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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述评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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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述评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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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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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社会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经过十年的酝酿和准备,终于以《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正式确立。目前,学术界对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理论、立法和实践进行系统性、专门性研究较少,且创新不足、前沿问题研究不多。本文试图对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理论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创新见解,着眼于构建成熟、健康、文明的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立法体系,并对改革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实践作一些探讨和研究。 ; 关键词: 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理论;立法;实践;述评;展望
; “我们不应该忘记这种天职和神圣的召唤。它使人确信这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得以继续保障社会秩序和个人自由。” 这是在实然层面上的反思,更是在应然层面上的追求。作为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朵“奇葩”,法律援助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扮演着时代宣示者的角色,应该与时俱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注入活力,为广大民众的全面发展铺就一条法治绿色通道。本文着重在宏观层面上把握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力求对其理论、立法和实践作客观、鞭辟的述评,并在此基础上大胆展望中国法律援助制度未来的发展趋向。
; 一、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理论述评与创新(一)理论述评理论源自于实践,实践离不开理论的指导。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种经实践凝炼和升华的制度,也必然离不开相关理论的支撑。这里,笔者从以下四个方面对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理论进行评析。
; 1.价值源泉:人权保障人权保障是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渊源,这在理论界业已形成共识。“从一般意义上说,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 最早提出“人权”口号的是14世纪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者。他们开始了对人性的崇拜和对人自身利益的关注,表达了“人人生而平等”的愿望。但是,由于当时特定的经济、政治、社会等历史条件所制约,他们所推崇的“平等”是理想化、绝对化的平等,他们所憧憬的“人权”是抽象的人权,缺乏实质内容,实际上不可能完全实现,因而只能成为倡导性宣言。
;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人权”越来越被西方国家所重视。“国家的进步过程,其实也是人权内容不断丰富、发展的过程。” 大多数国家在宪法中规定了“人权”的内容,并且在一般法律中将其具体化和明确化。人权在宪法中表现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一般法律中表现为各种具体的权利。从此,具有实质内容的人权便找到了依归,人们对人权的追求真正成为可能。但是由于资本主义国家固有的局限性,其所宣扬的“人权”不可避免地带有欺骗性,只能是资产阶级的人权,往往成为少数政治人物把玩的“工具”,广大人民不可能享有真正的人权。
;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正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人权保障的宗旨。这是新中国人权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也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必然选择。然而法治国家不仅仅“通过法律的途径直接地保障人权”,而且“还通过依法制约国家或政府的强权来保障人权” .中国法律援助制度正是通过限制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权力,附加其行政义务,以确保弱势群体 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实现。它侧重于司法救济和保障,是人权保障价值的具体实现形式之一。但这种人权保障制度是片面的、不完全的、不平衡的,它只强调对某些特殊人群某方面的人权保障,其他许多本应为法律援助制度所“牵挂”的权利,如学习权、经济权、政治权、技能权、自我权、社会权等 由司法权衍生的,本属于人权范畴的一系列权利都被排除。人权保障是一个系统工程,仅从司法角度救济弱势群体,只实现他们部分人权的做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司法人权即使能够得以实现,也会因为其他人权缺失的制约而前功尽弃。因此,可以说目前中国法律援助制度所追求的人权保障价值,只是在某一历史阶段的静态的特殊要求,没能在人类历史的长河和人类发展的动态过程中审视和设计。于是笔者认为,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应以人权保障价值作为具体目标,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社会的全面进步与文明作为终极目标。
; 2.经济基石:资源配置实现社会公平是人类最古老的理想之一。中国自古就有“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的大同社会构想。法律援助是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键时期应运而生的,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新生事物。它是资源分配不公的必然结果,也是资源合理配置的有力措施。
;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最具有决定性的力量。人力资源是最为重要的资源。法律援助的对象是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对这部分人的援助是对生产力决定性因素的极大重视。发展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法律援助实际上为弱势群体自身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法律平台,是对这部分生产力的一种解放,是对人力资源的充分发掘。这无疑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
