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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信息不对称理论与司法不公的关系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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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20:2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通过法官对审理个案和适用法律来维护社会整体的公正和道义,其整个诉讼过程广义上说符合市场的特征,故有学者把这一过程称之为法律市场。在这个市场体系中,主要的要素有法律产品,法律市场主体,法律的市场结构和法律交易的交易成本。人们发现现实生活中市场主体不可能占有完全的市场信息,也就是说合约双方掌握某一信息量是不对等的,即存在信息不对称性。而信息不对称必定导致信息拥有方为牟取自身更大的利益使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这种行为运行的结果在经济学理论上就称作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美国有三位经济学家正是在信息具有价值这一基础上,将信息不对称理论广泛应用于市场各个领域而获得了2001年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实践证明,信息不对称广泛存在于包括法律市场在内的社会各个领域。本文通过分析法律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现象与司法不公的关系,试图从建立合理的机制角度出发探讨从源头上遏止司法不公。
  一、司法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
  法律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审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由于它是以国家的名义来行使司法权,故又一般又简称“司法”。严格依法办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为保证公正司法,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该遵循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独立司法的原则。然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要真正落实这四项原则,仍存在较大的差距。究其原因除国家法制的不完善和不适应外,一个重要因素是司法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具体在法院这一环节,在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律师?代理人?之间、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法官与律师?代理人?之间、法官与法官之间、法官与上级领导之间、法官与监督机构之间普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现将前面列举的现象简述如下,以便于我们应用信息不对称原理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1.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我们的社会是一个次优的社会,追求自身最大利益和最高荣誉是公民、企事业法人生存和发展的价值目标。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当事人之间便产生信息不对称。加害方拥有更多的信息,如卖假货者,他?她?知道货物?商品?的所有信息,买假货者则全然不知。他?她?只是以市场平均价格来比较商品,当回家使用或经过专业人士鉴定后才知道受到欺骗。当他?她?诉诸法律时,之前要收集相关证据并考虑诉讼成本,以尽可能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此时被告方也许没有任何准备,因此也就较少拥有相关的诉讼信息。一旦进入诉讼程序,由于信息不对称的作用,双方为了追求自身最大利益化,一方面,向法庭隐匿不利于自己的信息,提交不利于对方的不可靠甚至是虚假的信息,使信息不对称更显突出;另一方面,信息不对称在这个次优社会里便产生道德风险,表现为一是制造虚假信息,二是出现贿赂行为。
  2.当事人与律师及律师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律师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代理形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除法律援助外,这种服务是有偿的。在一个次优社会里,当事人是不会将所有不利于己方的信息公开给律师,何况他们并不一定都懂法,不知道什么信息要公开,什么信息不公开。所以,律师拥有的信息比当事人少。但律师拿了当事人报酬,有道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为了弥补这种信息不对称,律师一方面利用自己熟知法律的优势,在法庭上为自己当事人慷慨陈词;另一方面部分律师甚至利用自己与法律同行的复杂背景,在法庭外帮助当事人实施道德风险。具有法官工作背景的律师更有这方面的优势,往往因与法院的特殊关系在法律市场上获得不当竞争效果。
  3.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法官作为人民法院具体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专门职业,她可以决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政治权利、财产权利、自由以至生命,可谓拥有生杀予夺大权。然而,在审理每一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对事实的认定大部分信息是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少部分是通过职权形式取得。当事人是诉讼结果的利害关系人,对诉讼案件拥有全部事实信息;法官是根据提交的证据信息依据法律进行居中裁判。但由于目前没有法官信息公开制度,当事人并不知道法官的职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如何,内心对能否得到公正司法结果产生疑虑。这种信息不对称驱使当事人为获得信息平衡而实施道德风险。
  4.法官与律师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法官与律师都是法律工作者,各自站在不同的立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他们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首先表现为双方信息的来源和要求不一样,律师信息来源是单向的,获利性的。法官信息来源是双向的,强调信息真实性。在案件中,法官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其次,律师提供的是有偿服务,目前属于社会高收入人群;法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享受普通国家公务员的职级待遇,收入明显低于律师水平。在我们这个存在决定意识的市场经济社会里,作为同一法律行业工作人员,不同职业上的经济反差必然带来心理上的不平衡,使法官易产生出卖信息获取非法利益的道德风险。再次是职业风险的不对称,律师作为自由职业,在追求个人利益和社会荣誉最大化方面,很容易实现自我价值,职业风险容易控制;法官作为拥有国家最后救济权力的裁判者,处在权力的最高层次。正因如此,法官所遇到的诱惑比同级别的行政人员要大,产生的职业风险机会也多,比律师则有更大的职业风险。
  5.法官与法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统计显示,全国法院现有法官约22万人,符合法官法规定的本科学历的却不足三分之一。目前的法官队伍来源主要有:基层政府行政干部抽调、社会青年招干录用、复转军人安置、大学生分配。长期以来的法院队伍管理行政化,使法官的案件审理、裁判文书的审批签发蒙上了浓厚的行政色彩。法官与法官之间追求政治上进步,实为行政上的提拔,属官本位。由此产生相互信息封闭,彼此不服。其次,法官队伍的学历、经历、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相当部分法官处在较低水平状态下应付工作。少部分高水平的法官感到做法官亏了,阻碍了他们进取心,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结果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出现部分法官辞职做律师的逆向流动现象,使法院的社会公信力下降。
  6.法官与上级领导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长期以来,法院内部管理体制一直没有走出行政管理模式的圈子,没有形成符合法官自身发展规律的有效激励与惩戒机制。目前的考评办法还基本上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人治模式,没有建立完善的量化考核指标,即使有的建立考核指标,并没有纳入日常管理,考评停留在“大锅饭”上,法官的信息进入决策层的渠道不畅,考核与被考核者,被考核与被考核者存在多向信息不对称现象。因而,评优、评先多凭个人主观好恶,评出的先进和优秀对全体不具有激励和引导效果。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将导致“逆向选择”。即决策者滋生官僚作风,被领导者竟搞投机取巧。在审判上,近年一些法院开始放权于合议庭,实行审判长负责制。然而,放权后,一些庭长,甚至主管院长则无所适从。相当多法院依然是庭长,主管院长审批案子。结果“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事实上,主审法官与庭长、主管院长之间对具体案件本身存在信息不对称,案件决定权被移走后,法官的“良知”和职业素养受到打击,使其增加了不负责任的心理。其次,法官独立性受到干预后,合议庭成员之间因在案件上不存在关联加重了信息不对称。结果是“合而不议”。承办人的独家意见包揽了“合议市场”,使合议记录仅有“同意”几字。
  7.法官与监督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法官的监督主要是二方面,一是职业水平,二是职业道德。其监督机构包括法院人事管理部门、审判业务监督部门、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党的纪检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人民群众及其团体、社会舆论监督。尽管有如此多的监督机构或部门,每年因司法不公的错案仍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之一是因法官与监督机构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对其每一具体案例,法官拥有的信息远远多于监督部门。按目前法律规定,除检察机关有权进行事中监督外,其他都是事后监督。况且,监督是需要消耗成本的,信息量越少,相互之间信息越不对称,消耗的成本越高。所以,因掌握的信息量太少,监督显得苍白而无力。因此,在这种高度的信息不对称状态下,拥有信息优势一方易诱发道德风险。据有关资料显示,贪官的风险系数,就干部总数而言,不到2%;就个体而论,其判刑坐牢的比率也不超过6%,有研究者认为,真正受到处罚的不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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