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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关于广告欺诈 防治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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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23: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要有效地遏制广告欺诈行为,必须加强广告法治建设,做到立法完善,执法严明,一切组织和个人都遵守 法律 。同时还必须加强广告业自律和广告的 社会 监督。
 
  关键词:广告欺诈;法治;广告业自律;广告的社会监督
  
  广告欺诈,象一个黑色幽灵,在 经济 生活中无孔不入,呈现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趋势。本文探讨广告欺诈的防治对策,以祈对规范广告活动,有效地遏制广告欺诈行为,促进广告业的健康 发展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有所裨益。  http://
   广告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是五花八门、多种多样的,最常见的有:商品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性能、用途、产地、价格、生产者、有效期与商品实际质量、性能、用途不符或者服务广告中对服务的 内容 、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的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无商品、服务提供,主观上也没有提供的意图,而以欺诈性广告骗取钱财;谎称产品质量达到规定标准,认证合格,产品获得专利、获奖、获优质产品称号、生产许可证和商标注册证等内容的;擅自改变获奖级别、时间、颁奖部门或扩大商品获奖范围的;伪造、变造生产批号、广告审批等文件,进行虚假或夸大宣传的;在招工、招聘、招生广告中虚构或夸大事实,骗取费用以及获取非法利益的;以寻求“加工”、“接产”或转让传播技术以及出售实用价值的技术资料或致富信息为名骗取钱财;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利、 科技 成果,以及假冒他人名义作广告的;故意对商品或服务的重要性进行隐瞒或省略……等等。  http://
   广告欺诈行为人采用制造假相、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法欺诈消费者,广告欺诈行为具有多样性、复杂性、隐蔽性、危害巨大等特征。从广告欺诈产生的原因来看,在社会原因方面,与经济人的自利心、行业不正之风和拉关系等腐败现象、地方保护主义和广告管理体制不畅密切联系;从欺诈行为人方面看,与利益驱动、行为人的道德水平和价值观念、法制观念淡薄、素质低和责任心的缺乏密切相关;从消费者角度看,与消费者不正常的消费心态、消费知识的缺乏、疏于以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相关,也与我国法制不健全、法律规定存在漏洞以及执法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存在紧密联系。  http://
   1 加强广告法治建设  http://
   加强广告法治建设是有效防治广告欺诈行为最重要的途径。完善的广告立法是防止广告欺诈行为的前提,它使企图实施广告欺诈行为的违法犯罪分子无机可乘、无漏洞可钻,严厉的制裁措施使其望而却步,同时也使广告执法机关有法可依,有规矩可循。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强,执法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刚直不阿,秉公执法,不枉不纵是防止广告欺诈行为产生的关键。增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真正树立起法律在其心目中至高无上的权威,是防治广告欺诈行为的根本。  http://
   1.1 加强广告立法  http://
   我国广告立法不完善是广告欺诈行为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针对我国广告立法的现状,笔者认为,为有效制止广告欺诈行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广告立法:  http://

   1.1.1 尽快制定《广告法实施细则》  http://
   我国现行的广告法总计仅49个条文,如此少的条文,要对广告活动、广告管理、违法的法律责任作出全面细致的规定是不可能的,因此,许多规定过于原则、简略,缺乏具体、详细的规定,既不利于规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广告活动,也不利于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的实际执行,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难以掌握,产生分歧更是无所适从。  http://
   1.1.2 加重广告欺诈行为人的经济责任  http://
   我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广告欺诈行为处行政罚款的额度为广告费用的1倍以上5倍以下,而广告法对一般的广告欺诈行为没有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对广告欺诈行为同时又涉及广告法第七款、第九至十二条、第十四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也只规定没收广告费,如此轻的经济处罚,与广告欺诈可获得的巨额收益相比,比较成本太低,使实施广告欺诈行为成为有利可图的事。所以,在广告法中,应增加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提高行政罚款的额度,使以贪利为目的的广告欺诈行为不仅无利可图,而且还有可能倾家荡产,使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敢从事广告欺诈活动。在广告欺诈的民事责任方面,可以仿效美国、日本法律的规定,以2至3倍赔偿受欺诈方遭受的损失。  http://
   1.1.3 加强立法的协调性和统一性,以避免适用的混乱  http://
   在我国立法中,对广告欺诈行为,除了《广告法》作了规定以外,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但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缺乏协调性和统一性,呈现出各行其事的混乱局面。比如按《广告法》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广告欺诈行为进行查处,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进行查处,虽然二者在实践中均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内部机构,但又却是两个具有不同职责和职能的机构,而且两者处罚也不一致,如按《广告法》规定,对广告欺诈行为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而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可处1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因此,笔者认为,应对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使其相互协调一致,以维护法制的尊严,更有效地打击广告欺诈行为。  http://

   1.1.4 规定实施广告代理制  http://
   广告代理制是国际通行的广告经营机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与国际惯例接轨,实施广告代理制是势在必行的发展趋势,是我国广告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它可以使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者合理分工,各司其职,提高广告的质量和水平,克服三者功能错位的弊端。规定实施广告代理制,可以使广告主全力搞好商品和服务,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司)全力搞好广告的设计制作工作,搞好市场调研、策划和创意,广告发布者全力搞好信息传播发布工作。广告代理制把广告活动的内部制约任务交给了广告经营者,也使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消费者组织的外部监督有了明确的对象,这有利于避免欺诈性广告的出现。  http://
   1.1.5 规定建立统一的权威的广告审查机构,确立事前审查制度  http://
   我国的广告事后监督机制存在着很多的弊端,为了克服这些弊端,应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确立事前审查制度,规定审查权由权威的审查机构统一行使(审查机构由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广告经营者三方面的代表组成)。  http://
   1.2 加大广告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广告欺诈行为  http://
   1.2.1 加强广告执法队伍建设
我国的广告执法队伍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做出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从整体上看,这支队伍的素质与承担的工作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而且,随着全社会广告意识的增强,必然对广告执法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随着广告活动主体数量的大幅度增长,广告执法任务会越来越重,随着广告运作环节的增多,广告活动在法律关系上的认定会日益复杂化,随着跨地区广告案件的增多,广告办案难度也会加大。  http://
   总而言之,随着广告事业的发展,对广告执法的要求更高了。为了把广告执法提高到新水平,必须努力提高广告执法队伍的素质。首先,要提高执法人员的 政治 素质;其次,要加强廉政建设,制定相应的程序和制度,形成一支廉洁自律、刚直不阿、秉公执法的执法队伍,树立广告执法的良好形象;再次,要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包括提高法律知识、经济知识、管理知识和运用这些知识的能力;第四,要提高执法人员依法办事的素质,严格按照法律的内容和程序执法,实事求是,忠于事实真相,做到不枉不纵,不以权谋私和以个人感情代替法律。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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