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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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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20:5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 容 摘 要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关系指由夫妻人身关系引起的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的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间相互抚养的权利及义务,夫妻遗产继承等内容。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人民财产收入的节节攀升,映射到婚姻家庭中,夫妻的财产关系是否平等,就成为衡量夫妻地位是否平等的重要标志。
; 我国的民法典即将出台,为突出财产关系的重要性,财产关系将单列为民法典的一编,顺应了社会的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对其财产的处分直接关系到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家庭的稳定,也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夫妻地位平等,家庭幸福和谐,才能营造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的大氛围。那么,我们研究、完善婚姻家庭中的夫妻财产制也就极为重要。
关键词:婚姻法; 夫妻财产制
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统一,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得以延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对财产的享有的权益和负担的义务,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内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身关系开始弱化,财产关系逐步加强,因此,夫妻的财产权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为此,我就个人对我国的夫妻财产权的浅薄认识,发表一些粗略的见解,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及类型
;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从广义角度理解,它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从狭义角度理解,它是指在婚姻存续中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某一特定的国家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又受着自身的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思想文化因素的影响。因此,关于夫妻财产制的法律形式和内容存在多种差别。就近现代各国夫妻财产制的内容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统一财产制
统一财产制是指除特定财产外,将妻的婚前原有财产估定价额,转归其夫所有,妻保有对估价金额的返还请求权。它将妻对婚前财产的所有权转变为对夫的一种债权,具有浓厚的夫权主义的色彩,仅为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立法所采用。如法国1804年拿破仑民法典将其规定为约定财产制的一种。
2、联合财产制
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它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各享有其个人财产所有权,但将双方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当夫妻关系终止时,妻的原有财产才由本人收回或由其继承人继承。它源于欧洲中世纪日耳曼法,被早期资本主义国家加以继承和发展。如1900年德国民法典,日本旧民法等。
3、共同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婚姻关系终止时始加以分割。由于它能够反映夫妻关系的本质和特征,所以在当代婚姻立法中具有显赫地位。因共有的范围不同,它又可分为多种形式:(1)一般共同制,即无论是夫妻婚前还是婚后所得财产,也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属于夫妻共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夫妻婚后所得的一切财产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如西班牙、保加利亚等国;(3)婚前动产及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夫妻婚前的动产婚后所得为双方共同所有;(4)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即夫妻婚后的劳动、经营所得为双方共同财产,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所得等,则归各自所有,如意大利、法国、南斯拉夫、塞尔维亚共和国。
4、分别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并单独行使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同时也不排除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或妻以契约形式将其财产的管理权交于夫。此财产形式始于罗马后期,依万民法所确立的“无夫权婚姻”,即使夫妻在婚后各自保持独立的人格,双方的财产所有权也随之分离,随着近现代“夫妻别体主义”的发展,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在对其修订的基础上重新确立。英美法系大多数国家和个别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以分别财产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形式;还有相当多的国家将其作为约定财产制形式。
二、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① 可见,在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夫妻对其财产未作约定或约定不合法、不明确的情况下,当然适用法定财产制。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即从男女登记结婚之日起,到夫妻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时为止,这一特定期间内夫妻所得的财产。依照《婚姻法》的17条的规定,下列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以及以工资、奖金购置的各类动产、不动产。无论夫妻各方收入多寡,有无收入,均不影响他们对财产的共有权。
2、从事经营活动的收益。无论从事承包、租赁、股份、个体等经营活动的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其生产、经营活动所得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等知识产权取得的相应经济利益,无论权利人是一方或夫妻双方,其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无论继承人、受赠人是一方或夫妻双方,其继承和受赠所得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属于该继承人或受赠人个人所有。
