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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司法官视野中的近代中国法治:路向与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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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21: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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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路向/功用/法治/司法官/董康/许世英
内容提要: 以董康和许世英为个案的研究表明,近代中国法治的路向与功用是变动的。司法官们早年一般认为中国法治的路向是朝向西方的,但到了晚年则关注东方,认为建构中国法治离不开“汉家故物”因素的支撑。他们早年倾向于用法律来改造中国社会,作为追求富国强兵、实现民族复兴的总体工程中的重要环节,但到了晚年,则体认到法治的建构离不开对现存秩序的维护。这种变动是与司法官个人遭际、时代处境等因素密切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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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 言
  存活于一定时空中的人们,有其特定之心境,此心境必与其时代处境、社会问题、个人遭际等因素密切相关。晚清以降,国人无不面对着域外与本土、移植与再造、激进与保守、革命与改良等等貌似二元对立、非此即彼,实际上是两者(或多方)并存、竞技、调和的问题。作为近代中国司法官——其中很多人也是法学家和学者——对此等问题,也进行了多方的思考和探求,他们的所思所求值得后来人驻足深思。本此问题意识,本文择取中国近代两位重要司法官,通过他们的视野来感受近代中国法治的时代境遇。
  此二人为董康和许世英,他们都是清末司法改革的积极参与者,此间他们筚路蓝缕,孜孜以求。但他们法律人生的顶峰是在民国北京政府时期,都曾出任北京政府的司法总长和司法官(都曾担任大理院院长),他们位高权重,“站的高,看的远”,有一定的代表性。[①]他们的法律人生是丰富的,笔者无法进行面面俱到地论说,故此,择取他们视野中有关中国法治的路向与功用问题,加以阐释。
  董康(1867-1947),原名寿金,字授经,号诵芬主人,江苏武进人。1888年中举人,1890年(一说为1889年)中进士,[②]授刑部主事。1902年起,先后任法律馆提调兼京师法律学堂教务提调、宪政编查馆科员、大理院刑庭推事、大理院推丞等职。辛亥革命后,东渡日本,攻研律法。1914年回国,历任大理院院长、修订法律馆总裁、司法总长、财政总长等职。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董康先后任上海法科大学校长、东吴大学法学院院长、国民政府法官训练所教务主任、所长,并一度为执业律师。1933年冬重返北平,担任北京大学法科、国学研究所教授。于法律实务和学术研究,均有创获,被视为法学大家。抗战爆发后,董康出任日伪政权伪职。抗战胜利后,被起诉,但因病未前往,1947年病逝于北平。董康除了是近代法律名人和政治活动家之外,[③]还是文化名人,其学术成就遍及戏曲、诗词、藏书、刻书、目录学、古籍整理等诸多领域。[④]
  许世英(1873-1964),字静仁,号俊人,晚年别号双溪老人,安徽至德人。光绪十七年(1891)中秀才,光绪二十三年(1897)丁酉拔贡,考列一等,掣签分发刑部任事。1907年4月许世英筹备东北各级审判厅,1908年被任命为奉天高等审判厅厅丞,其主持下的奉天司法筹设建制模式成为清末司法改革的“模范”。民国建立后,1912年5月,许世英被任命为大理院院长,7月出任司法总长,至次年9月卸职;任职年余里,对司法各项改革多有创获,此为许氏司法生涯(而非政治生涯)顶峰时期。此后,许氏作为皖系重要人物活跃于政治舞台上,直至1925年12月出任段祺瑞执政府的国务总理,次年5月下台,避居上海。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许氏任赈务委员会委员长,为期8年。1936年2月出任驻日大使,至1938年1月回国,再次主持全国赈济事务。抗战胜利后,出任蒙藏委员会委员长。解放前夕移居香港,后去台湾,任总统府资政。1964年10月病逝于台北。[⑤]遗有《黄山揽胜集》、《闽海巡记》、《天南鸿雪》等著述。
  
  二、西方与东方:法治的路向
  民国24年(1935),年近古稀的董康——一位亲历了中国近代法制改革历程和重重政治风潮的老人——在回顾近代中国法制改革时,留下了以下文字:
  前清团匪事变,国家锐意修订法律,愚承归安沈寄簃预知遇,令提调其事,尔时实为沈浸欧制最力之一人,亦为排斥礼教最烈之一人。改革后忝厕政府者十年,服役社会者又十余年,觉曩日之主张,无非自抉藩篱,自溃堤防,颇忏悔之无地也。[⑥]
  一位法律老人,晚年颇为“忏悔”,是何缘故?因为在他看来,其此前所主张和从事的中国法制改革事业,走错了路向,无异于“自抉藩篱,自溃堤防”,能不痛心!
