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家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53|回复: 0

2018论金融法制的完善

[复制链接]

1

主题

1

帖子

41

积分

幼儿园

Rank: 1

积分
41
发表于 2018-7-24 20:37: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文摘要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金融机构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而我国的金融法制环境一直不容乐观,特别是入世后,国内金融业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我国金融立法在某些方面存在滞后的问题,不少党政干部、企业领导干部和金融工作者对如何通过学习,加深对金融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的了解,提高运用和驾驭金融手段的本领增强维护金融秩序的自觉性和防范风险的能力的问题还认识不足,在我国金融业中还隐藏着较大的金融风险隐患。因此,就完善金融体制和严格依法办事而言,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如何把一切金融活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仍是我国今后一个长期重要的任务。经济全球化为各国带来利益和风险使国际经济活动内容日益丰富,对于国际金融体系也提出了更高要求,金融全球化实际上是经济全球化的核心,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社会认识到各国自身金融体系的坚固性对世界金融稳定的影响,以及金融管制全球化协调与合作观念的重要性,全球化的金融市场要求规范完整的金融体系①。确立适应我国根本经济利益的金融法制理念,并依此建立金融法制,是保障我国金融市场国际化的前提和必要措施。
关键词:金融  ; 现代经济  ; 核心
一、金融立法概况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金融机构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而我国的金融法制环境一直不容乐观,特别是入世后,国内金融业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
(一)我国立法的历史发展
改革开放前,我国由于受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影响,金融立法十分薄弱。改革开放后,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我国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金融立法不断加强,特别是随着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银行法》的诞生,结束了我国金融业只有金融行政法规、规章,没有金融法律的局面,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新修订的、用规章规定了破坏金融秩序罪的《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继出台,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已基本确立,金融事业已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二)目前我国金融立法的现状
各国金融立法一个重要指导思想是: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保持币值的基本稳定,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体系安全有效的运转,为国家经济的协调、稳步、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讲,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是各国金融立法的基本要求。
各国法律关于金融业务规定了分业制、融合制两种不同制度,两种金融业务制度各有利弊。我国实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制度,符合我国目前金融发展的特点和实际。然而,对于国际金融业呈现出的由分业到融合的走向要引起足够重视,既要坚持我国有自身特色、行之有效的金融业务制度,又要积极研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法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我国金融法制建设取得了明显进步,在几年的时间时里制定了一批重要的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初步做到了有法可依,重视金融执法工作,依法强化金融监管和自律自控,在法制的基础上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金融立法在某些方面存在滞后的问题,不少党政干部、企业领导干部和金融工作者对如何通过学习,加深对金融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的了解,提高运用和驾驭金融手段的本领增强维护金融秩序的自觉性和防范风险的能力的问题还认识不足,在我国金融业中还隐藏着较大的金融风险隐患。因此,就完善金融体制和严格依法办事而言,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如何把一切金融活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仍是我国今后一个长期重要的任务。
二、 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开放给我国金融法制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一) 金融全球化与法制建设
经济全球化为各国带来利益和风险使国际经济活动内容日益丰富,对于国际金融体系也提出了更高要求,金融全球化实际上是经济全球化的核心,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社会认识到各国自身金融体系的坚固性对世界金融稳定的影响,以及金融管制全球化协调与合作观念的重要性,全球化的金融市场要求规范完整的金融体系①。确立适应我国根本经济利益的金融法制理念,并依此建立金融法制,是保障我国金融市场国际化的前提和必要措施。
金融全球化的趋势导致国际金融的管理规范理念发生了变化:
