行为作了严格限制,明确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非经强制传唤的,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讯问。”同时,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以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发生。 http://
三、进一步完善诉讼程序,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程序的公正、公开、民主和高效,是维护法律的权威,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集中体现。中国司法机关改革和完善诉讼程序,切实维护了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审判程序改革。一是实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制度。对立案、送达、开庭、结案等不同审理阶段进行跟踪管理,保证案件审理工作的公正与高效。二是建立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审判组织形式。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的选任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庭审中的指挥、协调作用。推行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的做法。规范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三是简化刑事普通程序和规范刑事简易程序,提高了审判效率。四是推进行政诉讼改革,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权和实体权利。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扩大和明确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规范与完善质证与认证等证据制度,明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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