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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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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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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22:5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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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
我国《合同法》总则第六十条论文联盟http://第二款、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中及合同终止后两个阶段,有通知、保管、保护等辅助义务,这种法定的辅助义务不能由当事人约定,具有强制性,在理论上被称之为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中心扩展,除给付义务被大陆法系各国认同之外,很多附随区别于给付义务的附随义务也被各国承认。我国的附随义务是观念是学说继受的结果,要使之在我国得到广泛的适用,还需要我们不断深化总结附随义务在理论上与实践上的成果。笔者将从附随义务的发展历程、理论基础、具体形态入手阐述,论述违反义务带来的责任和需要的救济途径,最后进一步剖析我国附随义务的现状及对完善司法实践提出建议。
附随义务的发展历程
附随义务的萌芽表现为善意、诚实的补充义务。在公元2世纪也就是罗马共和后期的罗马法中出现了善意、诚实的补充义务。在罗马法中,诚信是诉讼制度变迁的产物,为了保护市民与异邦人的贸易关系,大法官们会在程序进行中对当事人的案情按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正义精神进行适当酌量的判决。审判员施加的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就为合同法上附随义务的思想萌芽。因此,在古罗马法所规定的诉讼中,违反诚信的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必须承担善意、诚实的补充义务。 代写论文 http://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及第1135条的条文明文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对罗马法实践中产生的善意诚实义务进行了确认。然而,近代资本主义的社会里,契约自由被誉为私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曾一度被极力推崇,附随义务虽然被规定于民法典中,在司法实践中却不能得到广泛的适用。但无论如何,法国民法典以成文法的形式将明文规定,无疑在相当程度上促进了合同法领域理论的发展。
1896年《德国民法典》继承了《法国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将善意和诚实原则明文规定于法典中,再强化了其合同法上重要性。并在司法实践中,对其条文进行解释,逐渐勾勒出了附随义务的框架概念,将其适用于审判案例中。至到20世纪中期,德国法院在其判决书中写道,合同书中所涉债务除约定的主从给付外,还包括因违反通知、协助、保管等应尽义务而给合同方相对人造成侵害的法定之债。2002年,修改的德国债法在其第280条,以成文法的形式将附随义务规定于合同法中,附随义务从德国产生后,被广泛移植至其它的大陆法系国家。
我国合同法中附随义务的具体形态 http://
在合同法的司法实践中,在合同法的实践中,附随义务是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的先契约义务,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及交易习惯具体判断,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就通常情形例举有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通知义务
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顺利实现,需要当事人之间互通信息,告知对方相关的信息,这就是附随义务中的通知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主动地通知对方,此时便被认为存在附随义务中的通知义务。
至于合同中债务人方的通知义务,我国《合同法》有很多相关规定。例如分则中的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条等,我国合同法中很多条款明确规定了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通知义务,可见附随义务并不仅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结束后也都有可能产生附随义务。
协助义务
在合同关系中,主合同义务或从合同义务的履行需要当事人尽到一定的协助义务,才能够进一步促进合同的履行,这就是附随义务中的协助义务。例如我国《合同法》分则承租合同第二百四十条、承揽合同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出卖人和定作人不能履行的,承租人和承揽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其中了涉及出卖人和定作人协助义务。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是指不管合同是否缔结成功,缔约各方均负有不得泄露或擅自使用在合同缔结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或技术秘密。(如合同法第43条规定)
其他附随义务类型
除了通知、协助、保密这三项附随义务之外,在合同法的实践中还存在其他附随义务,具体如告知义务、说明义务、保护义务、注意义务等等。附随义务的保护义务,不同于给付义务,就性质而言,相当于 作文 http:///zuo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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