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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委托执行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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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20:4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委托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其辖区以外的案件,委托当地同级人民法院实施执行的制度。委托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之间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协助制度,其目的在于克服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开展异地执行活动的困难,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是对执行管辖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性补充,然而当前委托执行面临着重重困难,委托执行效果不佳,本文拟从分析委托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完善委托执行制度的相关设想。
  一、委托执行存在问题
  (一)委托执行案件少,执结率低
  目前法院执行案件中符合委托执行条件的案件很多,但真正做到委托执行出去的并不多,这主要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一是部分执行案件立案时均较早,往往超过一个月以上。依法应首先经过对方法院的同意,这就增加了工作中的难度。二是申请人不同意委托。申请人大多数都是当地的,往往顾虑地方保护主义,害怕案件委托执行后,受委托法院不全力给与执行,保护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正是因为种种原因,实践中委托执行率较低,许多案件久拖不执,或建议中止,从而降低了法院委托执行的积极性。
  (二)委托执行效果很差
  委托法院将执行案件委托执行后,申请人往往寄予厚望,而结果大多是失望。这里面客观原因是委托执行的案件大多是执行难度大,被执行人的资金、财产等无法从表面上发现,必须采取各种措施,花费较大的精力才能执行。主观原因是受委托法院案件与申请案件同等情况下,重视申请案件,而轻视委托案件。
  而在委托执行工作中,委托法院和受委托法院在衔接上还存在问题,委托法院一般是在通过邮寄方式将委托手续寄至受委托法院,待受委托法院回函后,委托法院再将预收执行费用转给受委托法院,受托法院收到费用后才予以立案。而且有的法院预收执行费用根本没有转给受委托法院,也没有将预收执行费退给当事人,这些做法不符合最高法院有关规定,即“委托法院已经预收执行费用的,应当在办理委托手续后三日内,将预收的费用退给申请执行人,由其直接向受委托法院缴纳”。
  委托法院和受委托法院之间不连贯,必然影响到案件的执行。主要表现为当地的骨干企业或较有影响的委托人,因错综复杂的关系难以执行。有一些看似难以执行,但经过调查了解,可以找到执行线索而没有尽力执行。总之,轻视委托执行是执行效果差的主要原因。
  (三)催办执行不主动,委托执行不及时
  委托法院一般都依法向受委托法院出具书面委托函,并附送据以执行的生效法院文书副本原件、立案审批表复印件就一推了之,不再过问案件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保全情况没有全面介绍给受委托法院。在委托执行中,受委托法院在等、靠中,有的立案后多年未执行,有的被建议中止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受托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法院可以请求受托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托法院执行。然而,在委托执行工作中,委托法院催办执行不主动,认为委托执行了,所有问题应有受托法院处理,与自己没有关系。申请人在案件委托执行后,不了解有关法律规定,无头绪的找执行法院和受委托法院,在没有达到要求的情况下,心里就产生了委托法院“只想推”,受委托法院“不敢管”的想法,有的就开始上访,人为的造成社会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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