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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现代司法理念与法官培训制度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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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现代司法理念与法官培训制度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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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20:5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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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传统法官培训制度急待转型
《孟子。离娄篇》里有一句名言:‘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意思是说只有善良之意不足以当政,同样只具备法律也不足以确立良好的法制环境。进言之,为政者的当政素质和执法者的执法素养才是决定善政良法的根本因素。以此为出发点考察我国现今的法官素质及与之密切相关的法官教育制度,我们就会发现,法官素质的解决很大程度上依赖建立现代司法理念指导下的法官制度,即传统法官制度急待转型。
(一)中国传统法官培训制度
1、传统法官制度产生及其运作的背景
无疑,传统法官制度具有其深刻的历史和文化背景,以致于我们必须从历史中找寻现行法官制度产生发展的答案。众所周知,我国于1979年颁布法院组织法,而又于十六年后的1995年才颁布法官法,从而立法上形成了先规范法院后规范法官的特点。至于其中的原由正如有学者所言:“79年法院组织法的颁布,实质上只是对十年动乱中法律虚无主义的反省与清算,是政治上拨乱反正的体现,而司法的独立、执法队伍的现代化等具体问题在当时远未提上议事日程。79年后,改革开放是中国社会生活的主题。‘发展至上’思潮对现代化的追求定位于‘以经济为中心’,却相当程度地忽视了中国的现代化乃是一个综合性系统性的社会结构大变革,这其中自然也包含了司法观念、司法制度与司法队伍的更生。事实是,经济改革已经朝市场化大大迈进,人们对民主与法治的追求已经实实在在,而司法虽然解决了大量社会纠纷,维护了社会秩序稳定,却仍未从根本上摆脱传统的工具性地位,其整体的运作效果与工作人员素质同人们的期望值仍相去甚远。正是社会发展的这种”内部断裂“,促使了1995年法官法的出台。”1而规范社会中最重要者-法官的《法官法》的“难产”导致了我国法官素质的长期低俗化,并最终构成我国法院的三大弊病之一的“法官形象大众化”2.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特别是提出建立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以来,产权多元化的趋势以前所未有的方式蓬勃发展开来,导致了社会越来越要求对法官素质的提高,也促使了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传统法官制度的形成。
2、传统法官制度的内容、特点
为说明传统的制度与现实的冲突,我们有必要对传统的法院培训制度的内容及特点作必要的论说。我们认为论述这个问题的起点是要对传统培训制度做出以下科学的分类。3
(1)法官职前培训制度的内容、特点
2002年首次国家司法考试之前,法官预备队的构成主体是法院内部已有的书记员。4而这些书记员中的大多数又没有作为合格法官应具备的专业素养,因而对于这些法官预备队的职前培训自然就将重点落在了对他们的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法规的基本理解上了,而这一点又是通过组织书记员们大规模参加“法律业大”,以提高学历水平的途径进行的。至于这些预备队员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则是以工作实践中书记员与审判员“一对一”的师徒帮教的方式加以锤炼。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传统的法官职前培训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低起点性。书记员们的身份繁多,学历水平参差不齐,导致进行学历教育成为法官职前培训的必要内容;第二,泛学历性,按照通常的要求,取得合格学历是法官预备对的必要条件,但碍于实际困难,传统的职前培训却本末倒置地使书记员们首先成为法官预备队,而后才进行学历补充,这一点在新的法官法实施之后仍然存在着巨大的惯性5;第三,培训方式混同性。这是指,书记员获取处理案件实际能力的过程实际上是与其自身与法官“师傅”一同办案中习得的,而没有专门的职前培训机构及评价制度对其培训效果做出客观考察。
(2)传统法官在职培训的内容及特点
