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二战后,出于对法西斯专政的深恶痛绝,建立真正的法治国家成为战后所有欧洲国家的共同企盼。于是,为了起草、制定意大利共和国宪法,1946年意大利设立了制宪会议(Assemblea Constituete),其作用是相对于新宪法具有“超立法”权。因此,任何普通法律不得对宪法做出修改,更不得废除它。议会所通过的法律也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违背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权力分立原则。在制宪会议上,代表们明确提出了要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国家重组研究委员会(Commissione per gli stui attinenti alla riorganizzazione dello stato)对意大利宪法法院诞生起了关键作用。该委员会委员们一致祥立宪会议建议,战后的意大利应制定一部刚性宪法,宪法应赋予人民申请撤销违宪法律的权利,由一个特别设立的法院实施违宪审查。而且当人民宪法上所保障的权利遭受侵害时,宪法也应赋予其宪法诉讼权。[8]
1947年1月31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向立宪会议提出了包括宪法审判制度在内宪法草案。[9]由于意大利法学界在理论上对宪法审判制度缺乏研究,加之立宪会议对宪法法院在宪法上的地位也一无所知。因此,宪法草案中有关宪法审判制度的规定,在立宪会议内引起了很大的争议。[10]于是,为了平衡各方意见,宪法中仅在第6章第2节“宪法的保障措施”中以寥寥4条对宪法法院的地位和作用作了简要规定。 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