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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试论中国《反垄断法》之特色与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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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22:5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试论中国《反垄断法》之特色与缺陷
竞争是论文联盟http://市场经济的灵魂,同时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如果竞争机制遭到破坏,市场经济就无法正常有序地运行下去。而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打破了市场优胜劣汰的规则,给市场的运行带来了极大的冲击。鉴于市场本身并不具备保证竞争的自由和公平的能力,中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了反垄断审查的目的,即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反垄断法》是促进竞争的法律,是经济宪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其根本出发点在于通过规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阻止其限制市场竞争,来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秩序,保持市场活力,促使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发挥基础性作用,从而实现消费者福利的最大化。
   一、中国《反垄断法》的立法背景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反垄断法》,并定于2008年8月1日实施。中国的首部《反垄断法》,立法条文比较原则性,总共八章共57个条文。第一章是总则;第二、三和四章规定了三类垄断行为即分别是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第五章是有关行政垄断的规定;第六章是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第七章是法律责任;第八章是附则。当然原则性的立法必然会带来一些问题,因此也需要加快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和执法机构建设工作。 论文网 http://
   《反垄断法》充分考虑到了中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点,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来进行立法,并研究借鉴了国际反垄断立法的有益经验,通过国家干预,纠正市场失灵,保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转,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权益。同时,通过限制和阻止市场势力和反对不正当的市场行为,以维护和扩大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的自由竞争权利,排除进入市场的障碍,从而发挥鼓励创新、促进自由竞争、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
   二、中国《反垄断法》在具体规定上的特色
   1.《反垄断法》所构建的法律责任较轻。依据《反垄断法》,除串通投标之外的所以垄断行为度无须承担刑事责任。而且,中国《反垄断法》未将任何一种法律责任延伸至企业高管人员。在《反垄断法(草案)》中有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是,在2007年通过的《反垄断法》中取消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即对典型的四种垄断行为没有刑事责任的设定。中国《反垄断法》赋予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授权机构负有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专门职能,可以对受调查者进行调查。这是一个非常笼统的规定,并没有明确对垄断犯罪应当如何追究、由哪个机关处理的问题,不具有可操作性。总的来说,中国的《反垄断法》过重依赖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在规制垄断行为方面的作用,却忽视了刑事责任存在的必要性。 论文代写 http://
   2.明确规定了《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反垄断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由此,中国的反垄断法也采用了效果原则作为域外适用的依据,这是中国对国际法原则的运用以及对他国经验理论的借鉴,也是顺应全球化背景下对无序竞争进行国际调整的发展趋势,同时也标志着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发展和完善。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一个国家为维护其经济利益的必然选择。跨国公司的大量兴起使垄断行为对商业的影响已经越过国家界限,国界外的垄断行为可能对国内经济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发展中国家经济结构具有更多改善和发展的空间,发展中国家若放弃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其实是弱化了对本国经济安全的保护,可能导致国际垄断势力横行本国市场,放弃了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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