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这是指对不符合上述各项的规定,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其他财产的概括性规定。如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债权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处分夫妻共同(有)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7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见,夫妻对共同财产,都有平等的而不是按股份成比例的处理权。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论属于双方或一方的收入,无论各自收入的数量多少,也无论其中一方有无收入,双方都对夫妻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所有权。就是说,工资低、收入少甚至没有收入的一方,不能因此而减少权利;工资高、收入多的一方,也不能因此而增加权利。所以,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商量,共同管理和共同处分他们的共有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是所有权中最重要的权能。如果没有平等的处分权,平等的所有权就是一句空话。依照民法关于共同共有的原理,夫妻双方在行使处分权时,应当协商一致意见。凡是重大财产问题,须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夫妻对共同财产都有平等的处理权。所谓平等的处理权,即夫妻在对共同财产行使处分时,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违背他方的意志,擅自处理。特别是对共同财产作较大的变动时,如出卖、赠与等,更应征得他方的同意。
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一规定,体现了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原则,保护妇女在家庭财产关系方面的平等地位。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婚姻关系消失,比如离婚或者一方死亡,这才能对双方特别约定以外的财产确定分额,进行分割。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处分属于自己那一部分的财产。
例如:有一对夫妇,男方于60年代初去海外经商,所生一对儿女由女方在家抚养,男方每年回家探亲一次。20余年来,以他的名字在当地银行储蓄人民币176000元,现在子女到结婚年龄,女方建议男方将存款取出购买一幢小楼。丈夫表示同意,并将取款手戳交给女方,女方即同房主订立了买房合同。合同规定,房价120000元,先行支付价款20%的定金,如卖主不履行合同,要加倍返还定金;买主不履行合同,则不得收回定金。取款时丈夫突然来信反对买房,并直接通知银行止付存款。现在,离最后付款的期限只有10天,逾期不支付,卖方有权另作处理,已付的定金亦不返还,在这种情况下,妻子应当怎么办?她能否自行决定取款买房呢?
男女结婚登记以后不论男方或女方,双方或一方,海外或内地的劳动收入,继承或受赠,购置财物或银行储蓄等,都是夫妻的共同财产。除日常生活的细小开支,双方都可以自行决定外,而对于较大数目的开支或财产的处理,赠与或遗赠等,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决定,必须经过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否则在法律上是不能视为有效的。结合本案分析,妻子在买房前,既然征得丈夫同意之后才同卖主签订了买房合同,而这个合同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那么就要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所以,妻子要尽快了解丈夫反悔的原因,并说服丈夫履行合同,如果其丈夫坚持不肯,妻子可以通过司法机关或者单位的协助,先向银行提取她有一半所有权的存款履行合同,然后再解决夫妻间的纠纷。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夫妻是家庭的核心。夫妻组成家庭后,就要共同担负起组织家庭生活,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的责任。以实现家庭的职能。丈夫在结婚后的积蓄和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妻子不但有权过问,而且有权和丈夫平等地支配。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规范夫妻对其婚前财产、婚后所得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协议的法律制度。我国1950年《婚姻法》没有这项规定,因为从我国的习惯看,夫妻对财产作出约定的并不多。另外,当时广大妇女还没有普遍参加工作,经济地位低于男子,作出可以约定的规定,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1980年《婚姻法》对1950年《婚姻法》的重大发展之一,就是增设了约定财产制度,在实行法定的共同财产制的同时,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丰富了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形式。这一规定既保持了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又体现了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妇女经济地位与法律地位的提高和人民物质生产与文化水平的提高。
实践证明,夫妻财产制的设立是确有必要有的。第一,适应了我国社会和家庭出现的多种新经济形式的需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所拥有的个人财产日益增多,夫妻间相应产生采用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关系的要求;第二,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落实,涉外婚姻,涉及港、澳、台的婚姻不断增多。我国法律增设夫妻财产约定制,有利于保护这部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为再婚夫妻妥善处理婚后财产关系提供了便利的条件。随着人们观念的转变,丧偶者或离异者再婚的比例日益增多,法律允许夫妻双方作财产约定,为再婚夫妻灵活处理财产问题带来了方便。
婚姻法第19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②; 这种明列多种可供夫妻选择的约定财产制形式,是为了适应夫妻对财产关系的不同需要,适应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参与社会经济生活或因其它原因需独立支配财产的特殊需要。我国目前在夫妻财产上呈现出来,源层面增多和结构范围扩张的新特点。夫妻的收入来源已不局限于自身劳动所得。诸如按资分配,投资收益,级差收益,风险收益和雇工剩余劳动的收入、个人外汇收入以及按劳动分配在不同所有制经济实体中产生的差异等。构成了夫妻财产的新来源。人们拥有较多的物质财富,不能允许他人通过婚姻无偿取得自己财产所有权,因此越来越多的夫妻开始对夫妻财产进行明确的约定。同时,第19条还明确规定,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使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具有凭证的性质,以减少日后的争议。当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现行婚姻法第17条、18条有关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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