按照传统的法官成长路径,作为法官预备队的书记员只要经过了法院内部规定不一的工作年限后就可以参加通过率较高的法院系统内部的助理审判员考试,成为名副其实的法官。成为法官后的培训则通过在职培训完成法官的再教育。这种再教育的主要内容是,由国家法官学院和省级法官培训中心对他们进行短期的培训,以便解决审判中的实际问题。它的特点有:第一,指令性。这种在职培训一般都带有强制性和指令性的色彩,其一表现在培训任务指令性和培训对象指令性上6;第二,临时性。传统在职培训往往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这表现在:时间短,一般两三天;不系统,法官全年参加的培训往往没有彼此间的系统联系。第三,被动性。法官在培训课堂上只是被动地接受教师的填鸭式灌输。第四,单一性。培训内容过于侧重法律知识和技能,忽视了培养法官独立人格和中立精神理念的培养。
(二)中国现代司法理念“破土而出”及其对法官培训的客观要求
1、现代司法理念在当代中国的形成及其核心要求-法官的独立审判权
二十余年的改革开放和十余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催生了现代司法理念的产生。但究竟什么是符合我国实际的现代司法理念则莫衷一是。7我们认为,现代司法理念是个动态概念,“是相对传统司法观念而言的,即相对于计划经济基础上所形成的司法观念而言的”。8在当今条件下,它是指“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的过程中形成的一些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包括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开等。”9这些基本价值之间及它们与社会生活之间内在的逻辑关系是:人们普遍感到司法不公、效率低下,要求法官做到“公正与效率”,而要作到这一点,平等地保护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就会要求法官地位中立,居中裁判,要作到居中裁判则又要求法官独立思考、独立断案。可见,在逻辑上,法官独立是现代司法理念的核心要求,没有能够独立的法官就不可能有实质上的公正。
2、困境及原因
虽然法官独立是现代司法理念的核心要求,但实际上,目前我国法官非但不能独立审判而且要受到近乎苛刻的司法监督。因为,在现实中还存在着另外一个逻辑链条:人们普遍感到司法不公要求法官公正并讲求效率,现实中法官不能适应要求,导致社会各种力量加强对法官的监督,人大、党委、新闻媒体再加上法院自己的政工、纪检等等齐上阵。于是,矛盾出现了,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独立,而现实的社会对法官的素质低下深感忧虑加大了对法官的监督力度,反而使法官更加不独立。如何解决?霍姆斯曾讲过,要想改进,第一步就是要看看摆在面前的事实。必须找出困境造成的原因,而后才能对症下药。我们认为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当今的法官素质不足以独立,就像新生儿不能独立行走一样。正如有人指出的:“没有经过系统化的法律训练,没有接受正规的法律教育,此时,法官的上司恐怕已不是法律,而是个人的感觉、个人的好恶观,在这样的制度下司法焉能公正”?10这要求我们务必从可以做的地方做起,首先改革我们的传统法官制度,因为实践中的困境表明虽然传统的法官培训制度对提高法官素质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相对于社会的要求,已不得不进行制度变革了。
二、问题的分析-立足本土资源,结合先进经验,分析自我
(一)现代法官制度的世界共性
考察世界先进国家的法官培训制度,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家,普遍地将法官培训分为“预备法官的职前培训”和“在职法官的继续培训”两类,它们普遍重视法律人才的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衔接的同时,重视法官职前教育的职业化、经验化和在职法官继续教育的终身化、教育方式的现代化。
1、预备法官的职前培训
大陆法系国家的预备法官是指接受过大学法学专业教育后,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从而取得预备法官资格并准备接受正规职前教育的“青年人”11;普通法系的预备法官则是指那些不但具备了基本法学专业素养,而且经过考试并已经具备若干年职业生涯的中年律师们。一般地,在大陆法系国家,大学的法律教育是一种通识教育,注重培养学生基本的知识,而没有鲜明的职业指向性。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方向也不局限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
大学毕业后,法学毕业生需参加通过率极低的国家司法考试。12然后,通过者则需面队长达两三年的“预备法官职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才能经过其他的法定程序成为法官。以日本为例,通过司法考试后的法学毕业生称为“司法研修生”,他们在“成为法官前必须司法研修所学习和培训两年,然后参加第三次考试,通过者才有资格进入法官行列”。13而在普通法系国家,大学的法律教育却具有鲜明的职业指向性,本科专业不设法律,学生只能在取得其他专业学位的基础上才能报考法学院,毕业后的方向则是参加律师考试,取得职业律师资格,由此开始职业律师生涯。14由上我们可知,两大法系国家中广义的法官职前培训一般包括:(1)大学的专业法律教育、(2)国家严格的司法职业考试、(3)取得职业资格后的相当一段时间的狭义职前培训(普通法系的狭义职前培训实际上被律师的职业生涯所替代)、(4)经过最后的严格考核和筛选。