  董康早年时即签分刑部,开始刑曹生涯,在晚清法界名宿薛允升、赵舒翘、沈家本等人的指导和提携下,研习律学和从事司法实务。1901年之后的清末新政,启动了中国现代司法改革,当时董康为沈家本的左膀右臂。清末修律中,董康“痛斯积弊,抱除旧布新主义,所拟草案,如《法院编制法》、《民律》、《商律》、《强制执行法》、《刑律》、《民律》、《诉讼律》,俱采各国最新之制。凡奏折公牍及签注辩论,其中关于改革诸点,阳为征引载籍,其实隐寓破坏宗旨。”这些新法遭到劳乃宣、张之洞等人的反对,引发“礼法之争”,“当时引起新、旧两党之争,被人攻击,亦以余与归安沈公为最烈,且屡列弹章”。[⑦]在这场争论中,董康坚定地站在沈家本一边,对礼教派的指责,以“新律不违礼教”为由为新律逐条辩解,[⑧]“几于舌敞唇焦”。[⑨]在当时的董康看来,中国法制改革的路向是“俱采各国最新之制,”——用当下时尚的话语来表述即是“与世界接轨”,向西方学习是董氏不言自明的标的。
  然而,在民国10、11年前后,董康的思想发生了重大变化。不妨先来看看他此时的一些言论:
  自欧风东渐,关于刑法之编纂,谓法律论与礼教论不宜混合。鄙人在前清从事修订,亦坚持此旨。革易后服务法曹者十年,退居海上,服务社会又若干年,觉有一种行为。旧时所谓纵欲败度者,今于法律,不受制裁,因之青年之放任,奸宄之鸱张,几有狂澜莫挽之势。始信吾东方以礼教立国,决不容无端废弃,致令削足就屦,叠承谆谆垂询……。若不以礼教为之范围,大之则国与国争,扩充列国七雄,前后五代之战祸,生灵被其涂炭,反召他笔之侵侮。小之则人与人争,彼行邪说,冈辨是非,重演泽水猛兽之实祸。四民生业,为其根本动摇,虽有善者,亦复无如之何,以东方今日之情形,为谋社会之安宁,宜维持家之制度,而家之制度,舍礼教无第二法门。由是言之,明刑弼教,在今日尤宜严格励行,所望各界诸君子,就大学条目,分别先后,权衡其轻重也。[⑩]
  论吾国法系,基于东方之种族,曁历代之因革,除涉及国际诸端,应采大同外,余未可强我从人。[11]
  查阅董康在此前后的言论,会发现此时的言论与其早期的言论差别极大。实际上,早在1914年,董康就曾提议暂时恢复传统的就地正法制度,宣传秋审制度,1915年他参与制定的《第一次刑法修正案》,里面就多见“礼教”的影子,可见董康的这种思想在民国初年就略显端倪了,[12]只是那时还没有凸显出来。而此重大转折出现在民国10、11年前后,是何缘故?
