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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试论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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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试论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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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22: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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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人的效力
一、引言
宪法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是由德国学者HPIpsen所提出,第三人是指政府与人民关系以外之人,即人民与人民之间的关系,故此种基本权利的作用方式可以被形容为水平的(horizontal),以区别于规范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垂直(vertical)作用。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所要解决的问题在于,除了宪法明文规定适用于私法关系之中的基本权利之外,宪法上的其他基本权利在同为基本权利享受者的私人之间,在何种程度,以何种方式,发生效力?换言之,就是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对抗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否也可以对抗私人?本文将以此问题为主线,在介绍逻辑和规范前提的基础上,从学说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角度进行比较分析,并进而得出相应的结论。
二、宪法第三人效力的逻辑前提
1、宪法和民法相互区分
基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野,宪法和民法分别作为公法和私法领域的代表性法律,调整对象和手段的不同造成了这两种基本法律规范之间无法存在交集,两者在公法、私法严格划分背景之下互不影响,互不干涉,并形成各自独立运行的体系。可以说,为了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民法学界在公私划分理论的基础之上逐渐提出了宪法和民法平行论的观点,目的在于确保民法在市民社会中的基础性地位,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在制度层面提供保障。
2、宪法和民法相互影响
随着国家行政权力的扩张,法律领域内逐步出现了公法和私法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的现象。具体的表现就是公法的私法化,私法的公法化以及介于公私之间混合法律的出现。[1]尽管需要强调作为公法的宪法对私法领域和私人生活的效力和影响,但是这种作用并不能过分夸大,不能将宪法视为超越公法和私法的根本大法,而其他部门法只能是宪法条文的具体化。[2]否则,对宪法的此种定位不但可能出现泛宪法化的现象,[3]而且还会影响到其他部门法的独立地位,影响我国市民社会的培育。
三、宪法第三人效力的规范前提
宪法对第三人的效力还存在一定的规范前提,换言之,在宪法中还存在着涉及公民民事权利的条款,正是由于这些条款的存在才使得宪法对民法发生一定的效力具有了可能性。以德国为例,二战以后制定的《德国基本法》,涉及私人关系的条款主要为第1条有关人格尊严的具体规定。为了在整个社会建立更广泛的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德国联邦法院以《德国基本法》的相关规定为基础创设了一般人格权,并将其作为德国民法典823条第1项的其它权利。与德国不同,美国联邦宪法没有一处明确规定,作为受害人的私人主体在自身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而要求政府强制侵害人履行损害赔偿或者其他义务,因此美国宪法的核心价值在于限制政府公权,保障公民私权。但是美国宪法修正案1315条则在种族歧视的问题上涉及到了个人之间的权利冲突。需要附带提及的是,我国宪法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部分规定了公民的宗教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保护,住宅权的保护,通信自由和秘密权,劳动者的劳动、休息和退休等基本权利。从这些条文的具体内容可以看出,公民个人所享有的以上基本权利不仅可以对抗国家公权力的侵害,而且还有可能成为公民个人之间私法领域请求权的基础。
四、宪法第三人效力的理论分歧
在论述了宪法对民法发生效力的逻辑前提以及规范前提之后,宪法影响民法的具体方式便成为需要具体论述的对象,这也就是宪法对第三人效力的问题。这一问题的原产地在德国,并且在具体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不同的观点。
1、直接第三人效力说
此种学说以德国学者Hans Carl Nipperdey为代表。其认为,从基本权含义流变(Bedeutungswandel der Grundrechte)的理念出发,即使不是所有的基本权利,但是至少有一些最为重要的基本权利不仅仅是限制国家公权力的自由权,更多的是一种规制整个社会生活的秩序原则(Ordnungsgrunds?tze),对公民间的私法关系即具有直接效力,基本权必须成为私法权利的标尺和界限。在司法实践方面,德国联邦劳动法院在一些判例中主张此种学说,认为宪法中的条文具有直接适用于私法个案的效力。在单身条款案中,联邦劳动法院认为以契约规定维持单身的条款,违反了基本法中所保障的婚姻以及家庭制度,人格尊严、以及人格发展权等。
2、间接第三人效力说
此种学说以德国学者Drig为代表,其认为,应当在对德国民法概括条款(242条诚实信用条款或者138条善良风俗条款)的解释过程中来关注和认识宪法中的基本权所具有的价值秩序。宪法对民法的影响可以被称为辐射效力(Ausstrahlungswirkung)。在此种意义上,间接第三人效力说采取了较为折衷的态度来协调宪法基本价值和民法自身所具有独立性之间的关系。在司法裁判方面,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是联合抵制电影案。进一步而言,在批判无效力说以及直接适用说的基础上,间接第三人效力说提出了自身的核心观点,即宪法中的基本权利通过客观价值秩序的桥梁作用来对民法中的私人关系产生影响。至于客观价值秩序的作用方式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一是表现为通过民法中的一般条款或者不确定概念来间接的发挥作用,例如劳动契约中的单身条款完全可以因为违法民法的公序良俗而被视为无效;二是表现为通过合宪性解释来发挥作用。间接第三人效力论,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逐渐成为德国第三人效力学说的主流观点,并得到众多学者的支持,成为引导司法判决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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