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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我国宪法司法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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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我国宪法司法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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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2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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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司法化探讨
所谓宪法司法化基本上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宪法的直接适用性,即当普通法律对宪法规定的某项权利没有落实,则法院直接以宪法为判案根据,适用宪法。二即是指违宪审查制度,即当有权机关认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与宪法发生抵触时,启动对该法律进行审查并做出判断的一项制度。在这里,笔者对我国宪法的司法化进行简要探讨。
一、宪法的适用性
(一)行宪现状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这使得宪法相对于其他部门法来讲具有很强的政治性且过于抽象,不象民法和刑法等普通法律那样有明确的逻辑结构,难以在实际案例中具体使用,这样,长久以来宪法的权威在人们的心中就逐步淡化,从而使得宪法失去了其应有的威慑性。虽然宪法第五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但事实上却是:法律不如红头文件。更有甚者,一些行政性的规定即使与宪法有关规定相抵触,也照样执行。再如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在现实生活中违宪侵权事件屡见不鲜。
(二)宪法适用的必要性
宪法适用的必要性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当一些纠纷属于不同的部门法调整,如果直接适用宪法在一个法院得到全面的审理,不仅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讼累,节约司法成本,还可以使法官统筹全局来对整个事件做出判断,而使判决结果更加公正。第二,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或许需要借助宪法以宪法的价值取向来做出判决。第三,当公共利益受损时,直接适用宪法既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也容易调动老百姓的维权意识。第四,由于普通法律规定的内容相对宪法而言更加具体,因此其对现实生活的适应性当然相对地就要小一些。而宪法由其性质决定它的内容要概括得多,它对时间、空间和行为的适应性要广阔得多,那么当普通法律对某些行为不适用而宪法有规定的时候,直接适用宪法可能会是最好的选择。
(三)宪法适用的框架设想
针对当前中国行宪现状,一是从各种渠道上宣传宪法,使宪法的权威性深入人心;二就是把宪法适用于现实生活。具体设计方案可以如此:在我国设立一个专门的宪法法院,按行政区划来设立,宪法法院级别从中级开始,其审理的内容是直接以宪法为依据提起的诉讼,地域管辖与一般法院相同。由于宪法的许多规定已经由普通法律落实,所以宪法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必须审查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有没有具体法律可以调整,如果有的话,直接由宪法法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如果没有或者虽有但由普通法院管辖会非常复杂,不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或案件的公正审理等时,则宪法法院受理。法院受理后直接以宪法为判决依据,判决的性质是公民或组织违宪。当涉及制裁的时候,法院可以相关具体法律做参照进行处罚,如案件是带有民事性质的,以民事制裁处理,带有行政性质的以行政制裁处理。若同时有多种法律性质的,同样可以综合使用多种制裁方式。当事人不服上诉的也只能向上一级的宪法法院提起。当事人对是否应由宪法法院管辖有异议的,可以向受诉法院提出,由受诉法院或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二、违宪审查制度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类型
世界上违宪审查制度大概有以下四类模式。一是由立法机构负责违宪审查,英国是这种方式的代表国,它是由议会负责违宪审查。但由于这种方式有自己监督自己之嫌,所以仿效国较少。二是由司法机关负责违宪审查,这种方式是美国首创,建立在三权分力基础上,其仿效国有60多个,当然根据国情,具体规定并不完全相同。三是由专门的政治机关负责违宪审查,法国是这一方式的典型,它是由宪法委员会负责违宪审查的,其仿效国也不多。四是由宪法法院负责违宪审查,该方式由奥地利首创,许多国家相继效仿。
(二)我国在违宪审查上可以采取的模式
笔者认为第三种模式可以借鉴,即设立一个专门的政治机关作为违宪审查机关,但要根据我国国情做一些修改,具体方式是:在全国人大设立一个违宪审查的专门政治机关,其性质是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其成员也是全国人大的代表,所以不同于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因为后者不具有权力机关的性质,成员都必须由有丰厚专业法律知识的人担任。可以在各省设立分部,但其法律地位与专门机关一致,只不过权限要小一些,即这些分部只能对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以外的其他主体制定的法律进行违宪审查,而设在全国人大里面的专门机关则可对任何机关制定的法律进行违宪审查。其工作机制是:该专门机关的代表在平时也和其他代表一样履行全国人大代表的职权,但在制定和通过法律时该专门机关的成员不得参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了新的法律后,该专门机关可以依职权主动提起对该法律的监督程序,普通百姓也可以向该机关建议启动违宪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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