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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改革司法体制根治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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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20:2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司法公正是一个受到普遍关注的社会话题。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着许多执法不严、有法不依、司法腐败的现象,影响了我国的司法公正,笔者就根治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谈一谈自己的见解。
  一、正确认识司法腐败的含义
  司法公正一直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价值目标,许多政治家和仁人志士、专家学者,都曾为寻觅和实现司法公正而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千百年来,司法公正一直是一个受到普遍关注的话题。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工作的永恒主题,也是全社会的价值取向。社会对司法机关的期望,是司法机关的价值取向和工作目标。有些人认为,凡是法院错判就是司法不公正,凡是不公正就是司法腐败,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尽管公正是人们的主观判断,公正作为人们的价值追求,它不但与人的主观需要相关,而且它还与客体的客观属性相联系。对于凡是法官没有利用审判职权谋取私利的,而是由于法官认识错误或者业务水平不高造成所办案件错误的,都不是司法腐败。反过来说,如果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收取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即使判决结果是正确的,也属于司法腐败。
  司法腐败,“当之无愧”是司法公正的头号敌人。在各种腐败当中,司法腐败的实际危害性最大,也最令老百姓痛恨。法官是掌握审判权的人,是社会正义和公信的守护者。司法是社会正常秩序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司法一旦与腐败结缘,社会秩序就会陷入不公、不正、不义之中,失去了健康有序,失去了公平正义。为了维护司法的公正,我们的反腐败矛头应毫不犹豫直指司法腐败。“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是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这些寄生于权力土壤的司法,成了滋生腐败的“温床”。腐败有许许多多的表现形式,但最主要的内容是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或权官交易)、权色交易和权力对司法的干涉。其实质不是出于对法律的忠诚,而是以权谋私、对于既得利益进行权衡,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的结果。
  二、司法腐败的来源。
  第一某些领导干部借着手中掌握的党、政权力,对触及本部门或者个人或者亲属的利益向司法机关发号司令,在法律面前搞特殊化,向司法机关的领导施加压力,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致使司法发生扭曲变形,而走向腐败,这是最大的司法腐败行为,由于这些人的特殊身份,一般人是奈之如何。第二在我们的司法队伍中,也确实存在着一些人为了某些经济利益,丧失法律的原则,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第三社会外部司法环境的恶化,有一定社会背景的人,现在只要案件一进来,就想方设法托人说情,有几个案件没有“人”找过?甚至给人造成一种错觉,没有托人说情是不正常的。如果没有人说情好象就不正常。
  三、要健全完善防止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机制
  防止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社会方方面面,不仅司法机关应当重视,全社会都应当重视司法公正问题。健全完善司法公正的保障机制,主要应加强和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一支高素质职业化法官队伍
  1、建设一支适应司法公正要求的司法队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司法队伍素质不高,是出现司法不公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这里面一个关键的原因在于执行法律的司法人员的素质问题,其中的素质包括了法律专业知识的缺乏和政治道德素质的欠缺及法官执法的社会环境。我们抓法官职业道德,抓法官行为规范,抓法院廉政建设,就是要从思想教育和制度建设等方面防止出现司法腐败。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就是要提高司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法官要有崇高的思想境界,要树立共产主义的理想,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培养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金钱观,做到自尊、自爱、自重、自警、自省、自强;要有良好的精神风貌。清贫面前不眼红,困难面前不动摇,挫折面前不低头,待遇面前不攀比,责任面前不推诿,成绩面前不骄傲,始终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尽职尽责;要有高尚的道德修养。要一心为公,摒弃私心杂念。要勤俭节约、艰苦奋斗、警惕灯红酒绿、纸醉金迷。要不断加强自我修养,远离低级庸俗;要有强烈的法制观念。要勤学法,学透法,守好法,用准法,摒弃“人比法高”、“权比法大”、“钱比法灵”、“情比法重”等陈旧观念。坚决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真正为人民掌好权,执好法,实实在在为百姓祛邪气、惩丑恶、扬正气。
  2、法官要树正气
  众所周知,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天使”。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弘扬正气是法官神圣的职责,除恶压邪、为民解难是其义不容辞的义务。正气就是“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就是“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就是“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就是正大光明,公正无私,正直坦荡,刚正不阿,坚持真理,秉承正义。倘若法官不讲正气,是非就无法评判,曲直就失去标准,公平就没有尺度,正义就无处伸张,邪恶就势必蔓延。只有讲正气的法官,才能不为金钱所驱使,不为名利所惑,不为酒色所诱惑,不为人情所动,不为权势所迫,不为腐败所奴役。才能真正廉洁奉公、执法如山。才能真正让百姓放心,使人民满意。
  (二)健全完善司法公正保障机制
  要遏制司法腐败现象,关键是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设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建立分工合理的司法机构、司法监督机制和司法保障机制,司法腐败将会得到有效遏制,司法公正就会大步向前迈进,靠制度才能治本,从制度上设计出符合时代的保障机制。
  司法不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一般都认为主要原因是地方保护主义,重点又是各级各部门领导的干预。应该说这种干预是比较普遍的,法院、法官长期工作、生活在一定区域,形成了许多关系包围着法院和法官,司法活动不可能完全摆脱它们的影响。在这种环境中你只要求法官“中立”、“公正”、“刚直不阿”来解决问题是不现实的。
  1、实现法官的独立
  法官独立是现代司法制度的核心和基石,它包括两重含义,即“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前者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来自司法外部的诸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社会集团的指示、命令和各种形式的干涉;后者是指法官在审判时不受来自法院系统内部的干涉,主要是上级法院和法官的压力,法官独立不仅是一种司法正义的价值目标,更是一套司法独立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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