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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上海\重庆试点开征房产税何以能够通过宪法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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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2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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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重庆试点开征房产税何以能够通过宪法之门
摘要:2011年1月28日,上海、重庆两地试点开征房产税,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其中不乏反对之声。在各种质疑声浪中,开征房产税违宪的观点最引人注目。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开征房产税违背了法律保留原则、平等保护原则、比例原则,应当缓行。但从专业的宪法角度而言,上述质疑值得商榷。虽然沪渝两地所采取的举措并非尽善尽美,但仍能通过上述宪法原则的检验,开征房产税虽然对公民的财产权构成了限制,仍处于立法裁量许可的范畴,是合宪有效的。不过,加快税收民主化进程已势在必行。
关键词:房产税;法律保留;平等保护;比例原则
近年来,我国房价高企,普通民众望房兴叹,买房难成为城市居民难以承受之重,因此,调控房价,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不但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更是一个影响国计民生的政治问题。在各种调控方案中,开征房产税被认为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案。2011年1月28日,在万众瞩目下,上海重庆试点开征房产税。然而,一石激起千层浪,各种力量的博弈也悄然展开。一些实务界和理论界的著名人士撰文抨击开征房产税,高调质疑沪渝两地试点开征房产税违法、违宪,在社会上产生了相当大的反响。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之进行回应,否则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房产税在全国范围的开征进程。 http://
一、上海、重庆试点开征房产税引发的宪法争议
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包括两类房产:一是在沪居民家庭新购且属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二是非在沪居民家庭新购住房。对于免征面积,《暂行办法》规定:上海居民家庭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计算征收房产税。此外,《暂行办法》还具体规定了退还、免征房产税的情况。关于房产税的税率,《暂行办法》规定为0.6%,如果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那么税率暂减为0.4%。根据《重庆市房产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重庆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包括三类房产:一是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不管存量房还是增量房,均要征税;二是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即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重庆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三是在重庆市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关于房产税的税率,《实施细则》规定:房价达到当地均价2倍至3倍的房产,将按房产价值的0.5%征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3倍至4倍的房产。将按房产价值的1%征税;4倍以上,按1.2%的税率征税。 http://
上海、重庆试点开征房产税拉开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房产税的序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沪渝两地试点后将总结经验,适时提出逐步在全国推开的改革方案。条件成熟时,在统筹考虑对基本需求居住面积免税等因素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拥有的住房征收房产税。因此,沪渝两地开征房产税绝不是一件孤立事件,自然是各种利益博弈的焦点。早在2010年6月3日,学者董藩发表了《国务院或地方政府开征房产税(物业税)均涉嫌违法》的博文,率先开启了开征房产税违法的争议。2011年1月30日,沪渝两地试点开征房产税仅仅两天,律师陈有西在网络上发表了《上海、重庆开征房产税为什么是违法的?》的文章,正式点燃开征房产税违法的争议。2011年1月31日,供职香港商报社的周刚发表了《上海重庆房产税很可能违法》的评论文章,进一步炒热了开征房产税违法的争议。2011年2月10日,上海浦东改革与发展研究院房地产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战军发表了《房产税试点根本就是违法的》的博文,更是言辞激烈,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重庆上海两地的人大常委会撤销两地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开征房产税的政府规章。从表面上看,上述各种观点只是质疑沪渝两地开征房产税违法,但仔细分析,各种观点无不从宪法的高度进行论证,其实质是认为沪渝两地试点开征房产税违宪。归纳各种质疑观点,主要认为试点开征房产税存在如下违宪的情形: http://
首先,试点开征房产税违背了税收法定原则。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该宪法条文规定了税收法定原则,根据我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税收法定原则中的法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只有得到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批准,政府才能向公民征税。房产税是在保有环节向产权人征收的税种,属于财产税的范畴,应当得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支持后才能开征。虽然上海、重庆两地开征房产税得到了国务院的批准,两地人民政府还分别通过了相应的政府规章《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但也无法改变其于法无据的事实。在这种情形下,沪渝两地试点开征房产税是违宪无效的。
其次,试点开征房产税违背了平等保护原则。我国《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第五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上述两个宪法条文规定了平等保护原则。沪渝两地试点开征房产税的方案存在诸多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违背了平等保护原则:一是存量房和增量房的差别对待。根据沪渝两地公布的方案,上海只对增量房征收房产税,对存量房不征收房产税。在重庆,除了独栋商品住房外,其他房产只对增量房征收房产税,对存量房并不征收房产税。据此,即使某人拥有的房产再多,如果是存量房,其无需缴纳房产税,但如果是增量房,尽管其拥有的房产只有区区两套,反而还需缴纳房产税。房产税是财产税,应该根据公民拥有财产的多寡来决定其纳税的额度,因此沪渝两地所出台的方案可能会导致房产多的免税,而房产少的纳税的不平等现象,违背了税负公平原则,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另外,在重庆,对同属存量房的别墅,政府只对独栋别墅征收房产税,而对联体别墅则免予征收房产税,这也有失公允;二是高价房与普通房的差别对待。在重庆,如果是本地居民,那么只对独栋别墅和房价超过均价2倍的高档住房征收房产税,对普通房则不征收房产税。据此,只要新购置一套高价房,公民就需缴纳房产税,但如果新购置的是普通房,尽管套数很多,价值很大,仍无需缴纳房产税。这种不按照房产的价值,而只按照房产的类型来征税的做法不但造成公民在税负上的不公平现象,而且还会引导公民投资普通住房,从而提高普通住房的价格,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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