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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宪法平等权对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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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22:5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宪法平等权对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约束 论文代写 http://
近年论文联盟http://来,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镇,形成了规模庞大的农民工队伍。随着农民工数量的急剧攀升,其不平等就业问题也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平等权是公民权利体系的核心,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为我国宪法所确认和保护,宪法平等权理论为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保障提供了全新的视角。
  一、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理论依据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2007年出台的《就业促进法》则使得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规范得到进一步的明确和完善。该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第三十一条则进一步明确: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此外,平等就业权不仅受到国内法的确认与保护,同时也得到国际法的支持与认可。《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也都有相关规定,可见,平等就业权和禁止歧视原则已成为得到普遍认可的价值理念。 论文代写 http://
  按照宪法学的基本理论,平等权是指公民为使自己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能够受到相同或类似待遇而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一种请求权。传统观点通常认为平等权包括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平等地履行法定义务;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平等权是一种概括性和抽象性的权利。其本身并无太多实质内容,往往需要与其他权利相结合,平等就业权就是宪法上的公民平等权在劳动就业领域的具体化,农民工平等就业权则将这一权利限定在了农民工这一特殊的群体。
  农民工平等就业权是指农民工不因身份受到歧视,能够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与其他相关的就业权利,它既是劳动权的基本内容,也是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的具体表现。具体包含三方面:一是就业机会的平等,即劳动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均等的就业机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社会出身等不同而有所区别。还包括城乡劳动者市场进入条件的平等以及获取劳动报酬标准的平等。机会平等是社会公正的一项重要理念和准则,是其他相关就业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二是禁止就业歧视。平等就是要禁止歧视,即农民工与城镇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待遇和工作条件等。三是追求实质平等;实质上的平等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纠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强调实质平等则允许合理差别的存在,允许对弱势群体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区别对待并不一定构成法律上的不平等。一般认为,差别的依据不能是种族、肤色、宗教信仰等因素。对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保护,是合理的差别对待,是为了实质正义。  http://

  二、农民工平等就业权实现的障碍
  (一)传统户籍制度的限制
  户籍制度是影响农民工平等就业的一个主要原因。首先,户籍制度导致农民工身份的不明确。农民工进城务工,但既非城镇居民,也非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处于边缘状态。农民工自其产生之日起,就面临社会对其身份的不同理解和认识,而主体身份的混乱已经成为其享有正当权益并公平分享社会资源的最大障碍。其次,我国的户籍制度往往与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等制度融合在一起,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因此,持有农村户口,在现行制度框架下不能取得与拥有城镇户口的城市居民平等的权益,并被相关制度所排斥。这种传统的户籍制度阻碍着农民工真正融入城市社会。
  (二)政府行政权力的干预
  农民工就业遭遇的不平等待遇主要是其自由择业权受到侵犯,农民工就业因为其固有的农民身份而无法进入主流劳动力市场。有的企业通过收取高额押金、扣押身份证等手段限制农民工自由流动;农民工与城镇籍劳动者同工不同酬。究其原因,在于政府往往将劳动者因其户籍不同而进行区分,并针对不同就业群体采取不同就业政策。一些地方政府在稳定和促进就业过程中,大多把当地劳动力就业放在需要扶持的首要位置,而对于外来农民工则设定种种限制,如把农民工的招用数量控制在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以内,对城镇劳动者就业给予政策性优待,将就业岗位补贴优先用于解决城市劳动者就业。地方政府的上述做法将直接导致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工的首选对象往往是城市劳动者,农民工成为被歧视对象。  http://
  (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我国相关劳动立法对关乎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严重地影响了对农民工就业权利的保障力度。例如我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可见,《劳动法》并未把农民工排除在其适用范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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