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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的情况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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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20: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摘要:普通程序简化审是司法界的一个热点问题,苍梧县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下半年开始对普通程序简化审作尝试探索,制定了具体的操作制度,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尚有待解决。
  关键词:被告人认罪 简化审 操作制度 成效 存在问题
  近些年来,普通程序简化审成为司法界的一个热点问题,许多地方掀起了一股探索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热潮。苍梧县人民检察院与审判机关密切配合,于2001年下半年开始对普通程序简化审作尝试探索,2002年10月此项工作在该院全面铺开。2003年3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①颁布,该院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对此项工作作了完善。2001年下半年至今年6月份,该院共受理案件424件,审查后提起公诉案件394件,出庭支持公诉201件,其中普通程序采用简易化审理118件,占同期出庭支持公诉案件的59%,占提起公诉案件的30%.其中今年1至6月份,共受理案件116件,审查后提起公诉案件83件,出庭支持公诉39件,其中普通程序采用简易化审理29件,占同期出庭支持公诉案件的74%,占提起公诉案件的35%.
  一、操作方案
  (一)适用原则及前提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享有下列权利:质证权;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的权利;辩护权;最后陈述的权利。在这些权利中,质证权是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最有可能被剥夺的权利,因此,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必须得到被告人的认可,并且必须保留被告人随时恢复普通程序审理的建议权。
  在这一原则的前提下,对同时符合下列前提条件的案件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
  1、实体前提
  (1);被告人承认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或承认指控的主要事实;
  (2);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2、程序前提
  被告人承认起诉书中指控的全部事实或部分犯罪事实,对于被告人全部承认犯罪事实的,全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对于被告人部分承认犯罪事实的就其承认部分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
  但有些案件,虽然具备上述实体和程序两个条件,仍不能采用普通程序简化审,这些限制条件是:(1)被告人不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犯罪案件。(3)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4)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5)对被告人犯有何罪存在争议的。(6)有特别程序规定的或其它不宜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
  (二)具体操作规程
  1、启动。在审查起诉阶段征询被告人意见,使被告人清楚地认识到作有罪供述的法律后果,若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则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提出的时间应截止到开庭审理中法庭调查阶段之前。
  2、决定。由合议庭对是否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作出决定。
  3、简化的主要内容。
  (1)因被告人基本认同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公诉人、辩护人可简化或省略对被告人的讯问或询问;
  (2)控辩双方在宣读、出示证据时,仅就提取证据的时间、地点、证据的名称和证明的事项简要说明,而不宣读、出示证据的详细内容;
  (3)减少举证、质证的次数,可多证一示,多证一质,不必“一证一质”;对有异议的事实或情节,应详细举证,并由被告人、辩护人质证;
  (4)控辩双方在发表公诉意见或辩护意见时,可省略对犯罪事实的综述和法律论证,直接提出被告人所犯何罪及量刑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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