; 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使成千上万的人民群众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摸爬滚打,其中有些人却难免于被社会所淘汰,沦为弱者。同时,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也是一个利益调整的过程。法律援助制度的产生在一个层面上迎合了这种需要。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两极分化更不是社会主义。中国作为拥有13亿人口的泱泱大国,贫富分化逐步扩大为最棘手、最头痛的难题。 在“先富”与“共富”政策的指引下,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中国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生活已达到小康水平,但仍有相当数量的弱势人群于温饱线甚至贫困线的边缘, 他们是社会发展的滞后者。法律援助为这部分人提供帮助,可以认为是法律资源的“先富”帮“后富”,从而实现全社会法律资源的“共同富裕”。实际上,法律援助在某种程度上是物质上的帮助,只不过是以提供法律资源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已。它是社会资源分配的有效途径之一,符合中国国情。
; 归结为一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有赖于法律援助提供一定量的法律资源作保障,同时,法律援助制度的健康运行也需要相当多的物质资源作基础。客观地讲,虽然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综合国力也有所增强,但由于我国已达到的小康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很不平衡的小康”,人们在未能全面满足自身需求的时候,很难拿出更多的物质资源、人力资源、财力资源、法律资源及其他资源去发展法律援助事业。这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所面临的困境与尴尬。笔者认为,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应转换视角,拓宽思路,寻求资源配置的最佳方式,在物质文明发展的基础上努力实现法律援助事业的飞跃进步。
; 3.政治之本:人民利益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的根本利益。“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是最紧要和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 为了中国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中国共产党充分发挥其强大的社会组织优势和社会动员能力,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正是这一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公仆情怀和执政理念,给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送来一股清风。
;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这就要求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为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提供条件和保障。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正是国家对弱势人群的特别关照,有助于他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而更充分地行使当家作主的各种权利。这突出表明社会主义民主是真正的民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人民内部矛盾,使绝大多数人民群众从心底里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体味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 依法治国是中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在实现“法治”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必须充分保障每一个公民享有基本权利和相关权利。而“公民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是司法救济,如果司法救济不公,公民的权利则将无所诉求了。”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保障司法人权和司法公正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穷人也能打官司”,无疑是对一个国家司法人权和司法公正最深刻而又最通俗的表达。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关注的焦点集中于中国最底层、最贫困、最需要法律帮助的人们的合法权益。它直接向世人昭示:中国法治的本质不是“治民”,而是“民治”,人民利益是“法治”的最终归宿。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涉及面之宽,影响面之广,在最大多数人中间推行,依赖于全社会法治环境的形成;但同时也有利于法治方略的最终实现,有利于社会进步与文明。
; 人民权利与政府权力历来是一对矛盾统一体。行政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利,人民权利的实现有赖于行政权力的保障。法律援助是实现人民权利的有效途径,是政府行使行政权力保障人民权利的重要形式。中国法律援助制度正是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政府关爱”,直接面向社区、面向农村、面向群众,成为政府关心群众、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这样可以协调、维持人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良性、互动、文明关系,有助于彼此间的相互支持和相互促进。
; 总之,中国法律援助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政府的主导下发育和成熟起来的,它是党和政府“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之民本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必须认识到,由于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还不十分科学,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渠道还不十分畅通,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阻力重重、问题多多,政府行政水平、行政艺术还有待提高和改进,以及与此相关的种种政治因素的制约,人民群众的利益尤其是司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无法实现的现象屡见不鲜。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虽有所发展,但困难较多,压力较大,可谓任重而道远。
; 4.人文理念:民生关怀中华民族具有优秀的传统文化,孕育着扶弱济困、匡扶正义等传统美德和“仁爱”思想。这是儒家文化中的精华部分,我们应该加以继承、发扬和创新。中国法律援助制度最早正是脱胎于此,它是全社会基于道义、慈善之心自发的个人行为,是中华民族特有的内在精神的呈露。但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是政府对人民的义务,应将其上升为国家行为。政府只有给予社会弱势群体人性化的关怀和民生救助,在社会弘扬正义、培育人文理念,才是对弱者最根本、最彻底的关注和扶持。当然,对于新时代的社会捐助、义务帮助等社会公益行为,国家也要大力倡导、全力支持和有序引导,使之成为为弱势群体撑起正义蓝天的另一只巨手。这也有助于社会不同阶层之间的交流与了解,实现全民族心灵上的共通共融。