  流变本是人生思想的一大特性,这种特性,局外人一时也难以做到“同情之了解”,那么让我们先来听听董康的自我解释,他说:
  至纂修事业,须经历二之时期:一、知新时期。凡成就必由于破败,即法律何莫不然。为表示改革之决心,荟萃各法案,甄择所长,无论何国皆然,不能执以为起草者之咎。二、温故时期。民族随生聚而成习惯,故成王之诰康叔,于文轨大同之日,犹许用殷罚殷彝,此出于经验后之认定,不得嗤之为墨守旧章。[13]
  其实,这又何止法制领域,近代国人向西方学习,大体也遵循这一历程,即先知新后温故:早期大量引进西学,“欧风美雨驰而东”,但到一定程度后(加之各种因缘,如欧战),又开始反思东方与西方,西方未必都是优长,东方未必尽是劣短,乃开始“温故”。
  董康对中国近代法制的认识,前后发生如此巨大的变化,背景因素为何?梳理董康的相关文献材料,可识大体。
  1913年董康给一位友人的信中道及:“去岁至北京一游,见政界重要人物,非未经历练之学生,即北洋旧日之走狗,赌徒恶少,充斥诸曹,中央如此,各省可知。噫,此非天之亡清,实亡我中国也,惟有付之一恸而已。”[14]从中可知,董康与民国建立之后当权的北洋派,不是同路人,董康多以前清遗老自居,对北洋派颇多鄙视,对民国初年政治的不满和失望是显而易见的。
  具体到法制领域,以在中国建成“法治”社会为追求的董康,在目睹了民国司法种种丑态之后,自然心中满腹愤意,批评之声不绝于耳。例如,他对法官选任和司法运行程序上的弊端就多有批评,曰“以能力言,法院随国体而改造,法官概用青年,阅世未深,无可讳言。民事诉讼,藉上诉之层递,冀进行之迟延。防御攻击,莫辨诪张,异议参加,率缘操纵。刑事诉讼,证据游移,多仵事实。科刑出入,亦戾人情。于疑难重案,纠问依违,更乏平亭之术。若上级滥行发回,或对上级发回之案揣摩定谳,尤为民刑诉讼之通弊。凡斯诸点,由于法律繁重者半,由于能力薄弱者亦半。”[15]面对这种境况,对自己多年来执着的法制西化事业进行省思,也是人之常情。简言之,现状的不如人意是董康重审中国法制路向的重要原因之一。
  董康的变化还与当时中国思想界的变化有关,这又与欧战和五四运动等事件密切相关。欧战后,西人在反省他们自认为“先进”、“文明”的西方文化,也在观察和对照东方文化,同样地,国人在省思多年来一直心向往之的“西方”的同时,也在重审中土的“汉家故物”,彼此都在“对视”。西方在国人心目中也不再是铁板一块,有英美、法兰西、德奥等,他们是不甚相同的,应该有区别地看待。这种对西方的重新认识与当时国内的诸多事件、纷争纠缠在一起,形成一股强大的思想潮流,并进及影响了此后相当长时期的中国思想界、知识界。1920-1925年,围绕梁启超的《欧游心影录》、梁漱溟的《东西文化及其哲学》,以及丁文江、张君劢的科学与玄学论战而展开的对东西方文化的省思,都是这股思潮的体现。[16]
  若把视野再扩展一点,此种思潮具有国际背景——欧战后整个世界都在反思西方文明。印度诗人泰戈尔应邀于1924年4月到中国,他向中国舆论界发表的第一次谈话就明确指出:“泰西的文化,单单趋重于物质,而于心灵一方面,缺陷甚多,纵观西洋文化,因欧洲大战以来,竟暴露了人类相残食的悲剧而濒于破产。此事已是甚明显的例证。欧人自夸为文化的渊丛,而天天以相残相伐,反目冲突为能事。”相反,“东方文明则最为健全,而对于我们东方民族,常从事于最相当的建设方面,丛这一点来看,欧洲人也承认东方文化的真价值,而且已着手研究了。”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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