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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商议式民主与中国的地方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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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1:3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继自由主义民主之后,“商议式民主”(deliberativedemocracy)在当代欧美国家流行起来。不仅有大量的论著出版,如较有代表性的著作有JonElster主编的《商议性民主》(DeliberativeDemocracy,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5)、JohnDryzek的《商议性民主及其超越》(DeliberativeDemocracyandBeyond,OxfordUniversityPress,2000)、JohnUhr的《商议式民主在澳洲》(DeliberativeDemocracyinAustralia,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8)、JamesFishkin的《人民之声:公共舆论与民主》(TheVoiceofthePeople:PublicOpinionandDemocracy,YaleUniversityPress,1995)等,而且进行了一些实验,例如,曾任美国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政府系教授的JamesFishkin,建立了商议性民意调查中心,进行了所谓“deliberativepoll”的实验。本文介绍西方的商议式民主之后,以商议式民主的角度来分析发生于中国基层的一些民主政治参与的经验。
  一、商议式民主的产生与基本要素
  1、自由主义民主的问题与商议式民主的出现
  随着国家的职能越来越复杂而政治之规模越来越大,而起源于19世纪的自由主义民主的制度及其技术官僚的行政体制似乎越来越不能适合新形势下所面临着的一些挑战。例如,如何让公民积极参与政治,通过对话取得共识,有效地设计与执行公共政策,保证所有的公民都能享受国家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好处。总的来说,传统的选举民主在“真正的民主治理”方面做得相当不够的,在这种民主之中,公民是有权选择他们的代理者,即政府官员或议员,但是很少能参与对这些代理者所做的选择进行讨论并加以理解。所以,吉登斯说,民主需要深化。现有公民与管理者生活于同样的信息环境之下,旧的管理体制在这种社会不再效了;改变一下民主的程序,尤其有助于政治决策更接近选民的日常想法,而网上征求意见、电子投票不会取代原有的决策方式,但是都是很好的补充。而在哈贝马斯那里,民主有两种:制度化民主和商议(deliberative,有译为话语)民主,前者直接表现在议会活动、选举活动、行政管理活动的制度中,而后者则表现于交往行动中,以一种意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发生着。哈贝马斯的商议式的民主模式强调了两个最为基本的信念。第一,政治决策最好是通过广泛的商议来作出,而不是通过金钱和权力。第二,在商讨过程中参与者应该尽可能平等而且尽可能广泛。他的商议式民主是对当代民主政治的新诠释。  http://
  自由主义民主或选举民主的缺失正是商议式民主的起点。当今流行于欧美的“商议式民主”(deliberativedemocracy)是对自由主义民主或选举民主的一种修正、一种发展。凡是涉及到重大的公共决策,在政策实施之前须由公民进行讨论和争辩,通过不同意见的对话,最后达成妥协和共识。
  2、商议式民主与公共政策的新发展
  商议性民主的假定是,公民可以通过对话(discourse)决定他们追求什么样的法律和决策,而对话的成员尊重对方,他们都拥有商议之能力。商议民主认为对话的参与者之间存在多元性:不同的利益、不同信仰与不同的理想,因而通过对话以解决问题或作出决策。商议式民主旨在恢复公民文化,提高公共话语在决策中的作用,产生公共的或政治压力以解决有关问题。商议式民主重在议,在于行动过程本身。由于其本质和特征,商议式民主模式就很快影响到公共政策的发展。
  公共政策科学向来以专家为导向的,也就是公共政策的制定是专家们的事,因为政策的制定需要专门化的知识与能力,而这是一般民众所不具备的。但是,1980年代以来,这种导向的公共政策科学有了新的变化,其表现是将公民引入到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这就是公共政策的商议式模式。
  3、商议过程中的几个主要因素  http://
  商议过程中包括以下这5个方面。
  (1)商议与理由(reason)
  理由是商议性对话中的基石。参与者提出理由并期待那些理由会促成集体的决策之形成。在理想的商议中,“除更好的辩论外没有任何强迫”,即用中国人常用的话语来说就是“摆事实,讲道理”。
  (2)商议与平等
  这里平等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决策中的平等。在商议过程中每个成员在议事日程、所要解决的问题、批评等方面应该都是平等的,在作出决策过程中拥有平等的权利。当然任何社会都存在这样那样、程度不一的社会不平等,要在商议过程中做到完全的平等实相当的不易。但是,社会不平等确是不利于商议的一个重要因素。另一个就是信息的自由和公开的交流。
  (3)商议与身份
  商议中的身份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一是平等与匿名。对话参与者之身份能够做到匿名当然最理想了,但是并非每次商议都需要匿名。而有些学认为参与者彼此之间应该有足够的了解,这不仅可以得到彼此的尊重,而且有助于对话本身的进行。第二是作为“资源”身份的差异性。对话中如果参与者能够了解到某一主张者的背景,就会增加理解为什么他或她持有这样的想法。这就是身份的差异性。第三,商议与教育。参与者的教育程度当然对商议过程本身有重要的影响。教育程度会影响与会者对议题的关注程度、对问题的理解、对别人意见的理解、表达自已的意见。有时候因议题的专业性,对话需要专家或教育程度较高的人士参加。  http://
  (4)商议式对话中仲裁者之角色
  对话中仲裁者的角色当然重要。商议过程中的仲裁者之角色如同法院审案子的法官。对话中有两种仲裁者。一种只是对对话参与者提供技术性的帮助以便对话能顺利而有效地进行,但他或她自已从不参与讨论或争论。另一种就是讨论的“领导者”。这里的“领导者”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领导如设立议事日程、引导讨论,而是组织讨论者,让他们自已选择他们想讨论的话题并由他们自已选择以何种方式进行讨论。当然,仲裁也需要技巧。
  (5)参与者须遵循的几个规则
  一旦参与者选定,讨论之目的和目标定下,那么讨论者就应该遵守一些“谈话规则”以保证对话的有效性。除了遵守一般谈话之规则外,参与者需要遵守这些规则:第一,量的规则,即谈话要有足够的信息;第二,质的规则,即谈话中所提供的信息要足够的真实性,如“不要说那些缺乏根据的话”,“不要说那些你相信不对的东西”,参与者因此可换个方式来说,如“你真的相信那个吗”,“为什么你相信这个”;第三,相关性的规则,即谈话要与主题有关,换而言之,就是不要改变谈话主题,谈话要简洁有秩,避免模棱两可,避免表达模糊不清。
  除以上这些规则外,商议过程中还有一些更具体的要求,如认真听别人的谈话,保持一个开放的心态而不固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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