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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我国《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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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我国《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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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22:5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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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研究
格式合同则是指论文联盟http://全部或部分内容由格式条款构成的合同,或指以其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为基础而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格式条款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格式条款由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格式条款是由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的。传统合同的订立一般均依要约和承诺完成,但在这种订约方式中,合同条款不再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而是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
其次,格式条款具有定型化的特点。一方面,格式条款普遍适用于所有与提供方订立合同的不特定的相对人,相对人对条款内容不能与提供方协商,只能表示完全的同意或拒绝,一般不能修改或变更条款内容。另一方面,格式条款在适用过程中,要约方和承诺方的地位是固定的,而不像一般合同在订立过程中,要约方和承诺方的地位可以随时改变。
再次,格式条款具有附从性的特点。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多为垄断性企业或者资本雄厚的企业,消费者之所以受制于企业,正是由于该企业的垄断地位及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基本需求。格式条款提供方一般都是在经济上占优越地位的企业,而相对方则是消费者,在议价能力上双方并不对等。在此意义而言,格式条款具有附从性的特点。 论文代写 http://
最后,格式条款是一方为与不特定的相对人订立合同而使用的。由于格式条款提供方往往在经济上处于强势地位,并拥有众多的消费者,因此,为节约成本,他们使用了预先拟定的、无须另行商讨的格式条款。为与不特定的相对人签订合同,经营者往往事先拟定格式条款。
对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之评析
我国对格式条款的订入规则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中,此条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法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根据法条文义,我们可以推知该条主要规定了下列三项主要内容:(1)格式条款必须按照公平原则来确定权利义务。(2)提请相对人注意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格式条款。(3)按相对人的要求对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格式条款进行解释说明。在以上三项主要内容中,第一项内容似乎给格式条款提供方设定了一项新的义务,即按照公平原则制定格式条款,当属格式条款之效力规则。第2项和第3项内容要求格式条款提供人仅对免除和限制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对相对方负提请注意义务,且无需主动说明,仅在相对人要求下,才须对免责和限责的格式条款进行释明。基于上述分析,可对我国《合同法》第39条得出下述结论:第一,本条未对消费者合同和商业合同进行区分,该条同样适用于商业合同,这对商事活动较为苛刻。因此,该条应当对消费者合同和商业合同进行区分,对消费者合同适用第39条之规定,而对商业合同则适用普通的缔约原则。第二,本条虽规定的是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要件,但它并不能适用于所有的格式条款,而仅适用于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或者说它只规定了以格式条款形式订入合同的免责条款的订入要件,这对相对人而言是非常不利的。根据该条 论文代写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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