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宪法毋庸置疑对全社会宪政制度的研究有着重要意义,但是英国是不成文法国家的典型代表,一直以来都没有一部成文的宪法,要想研究英宪的宪法理论,只有在宪法惯例、宪法性判例和宪法性法律中来探索,这样的研究方式无疑具有较高的难度。然而《英宪精义》的作者戴雪不畏艰难,打破传统宪法的束缚,由此为宪法学的研究开拓了一片新的局面。他对传统宪法学进行了客观而深刻的批判,与此同时也注重吸收其进步成果,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由此构建了我们今天理解的古典宪法学。他在1885年出版的《英宪精义》(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囊括了其理论精髓。直到今天,这部书仍然是现今学者研究英国宪法的权威。
英国宪法不成文的特性, 使得学者们缺乏成文宪法的明确对象,因而增加了宪法学者们的研究难度。然而打破传统思维,另辟蹊径,从宪法的实质性入手,在众多文献中探寻出,英宪的三大精义议会主权、法律主治、宪法与宪典的联系。正如作者在序文中讲到:这部书不是一部宪法大纲,更不是一部宪法通论,其目的只在于探讨英宪中所包含的基本原理,或称基本精义。 论文网 http://
一、宪法学人的职责
宪法学者的天职和使命是什么?怎样成就伟大的宪法学者?一名宪法学者怎样为其民族和国家做出贡献?他研究的对象是什么?他又怎样发现研究对象?这都是那些致力于宪法学的人士所必须面对的问题,也是戴雪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戴雪说:凡是英宪的学生,其所有本分,既不可信口雌黄,亦不可纯然敬畏,惟应博学与审问宪法的真相,凡是英宪的教师,其所有职务,既异于批评者所为,亦异于解嘲者所为,惟在于祛疑辨惑,与阐明法理。①
由此可见,戴雪对于宪法学人的天职的论述具有鲜明的分析法学的痕迹。简而言之,就是体现了奥斯汀和边沁的观点。奥斯汀的《法学的范围》的主体部分就是专门为我们解释什么是法律。边沁把法律的研究分为两大类:第一是解释和分析的学问;第二是审查和批评的学问。边沁主张,真正意义的法学只能是解释和分析的学问。第一类学问属于伦理学和立法学的范畴。然而,戴雪从这些观点着手,以至于把解释宪法当做《英宪精义》的首要任务。
二、英国宪法的定义和特点
(一)英国宪法的定义 作文 http:///zuowen/
戴雪说,根据英国的用法,宪法包含直接或间接决定国家主权分配和行使所有规则(Rules )。论述了宪法的内容后,戴雪强调要注意该处的措辞:此处是规则(Rules),不是法律(Laws)。同时,戴雪说,这样严谨的用词是刻意要引起读者的注意。就英国用法而言,宪法(Constitutional Law )的规则(Rules)包括两套性质不同的原则和准则。当中有一套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他们在法院当中经常得到应用,包含成文和不成文的,制定法和普通法,这些都构成了适当意义 上的宪法,被称为宪法的法律(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另外一套规则包括默契(unDerstandings),习惯(Habits),通例(Practices )和惯例(Conventions)。尽管它们也制约主权成员、阁员和其他官员的行为,但因为它们无法在法院中实施 ,所以它们根本不是法律。
戴雪说,他绝不认为宪法惯例的重要性低于宪法法律,在这本书里作者这是想着重强调宪法是由法律和惯例这两个相互对立的部分组成,同时这两者的区别不同于成文和不成文的差别。无论是成文宪法还是不成文宪法,都存在宪法法律和惯例的区别。
而现实中,就算是有着完备的宪法文本的国家,就宪法学者而言,宪法惯例的重要性绝不亚于宪法文本。真正要研究一个国家的政治,只需要研究宪法惯例就足以。同样在一些宪政国家,宪法惯例的重要性也不能小觑,比如,戴雪认为宪法惯例在美国的作用和在英国一样重要。戴雪认为,宪法学者的对象,只是法律,和惯例没有直接联系。惯例的重要内容是政治,而不是法律,不需要法律学者的涉足。宪法法律才是宪法学者应该真正关注的。 论文代写 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