1、放松管制的变化,放松管制是国际金融法律规范方式的总体趋势,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国际金融市场的管理形式出现了很大变革,如在证券市场,由于电子化的证券交易、清算、监管方式成为国际证券市场的基本模式,许多国家对其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均做了修改,对证券商的业务经营与竞争方式予以适当放松,并强调保护投资人的权益。
放松管制虽然是主流,但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国际金融市场法律规范除了鼓励新理念之外,开始强调对金融业的管制理念,各国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日益加强,仍以证券业为例,美英等国对证券市场的管制有所增强,英国1997年布莱尔政府通过市场管制促进伦敦证券交易所的场地交易方式改为全电子监管方式,并且许多国家都纷纷效仿,尽管管制方式各有不同。香港政府1998年对股市的干预,日本政府对著名商业银行的注资,都得到国际社会认可。值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规范金融市场基本上都是先以几十年时间建设其法律基础和法律体系,以后才逐步依法有规则地放松管制。
2、混业经营的变化。在全球化条件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混业经营非常明显。如美国长期坚持分业经营,20世纪90年代后发生了改变,《金融现代化服务法案》经国会通过后,美国开始以金融业经营取代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督的方式。混业经营也使金融形式多样化,如保险基金入市、证券商进入银行的同业拆借市场融资等等。由于国际金融市场混业经营,可以提供多种金融服务,分散一定风险,并贯通监管机制,所以,不仅原来奉行金融混业经营的国家如德国、仍然发展和完善混业经营,而且分业经营的国家也开始动摇分业的基础。
这种经营方式改变了原有的金融法律关系并使得金融关系已不再是只体现个别国家或地区的利益了,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在证券市场融资,或者一国的证券公司参股另国证券公司。金融市场的跨国、跨地区交易导致了国家地区间、市场间的依赖和互动,法律规范的思路已经不是各国自行制定金融法规保障和规范金融混业经营的单一问题,而是加快全球协调、建立国际合作的有效调整规范体系。
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的混业经营,直接保进了金融衍生物的广泛使用。但实际上金融的风险会明显扩大,各国、各地区的金融监管无法突破区域性限制,分散了金融市场监管的权力,使区域性或全球性金融风险监督失控。事实证明了这一点,能否再建立类似世界贸易组织那样的权威组织机构,实现国际金融市场的监管,包括巴塞尔委员会监管,对国际金融市场有着重要影响。
如上所述,金融国际化的趋势使得国际金融法律规范方式出现了创新和变化,我国的金融市场要与国际接轨,就必须树立起与国际金融法律规范方式变化相适应的金融法律新理念,并依此建立和健全相应的法律机制。
(二) "入世"与金融法制建设
加入WTO将对中国金融业带来深刻变化,并大大削弱现有金融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因此,需要未雨绸缪,提前做好理论研究和政策安排,努力完善我国的金融法律制度。在金融开放条件下,外资金融机构的不断进入,不仅会改变中国现有金融机构的结构,而且会促使现有的金融运行规则发生变化,其中突出表现在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发生变化,金融中介经营活动出现创新,致使现存金融法律中的一部分条款成为阻碍金融发展的不利因素。为此需要对相关金融法律制度的部分条款加以修订,以适应金融对外开放的要求。
1、市场准入的开放承诺:
中国加入WTO,按照其基本规定,在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承诺中,应遵循两大原则: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②。开放领域及开放进程为:银行业:入世后两年外资银行可从事中国企业的人民币业务,入世后五年全面开放。保险业:两年取消对外资保险机构的城市控制,五年后取消许可证限制。证券业:外国金融公司允许在基金管理企业中持股33%,三年后增至49%,外国股票包销商可以在合资承销公司中占3%股份。据此,将有更多的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入中国,其经营性机构将以中国沿海向内陆发展。经营范围也将向人民币、债券、国内结算等扩散。
2、业务范围的节节打开
发达国家的银行几乎是"金融百货公司",其业务范围十分广泛。进入中国市场后,其业务范围的开拓将会越来越广。业务范围的扩大将加快外国银行将国外成熟的金融工具和经营理念引入中国金融市场,使国有商业银行处于被动地位。
3、对金融机构人员素质的挑战
外资金融机构进驻中国后,对国内金融机构人员素质提出了挑战,又对国内高素质人才展开了争夺。员工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金融机构的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经营方式。外资机构经营管理水平和生产效率都比较高,又能支付比国内金融机构更高的报酬,加上更为合理的用人制度,对国内优秀经营和技术人才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同时,外资金融机构对人才培训方面更有经验,更有眼光,更有魄力,能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因优秀人才的流失而扩大了国内金融机构在经营和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劣势,在竞争中将处于不利的位置。
4、WTO争端机制对我国金融问题解决的影响
WTO的建立是为了促进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其解决机制既不是纯粹的司法体制,也不是无休止的外交方法,而是融两者于一炉,借司法化之优点,又保留非司法性的迅捷,且兼顾了各方利益的平衡。WTO解决争端的职能由总理事会承担,下设争端解决机构、上诉机构和争端解决专家小组。在通过是否成立专家小组和通过专家小组及上诉机构的报告,采取"倒协商一致"的原则,即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决议不采纳,否则应予通过,这种解决机制,使弱国也得以与贸易强国抗衡,且期限较短,整个过程了多不超过18个月。以后我国若与他国产生贸易上的争议,可以不选择旷日持久的谈判与磋商,而选择仲裁和专家组程序,快速地解决争端,这样可避免美国等经济大国的挟制。然而WTO争端解决机制也要求我国只能全盘接受,而不能像以往对多边条约或公约那样采取一分为二的"拿来主义",对某些条款作这样或那样的保留。
鉴于入世会对中国的金融业带来挑战,在金融业的发展方面,需要调整有关法律条款,为适应金融开放的要求,努力完善我国金融业的法律保障,要认真研究,提前安排,尽快对现行的金融法律制度加以完善,为金融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提倡公平竞争,提高管理水平,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三) 金融创新与法制建设
