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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在公民社会和国家法团之间寻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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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22:4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公民社会和国家法团之间寻求平衡
  NGO(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即非政府组织,泛指那些独立于政府体系之外具有一定公共职能的社会组织。它发源于西方社会并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频繁出现在中国媒体上。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及其对公民日常生活控制的消解、公共交往空间的扩大和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各种非政府组织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不仅在数量上呈爆炸式增长,而且越来越多地渗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在中国式NGO逐渐成为一种现象的同时,一股NGO研究的热潮正悄然兴起。公民社会和国家法团主义是从宏观上理解中国NGO的成长轨迹和未来走势的两个重要的相互竞争的理论模型,它们不仅是两种观察的视角,同时也具体表现为施加在每一个中国民间组织上的两种不同的无形期待和压力。
  一、中国NGO发展现状和研究概述
  目前,中国的NGO按照其依法登记的形式,可区分为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种大的类别。这三种形式的NGO是官方授权认可的具有合法身份的组织。根据国家民政部门的统计资料,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社会团体23.5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8.8万个,基金会1780个,总计42.5万个。[1]然而事实上,我国的NGO总数远不止于此。除了这三种官方组织之外,在广阔的城乡范围内还存在着为数众多、却因种种原因未能在民政部门登记或者在工商等其他部门注册的民间草根组织。一般而言,这些组织大多由民间个人发起创建,其组织架构、资金来源、人员招募等都由组织自己筹划运作,独立性较强,但由于法律政策环境的制约和合法性的缺失,这些组织往往面临着社会资源不足、专业能力缺乏、社会监督乏力等种种困境。[2]民间草根组织由于登记注册的限制,很难把握其总体规模。据学者估计,其总数大约在300万个左右。[2]这是一个令人惊讶的数字。中国的民间草根组织虽然仍处于萌芽阶段,自身能力相对较弱,但仅从其规模上来看,它已发展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并展现出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之外自主运作发挥公共职能的第三部门的潜质。 总结大全 http:///html/zongjie/
  中国式NGO的破土而出催生了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吸引了越来越多研究者的关注。总体而言,当前的中国NGO研究主要集中在公共管理、社会学和法学等相关领域。由于各个领域在研究旨趣和研究方法上的差异,当前的研究大致可分为政策取向的规范研究和基于观察的实证研究。前者包括对民间组织的评估体系、战略规划、法律政策环境等问题的讨论,致力于通过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推动中国NGO的内部治理和外部环境的改善。后者在方法论上更接近于社会学,以解释问题而非解决
  问题为其主要任务。后一类的实证研究进一步又可细分为宏观和微观层面的分析。宏观层面的研究倾向于从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中探求中国民间组织的制度特征和品格。如贾西津通过分析对比中西公民社会的演化过程,提出中国式NGO发育的自上而下型、自下而上型和合作型的三条路径。[3]高丙中从韦伯和哈贝马斯等人关于合法性的理论引申出一组分析社会兴起和运作的操作概念,分别从社会合法性、行政合法性、政治合法性的层面解释社团何以能够在与法律不一致的情况下正常的存在并开展活动。[4]康晓光等提出了行政吸纳社会这一概念来概括当前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他认为尽管在改革的过程中,国家与社会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分离,但国家对民间组织的干预和影响仍无处不在。[5]在经历了最初的国家与社会分离之后,紧接着就通过建立行政吸纳社会体制重建了国家对社会的行政主导。行政吸纳社会的主要方式是控制和功能替代。 论文网 http://
  与宏观分析不同,微观层次的研究则试图通过对个案的深入调查,探讨民间组织的发展模式、制度架构、能力建设、社会资本等组织自身发展方面的问题。如沈恒超通过对商城县农村发展促进会的研究,指出了很多中国民间组织普遍经历的一条民间化的发展道路,即由一个政府主导的准政府机构到一个有正式法人身份的民间组织的发展历程,并分析了其转变的动力和机制。[6]佟磊研究了河北省绿色知音环保协会,讨论在缺乏法律合法性、自身实力弱小的情况下,草根民间组如何与政府、企业发展合作关系,实现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问题。[7]这些研究成果为我们理解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指导和参考。
  二、公民社会与国家法团主义
  有关国家与社会关系方面的理论是NGO研究的重点之一。事实上,在这一问题上,有两个引人注目的相互竞争的理论视角,即公民社会与国家法团主义。
  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的概念具有强烈的西方色彩,中国学者亦对之高度关注。改革开放30年以来民间组织的迅速成长似乎很容易给人留下这样一种印象,即中国的公民社会正在逐渐形成。国内的研究者往往将公民社会与民间组织等同起来,将民间组织视为公民社会的具体表现形式。比如王名认为公民社会是一种由民间组织的充分发展所带来的社会状态。[8]他在系统地回顾了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过程,分析了其发育和发展的基础上,得出了中国民间组织当前和未来的发展方向必然是推动中国社会坚定地走向公民社会的结论,并且预言了中国公民社会三条可能的发展道路:政治精英主导的威权诱导型,知识精英主导的民主倡导型以及经济精英主导的财富推进型。  http://
  相对于国内学者的乐观,国外学者在这个问题上显得更为谨慎。David YANG认为依据西方的标准,公民社会形成的一个关键前提在于独立自主的公民社团的产生。[9]公民社会应当并且能够促进公众的政治参与、培育公共生活的民主规范以及提供弱势群体表达意见的渠道。而中国的NGO在事实上大部分都是国家的创造物,真正具有自主精神的民间组织则受到严格限制,因此中国并不存在西方意义上的公民社会生态。但同时,他又强调公民社会绝不是一种静止的社会状态,而是一个渐进的发展的过程。东欧的历史经验表明,极权主义国家公民社会的发展一般来说要经历以下四个阶段:防御、浮现、动员和制度化。在每一个阶段,公民社会都并非必然与国家对立。公民社会的目标并不是在政治上与国家对抗,而是一方面保护公民免受国家的侵害,另一方面提供公民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因此,公民社会在发展的过程中,往往采取合作主义的姿态,只有当反复的吁求被证明无效时才会出现国家与社会的对抗。David YANG根据这一解释框架,断言中国目前正处于公民社会浮现前夕的防御性阶段即社会仍处于受国家压迫并无时不在抵抗这种压迫的阶段。但改革以来民间组织的爆发式成长预示着中国即将进入公民社会发展的第二阶段。改革以来民间组织的发展实践为真正具有独立性格的NGO的成长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非政治领域愈渐宽松的结社自由和政治领域通过非正式渠道的讨价还价为中国公民社会的生长提供了土壤。 总结大全 http:///html/zong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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