2、在职法官的继续培训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需要正规的由国家保障实施的专业法官培训机构进行定期的专业在职培训。普通法国家的法官因本身成为法官便已经达到法律职业生涯的顶峰,成为权威的象征,其法官在长期的职业生涯中已将对自己的培训内化为自身的一种自然要求15,但普通法国家仍然有完善的法官在职培训体系,注重对法官的在职培训。两大法系在在职法官的继续培训方面的共性有:第一,设立专门培训机构。如美国的国家司法中心,法国的国家法官学院。第二,设立强制性规章。都要求法官需在职接受不低于一定时间的培训。例如,“美国的一些州法院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都订有强制性法官参加专门教育讨论会的章程和强制性司法人员培训计划”第三,培训方式灵活多样。讨论会、讲授学习、专题研究等都是法官学习的方式。这些方式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法官经常采用的“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15,即教师对学生进行提问的判例教学法,该法以“不断的问答”、“辩论”和“接受挑战”的方式教学,力求不断接近真理,是培养法官独立思考问题的一种好方式。
(二)中国现代法官建立的本土资源
1、社会环境:全民呼吁法官应提高素质
这一点是无疑的,在产权日益多元的今天,整个社会的权利本位思想逐渐加强,从而使法律和法官素质对于市场主体的平等的一体的保护成为整个中国社会的共识。
2、执政党全力支持法官加大力度
这一点可以从党中央高度重视法官素质提高,重视法官工作的实际工作中体现出来。事实上,国家高层对于中国法官的素质低下的基本事实是非常认可的,这可以从近年来不断加大对现有法官队伍进行不得已的“学历化”和“年轻化”改革力度,;并持续加大对法官们的监督力度中体察出来。
3、制度环境:正在走向制度化的法官
现代法官培训制度改革写入《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后,几乎每年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作的工作报告中都将法官的培训工作向全国人大做具体汇报。同时,国家加强了国家法官学院和省级法官培训中心的建设力度,各级法院也都积极进行现代法官培训工作的制度汇编。所有这些都昭示着现代法官培训制度正在走向制度化和法制化。
4、个案分析:从北京市高级法院和其下辖的某基层法院的法官工作实际谈起
下面我们将以解剖麻雀的方法,从笔者有较深了解的北京市高级法院和其下属的某郊区基层法院的法官培训工作实际谈起,进一步分析传统法官培训制度在转轨过程中的应当注意的本土性资源。2002年以来,北京市高级法院在建立现代法官培训方面做了积极有益的探索。2002年该高级法院完成了《全市法院2001—2005年法官教培规划》制度汇编,对全市三级法院的法官培训工作提出了新的指针和要求。按照该规划,高级法院法官培训中心对一级及以下法官的培训内容分为:拟任法官资格培训、晋级资格培训、续职资格培训和其他培训等四类法官培训。其中的“其他培训”是指政治理论形式培训班、审判业务专题研讨班、新法律法规培训班等“时间短、见效快、形式灵活、切合审判工作实际”的短期培训班,而《2003年北京市高级法院教培计划》和《2004年北京市高级法院教培计划》规定,北京市法院的法官培训内容主要有:领导干部培训、法官短期培训,综合部门人员培训、审判辅助人员培训、对外合作交流培训和学历培训。比如,在《2004年北京市高级法院教培计划》中除去领导干部培训、综合部门人员培训、审判辅助人员培训、对外合作交流培训和学历培训,专门针对在职法官继续培训的“法官短期培训”只有12期,且时间一般只有3天。在对比后,我们发现实际工作中大量的法官培训集中于《全市法院2001—2005年法官教培规划》中规定的“其他培训”上,对于“预备法官的职前教育”的“拟任法官培训”在实践中并未真正开展起来,其他两类培训的实际力度也未达到应有程度。
由上我们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正在转轨之中的法官培训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预备法官职前教育”仍处于探索阶段,急待完善。第二,目前的“法官在职继续教育”仍存在着急功近利的弊病,而且法官培训的相当一部分力量仍然停留在提高法官的学历教育上。
那么这样的法官培训制度有那些实际效果呢?我们对此问题做了实际调研。我们设计了8个问题,调查对象是均为该基层法院从事审判工作5年以上的14名中年法官。调查结果如下:
第一问:现行“鼓励法官攻读学历与法官在职专题培训”的法官培训制度对法官独立、公正、高效的审判技能培养是否有效?A非常有效,能够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并有助于法官的独立思考;B效果一般,能提供一些案件解决的新思路,但对培养法官独立思考能力效果不大;C效果较差。第一问的调研结果:答A的有10人,占总人数的72%;答B的4人,占28%;无人答C.说明法官们对转轨中的法官培训制度较为认可的同时认为其有改进余地。
第二问:你认为,在对预备法官进行的职前培训中应当重点对他们进行那些培训?(可选两项)A研究生式的理论学习;B对社会知识的学习,如深入农村、厂矿、行政机关、企业进行实践学习;C法官的独立、中立、高效、平等的现代司法理念。第二问的调研结果是:无人答A;单独答B;的有2人,占15%;答BC的6人,约占43%;单独答C的有6人,约占43%;说明法官们高度希望预备法官的职前培训制度能培养法官的现代司法理念,并希望他们有较为深厚的社会经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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