金融业的改革创新,必然要反映到金融法律制度上来,金融法的目的是为金融业提供完整的行为规范和构建稳定的市场秩序,因此金融法必须将金融业的发展创新纳入自己的法律框架之中,如果金融法不能为金融创新提供一个完整的、相对自由的法律空间,及时确认、保护金融创新的合理成果,就会导致一些合理的金融创新违法,或者在法律真空中运作。因此,金融业的创新要求金融法律制度随之发展。这样,金融未能才能适应金融业发展的实际,也不能与金融创新互为促进。
具体到我国金融业在新世纪的改革创新,首先应当鼓励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法律所不禁止的金融业务探索,并在探索成功的基础上对法律适时进行修改,为金融业务发展提供法律依据,逐步地建立起既有利于发挥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监管严密,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完善先进的金融法律制度,目前我国金融法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法律体系不够健全,一些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监管处罚的法律依据不足,存在多头多层次下发规范性文件的问题;在市场准入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还比较突出;在市场营运的监管方面,立法不完善,执法不严格使监管工作难度很大;在市场退出监管方面,也同样存在类似问题。
另外,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缺乏自律机制,也使金融法律的调控作用大打折扣,市场法律的有效动作是与市场自律体系的完善分不开的,应当发挥市场立法与市场自律各自的作用,共同构建市场经济的秩序和规则。各国的实践证明,完全靠法律来规范市场经济是很难奏效的。特别是金融市场由于其自身的复杂性,多变性而使其运行不可能完全依赖于法律,而更加需要有一套灵活的自律机制。当然,由于金融市场的自由竞争在实践中有信息不通畅和竞争地位不平等等问题,单靠自律也是难以有效动作的,必须有相应的完善的法律法规的调整和规范③。可见,建立有效的自律机制和健全相关法律制度都是金融业有序发展所必须的。
应当建立一种有利于金融创新的法律环境,以增进金融机构在开放市场中的竞争力。为了促进金融市场的开放,一定要具备一个高效监管的法律制度。但是加强监管不是指加强行政对市场的干预,而是要从完善金融立法和执法方面营造一个更加开放、自由竞争、高度透明富有效率和秩序的金融市场。为此,一是要制定机关报法填补立法空白,如出台有关公开市场信息,市场运营与退出,金融机构破产、接管、合并重组,有问题金融机构整顿等方面的立法;二是与国际惯例接轨,尽快清理、修订、完善现有立法,以消除金融法规与金融业发展现实的差距,协调好法律体系内部关系,及时将一些行之有效的重要规章、条例上升为法规、法律、并增强法律规则的可操作性,以提高其在金融业发展创新中的约束力和权威性。总之,当新世纪全球金融业趋向事例的情况下,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创新就益发迫切和重要,而完善相应的金融法律亦更加急切和任重道远。
三 、完善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的意义
2004年2月10日上午,全国银行、证券、保险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党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会上作重要讲话。他强调要正确认识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充分发挥金融在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平衡较快发展,积极推进金融改革,加强金融监督,整顿金融秩序,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努力开创金融改革和发展新局面。温家宝说,全面提高我国金融业素质和竞争力,必须加快金融改革,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温家宝强调,金融安全事关全局,维护金融安全,必须建全金融法制,加强金融监管,整顿金融秩序,加快信用体系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健全配套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改进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继续降低银行不良贷款,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非法金融活动,规范各类金融企业行为,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建设,规范社会机构业务经营和市场管理。
党和国家十分重视金融工作。这些年来,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持金融稳定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采取了有力的措施,在实践中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对规范金融主体及其行为,强化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总结国外金融业发展的经验教训,根据我国金融工作的实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对我国金融业的组织,活动、管理、以及金融市场的运作等,作出了明确规范,为加强宏观调控,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效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们要继续加强金融法制建设,抓紧制定有关金融方面的法律,如信托法、投资基金法等,并对现行有关法律中不适应的内容加以修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金融法律制度;要严肃法纪,加强金融执法,提高全社会金融法律意识,为确保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有效发挥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opyRight(c)2016 www.daanji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部份资源由网友发布上传提供,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告知,我们将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