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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析《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制度”的社会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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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22:4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浅析《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制度的社会实效 作文 http:///zuowen/
近几年来,中国消费者饱受苏丹红、吊白块、瘦肉精、三氯氰胺之苦,特别是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使公众对于我们现在的食品安全问题给予了高度的关注。近日被论文联盟http://曝出的毒胶囊、老酸奶事件再一次使药品、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也让我们认识到我国在食品、药品法律保障、安全监管方面仍然存在很多的漏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于2009年6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和实施,为当前的食品安全问题提供的法律制度保障,开启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新阶段。我们可以期待,它的实施必将提升全社会食品安全的法制水平,推动优质、安全食品的生产和消费,加强食品安全依法监督。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就是法律制度中被称为十倍赔偿制度,这是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双倍赔偿制度后,首次做出的另一带有惩罚性的法律规定。
   一、第96条规定的十倍赔偿制度存在的理论分析  
   显性功能和隐性功能最早是由莫顿提出的一种功能划分。①把这种理论运用到法学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的显性功能和隐性功能基本上是根据法律效果同法律目的是否相符合,而从功能的层次分析角度进行划分的。当然,那些不符合立法本意的客观效果可能是消极的,也可能是积极的。在中国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私了现象,一方面表明国家正式法并不是不起作用,但其作用的结果却可能和其规范取向不同甚至相反;另一方面,正是对法律的规避,提供了一条制度创新途径。这就是法律的隐性反功能与隐性功能。
   法律的显性功能是指法律的客观后果合乎立法者的本来意图,或者说是由立法者有意安排出来的;法律的隐性功能则是指法律对社会的影响后果是看不见的或是立法者无意中所产生的,即这种后果超出了立法者的本来意图。十倍赔偿属于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也称示范性赔偿(exemplary damages)或报复性赔偿(vindictive damages),是指由法庭所做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②。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法系中普通法的一种法律救济措施③。最早确立于英美侵权行为法中,如今已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认可,并且为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借鉴。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之前立法上仅体现在消法上的双倍赔偿制度,而《食品安全法》中十倍赔偿的规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立法实践中都是很大的突破。实际上,在《食品安全法》中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其深层次的法理基础。
   (一)十倍赔偿制度中赔偿责任的经济法属性
   《食品安全法》中赔偿责任的经济法属性,是在《食品安全法》中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深层次的法理基础。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但自由并不是无限制的,否则将损害其他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公益是经济法的立法目的,要求市场主体在市场行为过程中不能忽视公共利益,过分强调自身利益最大化,否则将遭到法律的制裁。这一点是由经济法坚持社会本位的属性所决定的。《食品安全法》是国家在规制食品经济秩序的过程中制定的法律,其立法本意在于规制食品安全问题,保护消费者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因此,《食品安全法》应归属于经济法体系,而在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责任制度应是经济法上的责任。这种责任存在的意义,不仅仅是对受害者所受损失的补偿,更重要的是着眼于社会安定,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和谐。 论文网 http://
   (二)法经济学中的定价制度
   在《食品安全法》中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的法理基础是源于法经济学中的定价制度。④从法经济学角度来看,法律制度不过是定价制度而已。也就是说,只有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当侵权成本大于侵权收益时,提高违法成本,人们权衡利弊后才会遵守法律,法律效果才能真正实现,否则 作文 http:///zuo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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