; 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都是中国的治国方略。二者的主体都是广大人民群众。无论是依法治国,还是以德治国,最终目的都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实现其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进步。德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德治的保障。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法治”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有赖于“德治”提供社会道德基础,同时又有助于正确引导全社会都来关注弱者、救助弱者、发展弱者,进而推动以德治国方略的更好实现。
; “法治现代化是人的现代化,人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的现代化”。 法治的实现要观念先行,法治的观念是实现法治的精神动力。法治意识就是这一观念的体现。法治意识作为法律文化的要素之一,它是法治现代化的真正内在动因。“民众是社会最基本的构成元素和最深厚的普遍基础。” 民众的法治意识对于法治的实施及法治国家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推行,无可厚非应建立在全民法治意识觉醒和普及的基础上,因为只有如此,弱者才会知道在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设法求助于法律;社会各界才不会任意损害弱者的利益。与此同时,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推广和强化,进而为法律文化及其他文化的形成与发展提供最为直接的载体。
; 总之,中国法律援助制度植根于特有的人文理念之中,是精神文明之花的必然结晶。但有一点值得注意,人们在给予弱者关注与关怀时,其心态更多的是同情和施舍,这在某种程度上会拉大援助人与受援人之间心灵上的鸿沟、造成无形中的不平等,而这恰恰背离了人文精神和民生关怀的初衷和实质。
; (二)理论创新理论创新是制度创新的前提和基础,制度创新是理论创新的动力和保障。目前,学术界对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理论研究的范围较窄,思路不宽,前沿问题研究不多,缺乏创新,没能充分发挥理论的先导作用。因而,笔者试图提出一些不成熟的见解,以引起更多学者对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理论给予更多关注和进行大胆创新。
; 1.树立以人为本理念,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人是目的,不是手段。法律援助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最终目标,因此自然成为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终极目标。法律援助所进行的一切活动都是以人为中心的,都与人有密切联系。笔者认为,法律援助应该突破只提供直接的法律帮助的束缚,通过提供与法律援助相联系的更为广泛的间接的法律服务,全面改善困难群众的生活环境和发展条件。因为“一个社会的贫弱者,法律问题仅仅是他所遇到的广泛的社会、情感、健康和其他问题中的一个方面而已,如果法律援助为他提供了一个案件的帮助,在个案结束后,他的经济状况并未改变,还会面临其他问题,也就是说,就个案进行的法律援助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同时,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不应该只停留于对单个人的法律帮助,而要在单个受援人的生活、权利等发生明显改变后,使其全面提升自己、发展自己,尽可能多地帮助周围的人,带动社会法治正气和爱心的养成,从而实现全体人民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只有符合这样的理念,中国法律援助制度才可以称得上是成功的、好的制度。
; 2.摆正法律“援助”观念,重新分配社会资源中国自古而来的“扶危济困”,本质上存在“瑕疵”。这种传统的扶贫带有同情色彩,扶助人在心态上存在偏差,常常以一种高姿态俯视贫弱群体。笔者认为,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并没能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援助”中饱含“恩赐”和“不平等”。因此,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从一开始就应该树立一种服务理念,“援助”的实质应定位于“服务”,援助人必须以平等的身份、态度、思想提供法律服务,而且应当认为这是自己对社会应尽的“义务”。
; 法律援助不仅仅是为了社会的公正,更重要的是要消除贫困,彻底改变贫困者的生存状况和社会地位,最终保障他们作为人的所有权利。笔者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要对社会资源进行重新分配。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本质是将社会原本属于弱势群体而被其他大众所享有的经济资源、政治资源、文化资源、法律资源等相关资源以法律的形式归还给他们。我们姑且将这样的分配方式称为“资源回归”。基于此,必须做好“三次分配”理论 的研究:第一次分配,主要是透过市场作用实现的收入分配——注重效率,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第二次分配,主要是透过政府调控而进行的收入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优化分配关系、分配结构、分配格局,提供平等的教育和就业机会,增加对贫困人口的健康投资,提高贫困人口在市场经济竞争中的起跑点,提高弱势群体的长期生产力,以提高其发展能力;第三次分配,主要是透过个人自愿进行的收入分配——注重道德,强调个人在习惯与道德的影响下将可支配收入的部分或大部分捐赠出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力发展慈善事业有助于加强全社会公平观念教育,培育社会成员互帮互助的社会责任心、爱心和公平竞争的规则意识,有助于缩小两极分化。由于第三次分配是人们自觉自愿的捐赠,因此影响更为广泛,所发挥的作用也是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所无法比拟的。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应在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中找到自己的最佳归属,并努力在第三次分配中谋求发展。
; 3.坚持协调发展战略,实现民族伟大复兴“协调发展”是对区域经济非均衡发展战略在发展方向和倾斜力度上的重大调整。 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法律层面上的一种制度,也应当坚持协调发展战略。由于历史和地缘因素所致,我国东部、中部和西部,南部和北部,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之间,无论在经济、政治,还是在文化、习俗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区别和差距。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应惠及全中国所有地区,但也须正视上述差别,在差别中找寻法律援助实施的有效形式,努力使之既有全国的共性,又有各地的个性;同时,各地之间应互通有无,互相借鉴,架构法律援助资源共享之桥梁,在个性发展中实现全国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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