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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强化基层人民调解预防化解群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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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强化基层人民调解预防化解群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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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21: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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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首先提出预防化解群体性事件,是当今人民调解工作的新课题,接着展开阐述了人民调解在开展防化解群体性事件工作中的基础、贯穿主线和注意方面及要求。
关键词: 群体性 预防调解
和谐需要稳定,稳定保证和谐。随着我区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各类社会矛盾以及群体性事件呈上升之势,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人民调解工作,必须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在构建和谐社会,预防化解群体性事件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加强基层人民调解,预防化解群体性事件工作应从健全组织网络、 强化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教育功能 和依法依规调解三个方面入手,全面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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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预防化解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当今人民调解工作的新课题。
当前,矛盾纠纷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新趋势,特别是 群体性事件的 不断涌现,我们必须要有清醒认识,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我们应当看到,目前存在的大量 群体性事件, 矛盾纠纷都属于根本利益一致的人民内部矛盾,一般都存在着调解的基础;人民调解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民间纠纷的好办法、好传统,已为人民群众普遍接受。同时随着普法依法治理以及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力度的加大,社会各项事业正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为矛盾纠纷的预防和控制创造了有利的条件。特别是近年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部制定的关于人民调解的部颁规章,为强化人民调解工作的调处功能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人民调解组织要加大调处工作力度,提高调解工作水平。要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保一方稳定,促一方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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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健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基层网络作用,是开展预防化解群体性事件工作的基础。
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是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要预防化解群体性事件,必须要建立健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形成以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企业、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纠纷信息员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规范化的新时期调解组织网络体系。
(一)镇、街道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委员会,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由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实施 。明确镇、街道调委会的工作范围,即负责调解本辖区内村、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跨村、跨单位的民间纠纷。实行党政班子成员包片、驻村干部包村、村两委会成员包组的工作机制,形成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单位密切配合、互相联动的调解工作新格。
(二)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和主体,要按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要求,加强村(居)调委会、调解小组、信息员三级调解网络建设。 在设置调解小组、调解员和信息员上应不拘一格,以自然村、车间、工区、社区为单位设置调解小组,以生产组、楼院为单位设立调解员或纠纷信息员,做到村村有调解组织、队组、楼院有调解信息员,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三级调解网络。同时,调整和充实调解人员,特别要解决村(居)调解组织人员缺位的问题,实现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四落实”,即在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四个方面予以落实。
(三)积极稳妥地发展镇、街道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现阶段,我区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中发生的因职工下岗、工资拖欠等引发的劳资纠纷、企业与周边地区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巩固和发展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尤显重要,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应在具备条件的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并逐步推广企业调委会经验和做法。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消费者协会、大型集贸市场等行业性、区域性单位建立调解委会或联合调委会。
(四)建立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及时化解各类民间纠纷 。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为适应民间纠纷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可在接边地区、流动人口集聚地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工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群团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完善行业性、区域性的自律性人民调解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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