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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试论我国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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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22:5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试论我国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
 一、论文联盟http://我国国家法与民间法的较量概观
  从理论上讲,国家法与民间法的特质不同,似乎使二者天然就会有一场较量。国家法自上而下形成,由国家制定并认可,它强调集中与统一,体现了对国家权威的维护,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民间法则不同,民间一词包含了一种社会的习惯观念,它是指一个有别于官方或国家的社会。正是在这个社会空间中,人们追逐各自的利益,彼此之间通过习惯或组成了这样或那样的社会组织,例如家庭、宗族、行会、村社等,[1]一般自下而上产生,与人们的日常生活与生产息息相关,只对特定区域的社会成员起作用,而且民间法的实施一般是由宗族家长制下的家长来代表实施,有着很强的随意性。[2]
  国家法与民间法在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冲突。例如在婚姻方面,一些落后的农场地区,早婚、包办婚姻、甚至抢婚、买卖婚姻都是被民间惯例所认可的,但显然都违反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定。同时,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对子女的体罚虐待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民间习惯所包容,体现出了浓重的夫权、父权的封建色彩,而这样的行为与我国保护妇女儿童的立法理念格格不入。另外,民间法中大多还保留着以暴制暴的原始复仇理念,有的地方规定对违反村规民约者采取羞辱的手段,如向犯规者身上泼脏水,脱去犯规者衣服,用漆在其背上写字,游街示众等等,这些做法与国家法不断强调人权、保护公民尊严的文明法治理念大相径庭。  
  二、我国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实然悖离
  1.不知国家法
  我国一些农村地区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落后、地域闭塞。特定的社会成员流动性很小,消息及其闭塞,而且一般文化发展程度较低,语言文字不通,根本不了解、不知道国家法的相关规定,或者掌握不了国家法特定专业的法言法语,民间的乡规俗约成为他们祖祖辈辈唯一知道,也唯一适用的行为规范。以畲族为例,畲族是我国人口较少的民族之一,散居在我国东南部福建、浙江、江西、广东、安徽省境内,其中90%以上居住在福建、浙江广大山区,地形险要,文化生活闭塞。畲族的婚姻家庭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的婚姻法之外的,是根据他们当地社会组织的权威而形成或约定的。畲族的婚姻家庭习惯法中就有:同姓不婚,实行早婚,结婚年龄一般在15岁至19岁,最早为12岁,最迟不超过20岁;在继承习惯法上规定女儿在家庭中没有继承权等。[3]而我国婚姻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不理解国家法
  在国家法和民间法的冲突中,还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虽然国家法得到大力宣扬,但是由于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价值追求偏差,很多农村成员不愿意民间惯例被打破,不理解国家法,国家法与民间法产生冲突。  http://
  火葬与土葬的冲突就是一例。我国幅员辽阔,但由于人口众多,人均用地紧张,为了缓解土地用地紧张的难题,1985年在《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中指出: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1997年,国务院令发布了《殡葬管理条例》,以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逐步实行火葬,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但中国许多地区自古一直沿袭下来的传统都是土葬,而且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大多民间法认为,在人死后进行风光大葬,是对死者的尊重,所以这些推行火葬,简化殡仪程序的规定使很多农村居民无法接受,他们认为,实行土葬是千百年来流传袭来的规矩,由此看来,这种规矩的深入人心,其实就是民间法得以奉行的表现。为了能够维持这样的民间规范,很多村民宁可接受处罚,上缴罚款,也不愿意打破土葬传统的惯例,甚至做出先火葬,再把骨灰土葬这样阳奉阴违,劳神费财的举动。
  为了解决我国沉重的人口负担问题,计划生育早已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载入宪法。我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002年,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出台,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近年来,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也卓有成效。然而在民间,养儿防老是最基本的民间法信条。早在《孟子》有云: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断子绝孙是民间最为恶毒的诅咒之一,多子多福也是民间法中很普遍的价值向往。因此,多生、超生的现象在我国农村很普遍。甚至为了规避国家法的规制,超生游击队成为早些年我国独特的社会现象,村民之间为了超生问题相互隐瞒,逃避处罚的现象也是数见不鲜。 代写论文 http://
  3.不愿意适用国家法
  私了现象在我国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现象,很多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经过多方面的利益权衡,不愿意适用国家法,而依照民间惯例解决矛盾,使国家法的适用处于尴尬境地。以苏力先生的著作《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一个私了案件为例:一位男青年甲爱上了另一村子的女青年乙。一天,男方邀女方约会,女方接受了。在约会期间,男方要求发生性关系,女方拒接了。但男方还是强力奸污了女方。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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