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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基础教育:权利还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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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23: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键词」基础教育权利义务国家
  基础教育决定着一个国家的国民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我们都知道,日本在明治维新中对教育所采取的重大措施是日本国民素质提高的关键,使日本受益几百年。世界各国都对基础教育非常重视,例如美国,尽管有一半以上的人可以接受大学教育,但仍然提出发展中小学教育的战略计划。然而,在我们国家,仍然有成千上万的适龄儿童和少年因为经济原因而不能接受正常的基础教育。看着一个个“苏明娟”那双渴求知识的眼睛,听着一个个落后地区的老师无奈离开自己的学生和工作岗位的令人心酸的故事,我们不禁要问:这一切,正常吗?必然吗?
  权利和义务的分析
  我们国家1986年就颁布了义务教育法,在这部法律中,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但是,在我国很多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和广大农村,有很多家庭由于经济原因不能为自己的孩子提供受教育的机会。那么,国家和政府应该扮演什么角色呢?我认为,接受基础教育,更多的应该是公民的一种权利,而非一种义务。受教育应该以权利为本位。对于国家来说,为贫穷的人提供接受基础教育的条件是一种责无旁贷的义务。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因此,相对于国家来说,接受教育是公民的权利。作为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是一种积极的受益权。即公民有权利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请求,而国家也应当积极地加以保障。如果国家没有能够提供保障,那么就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http://
  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我国地域广阔,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很多落后地区的地方财政不能支撑基础教育的费用。但这并不能够成为不给贫穷的孩子提供受教育机会的借口。国家的财政再难,也应当拿出钱来,满足基础教育的需要。况且,在我国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有了巨大提高的今天,仍然有大量的适龄儿童和少年失学,显然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基础教育是一种公共产品,其成本不应该由地方财政承担,应当由中央财政全额支出。作为造福子孙后世、影响千秋万代的事业,基础教育的投资是一种战略性、全局性的投资,决不能因为一时的困难而打折扣。
  国家、社会和家庭的责任
  谈起义务教育法,我们往往强调家庭、社会的义务,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国家和政府应尽的责任。实际上,国家的义务首当其冲。现在,有些落后地区的家庭之所以让自己的孩子辍学,并不是不想让孩子上学,往往是由于经济上的原因。而社会的义务是虚幻的,没有一个确定的主体来承担。相比较而言,国家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能力上,都应当也能够承担起为贫困孩子提供受教育机会的责任。
  解决问题的途径
  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求我们从理论上认识基础教育的特性,分清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然后在这个基础上,结合现实做出选择。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认为,首先应当以法律的形式详细规范国家在基础教育上应当履行的义务,明确基础教育的费用由中央财政优先拨付,并从程序上保证把这些钱用到每一个孩子身上。我们不能够期望着“希望工程”能够解决所有失学孩子的上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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