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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活着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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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1: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七七六年,北美十三个英国殖民地不堪忍受宗主国的威权统治,揭竿而起,发表独立宣言,宣布与英国决裂,组成独立的美利坚联邦。
  一七八七年五月,来自联邦各州的五十五名代表聚会费城,打算修改自一七八一年开始实施但已基本失效的邦联条款。不料经过四个月的闭门辩论,代表们却起草制定了一部崭新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一七八九年,宪法得到十一个州的批准,开始生效,乔治。华盛顿同时宣誓就任美国总统。同年,联邦第一届国会通过了十二条宪法修正案,其中十条在一七九一年得到各州的批准而加入宪法, 称为权利法案(即第一至第十条宪法修正案)。至此,美国联邦宪法为各州正式接受,成为美国的最高法,也成为近代世界的第一部成文宪法。两百多年过去了,美国已从一个地处世界文明边缘的弱国变成了世界强国,但一七八七年制定的联邦宪法仍然是美利坚合众国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法。
  诚然,美国从一开始就具备了一些特殊的或“例外”的发展基础和条件。美国不仅拥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广袤的领土、富足的资源和源源不断而且层次丰富的移民队伍,而且世界大战又给它带来过绝妙的发展机遇等。无疑,这些历史因素和条件对美国后来居上至关重要,但对这样…个文化多元、利益交错复杂而且冲突剧烈、又处在世界发展前列的国家来说,将发展的结果单纯地归功于自然因素和历史的偶然性显然缺乏说服力,也违背历史发展的基本事实。没有一部行之有效的宪法,没有一个具有高度应变能力的宪政体制,美国不可能及时有效地应对历史的挑战,不可能准确有力地把握她所面临的机会,也不可能面对并致力改正她历史上的不公和错误。当我们仔细阅读了美国的历史之后,我们也许会同意这样的说法:没有美国宪法,便没有美国的发展。  http://
  《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一书叙述了美国宪法在过去近四百年(从一六O七年第一个永久性英国殖民地在北美的建立至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发展演变的历史,并通过这种大跨度的历史叙—述,探讨美国宪政思想和原则的起源与变化,分析美国宪政变化的动力、机制、形式和结果。我以为,只有在我们清楚而准确地认识了美国宪法的历史后,我们才可能比较客观而有见地地评论其利弊,并最终把握其包含的历史启示。
  为了帮助读者把握美国宪政发展历史的特点,我将自己在写作时的一些观察和思考总结如下:
  首先,应该毫不犹豫地承认美国宪法是人类文明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的最重要的历史意义在于它把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以来人类对于理性政治的追求变成了现实。立宪实际上是一个公众讨论政治的过程,宪法则是这种讨论的结果:公众就国家存在之目的、政府权力的来源、政府组织和运作之程序、公民权利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讨论,然后将讨论的结果用清楚的法律语言写在纸上,使它成为一种对政府和公民同时具有神圣约束力的政治契约。通过宪法,政治变成了一种公共财产、公共责任和公共活动。这种公共(或共和)政治相对于当时世界上形形色色的专权政治来说,的确是一个开辟历史新纪元式的飞跃。  http://
  美国宪法的另一个重要而独特的贡献在于它创立了一套新的宪政原则和实践,使共和政治成为了一种可操作的现实。这些新的宪政原则(包括人民主权、限权政府、公共福利、共和政体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不可剥夺性等)和机制(包括联邦制、政府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和权利法案等)既是对欧洲(尤其是英国)宪政思想和实践的创造性的继承和发挥,更是美国人基于自己历史经验上的一种创新。这些原则和实践构成了具有美利坚特色的宪政(AmericanConstitutionalism)的核心内容,不仅为美国在过去两百年中由小变大、由弱变强奠定了制度上的基础,而且也深刻地影响了后来乃至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政治发展。
  在肯定美国宪法的独创性和历史开拓性的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美国宪法并不是一个完美无缺的政治体制设计,一开始不是,现在也不是。对于参加一七八七年费城制宪的美国“国父们”(FounddingFathers)来说,制宪的目的不是创造一个十全十美的、正义民主的、能流芳百世让后人和他人景仰的政治体制,而是为了寻求一种现实的、有效的、能够及时挽救正在走向失败边缘的美利坚联邦的政治途径。
  为了保护已有的利益,各州的代表(和他们所代表的不同的利益集团)
  必须建立一种高于各自利益的公共利益和一个高于各自权威的公共权威来贯彻公共利益,宪法因此而得以建立。参与立宪的利益(或利益集团)是多元的,立宪的过程必然是一个协商和妥协的过程,由此产生的宪法也必然是一个多元利益相互妥协的产物。  http://

  妥协而果的宪法本身也成为一种妥协的机制。利益的多元化迫使美国社会中的各利益集团之间、部分利益集团与公共利益之间、所有利益集团与公共利益之间始终就各自利益的定义和定位进行着一种多层次的、多方位的和连续不停的“谈判”。“谈判”的过程也就是美国宪法循序渐进、调整改革、追求现实的完善的历史过程。随着历史的发展,原来的宪政原则和实践不断受到挑战,其内涵不断被重新界定,新的宪政原则和实践不断地加进来应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问题,其结果是,宪法的生命力不断得以更新,成为一部“活着的宪法(alivingConstitu—tion)。美国宪法之所以具有一种“超稳定性”,恰恰因为它处在一种永恒的动态之中。
  保证美国宪法始终处于动态的有意识形态和体制两方面的因素。
  美国宪法是一种政府设计,但它(通过它的设计)也表现出了一种特定的政治理念,这点在制宪会议的文件中有充分的反映。一七八七年制定的宪法并没有忠实地贯彻独立宣言宣示的美国立国的理想与原则(包括祟尚天赋人权、追求自由与平等等),但它提出了美国立宪的目的(为了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确保国内安定和平”、“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以及保证美国人永远“得享自由的恩赐”).无论费城制宪会议的代表对这些宣示的理念抱有多少诚意,或作如何狭隘的理解,这些理念却与独立宣言的理想一起,构成了一种至少在语义上具有普遍性和超然性的意识形态。  http://
  既然宪法要建立“更完善的联邦”,废奴主义者就可以要求取消奴隶制;既然要“树立正义”,种族歧视就不能永无止境地延续下去;既然要“促进公共福利”,罗斯福就有理由管制经济,建立社会安全保障系统。换言之,这些带有普遍意义的理念可以在适当的时候为美国社会中不同的利益集团-包括那些在制宪时期被排除在政治“谈判”
  之外的群体,如黑人、妇女等-用来作为争取自己的权利、抗议不合理的宪政规则的思想武器。而每一次这样的抗争本身就是对美国宪法的原则和实践的一种重新界定c所以,在某种意义上,美国宪法的历史也是不同美国人就美国宪法原始理念和原则的定义不断进行辩论和斗争、并把结果写入宪法的历史。
  在宪政机制上,权力制衡对利益集团问的“谈判”有重要意义。
  联邦制的设计将联邦和州政府的权限分开,相互不得侵权,形成权力分配纵向上的数个权力源(制宪时是联邦政府加十三个州,而现在则是联邦政府加五十个州);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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