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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试论国家赔偿的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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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试论国家赔偿的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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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22:4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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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家赔偿的检察监督
新的《国家赔偿法》已施行将近一年,与原《国家赔偿法》相比,新《国家赔偿法》许多方面都有了改进甚至突破,比如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原《国家赔偿法》施行多年,但效果不佳,未能体现立法初衷,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即在于监督的缺失,此次明确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无疑是亡羊补牢之举。但新《国家赔偿法》对检察监督的规定存论文联盟http://在一定不足,本文试对此进行探讨。
一、国家赔偿检察监督的意义和必要性
(一)国家赔偿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宪法地位与职能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主要是监督各项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国家赔偿法》不仅具有维护和实现公民合法权益的作用,还能对国家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职权起到引导和促进作用,从这两方面来说,检察机关都应承担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能。国家赔偿制度所具有的作用与法律监督权的本质要求是一致的,由检察机关对国家赔偿案件进行法律监督不存在法理根据上的障碍。 而且检察机关对其他司法机关享有的法律监督权是广泛的,对具有司法性质行政工作特征的国家赔偿工作也应当依法包含于其中,不应当允许存在不受制约的司法权。 论文代写 http://
(二)国家赔偿检察监督是由赔偿程序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国家赔偿是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的延伸和继续,是对整个诉讼过程与结果的合法性判断和后续处理。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追诉机关,既要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追诉犯罪、履行监督,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亦依法享有法律监督权,即是对整个诉讼过程有着完整与连续的监督。因此,国家赔偿作为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程序的延伸和继续,对其进行法律监督,理应是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职能、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职能延伸和继续的体现和必然要求。
(三)国家赔偿检察监督是保证国家赔偿案件公正处理的客观需要
国家赔偿虽然是以国家的名义、并以政府的财政拨款进行赔偿,但在个案中是由赔偿义务机关自身来承担,是对自身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国家赔偿能对有关国家机关产生约束力,促进其依法履行职责。但另一方面,赔偿义务机关作为强势的一方,往往并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则赔偿请求人依法获得赔偿的诉求经常遭遇困境。特别是当赔偿义务机关是法院时,其既是运动员,有时裁判员,仅仅依赖赔偿委员会来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显然不够。因此,检察机关享有国家赔偿法律监督权,亦是对其他国家机关及法院形成制约,保障国家赔偿案件能够公正处理的必然要求。 代写论文 http://
二、新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与不足
新《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该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监督权,相对于旧国家赔偿法来说,无疑迈进了一大步,但依然存在着遗憾与不足。
(一)未确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赔偿监督机关的完整地位
虽然新国家赔偿法有所突破,但并未完全确定检察机关作为国家赔偿的监督机关的地位,并未赋予检察机关完整的监督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对国家赔偿实施法律监督理应是国家赔偿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其监督权亦应完整体现在国家赔偿程序的每一个环节。但新国家赔偿法仅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国家赔偿有限的监督权。
(二)对于检察监督的范围规定过窄
根据新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国家赔偿中的法律监督权仅限于赔偿委员会的决定。国家赔偿作为包括从受理启动到审查、决定、执行等各个阶段的一个完整程序,理应得到完整的监督。新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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