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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司法权与传媒监督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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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司法权与传媒监督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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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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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之一。当前,对于司法权的监督机制已日臻完善,法律程序上有人民法院的自身监督、当事人启动再审监督和人民检察院监督;在法律程序外有人大监督、社会公众监督和传媒监督。对于前五种司法监督形式,学术界已作出了充分而详尽的探讨,而对于传媒对司法权的监督问题的探讨显得较为粗浅而零碎,本文拟以现代司法理念为指引,对司法权与传媒监督的良性互动问题作些探讨。 一、现代司法理念为传媒监督司法权提供了法理依据
传媒监督,又称舆论监督,是指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播手段,对国家、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违反公共道德或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批评,引起人们的关注,形成社会普遍性的看法,借助舆论的压力使上述不良、不法行为得以及时纠正,从而确保权力的良性运行,维护社会公平及正义。传媒监督具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且该影响力超过了目前我国已设置的诸如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政府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等众多监督的影响力,所以传媒监督也被人们称为是继立法、行政、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1]在现代法治社会,传媒监督既是制约国家公权力进而消除权力腐败现象的利器,同时又是保障公民私权利不受非法限制和侵犯的盾牌。司法权作为国家公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接受传媒监督自应是题中之义。现代司法理念的确立,为传媒监督司法权提供了有力的法理依据。
1.传媒与公正司法具有目标一致性,司法公正需要传媒的正当监督和评价。
司法界与新闻界不是对立面,两者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促进国家建设,促进改革开放,促进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的建设,促进国家建成民主富强文明社会的积极力量,二者在政治立场,工作目标等方面具有一致性。[2]表现在:
第一,有利于确保公众知情权的实现,增强公民对司法公正的认同和信任。知情权的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其应该知道的信息,国家应保障公民在最大限度内享有获取各种信息的权利,特别是获取有关国家司法、立法、政务信息的权利。在当今世界随着人权保护力度的加强,知情权的保障也成为世界潮流且其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政府决策行为的公开、公正和官员的品行等各个方面。[3]我们知道,司法公正包括两方面的要求,一是程序公正,一是实体公正。只有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才能保证司法过程公正,保证诉讼程序民主,即才能严守诉讼程序正义,使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只有符合实体公正的要求,才能保证最终的诉讼结果公正,即保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公正。可见,程序公正是前提和基础,实体公正是结果和目的。司法权要通过一定必要的形式来使“正义是怎样实现的”能够看到,从而满足公众的知情者,并对公众的知情权予以司法保护。西方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还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即是此意。另一方面,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大多数群众是难以凭自己的有限力量有效地行使自己的知情权的,所以公众的知情权往往要由传媒来代为行使,借助传媒来达到知情的目的;新闻报道具有公开性、时效性和真实性的特点,事件信息经过传媒的传播得以公之于众,人们通过传媒即可了解到有关事件的真实情况。传媒报道在这点上又正是司法向公众开放的有效途径和手段。通过它能够较为有效地消弥公众对于司法机构及其权力实施中所存在的隔阂和怀疑心理,这是一种较为深层的社会心理。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开是司法民主本身的要求之一,同时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而传媒的积极作用正好使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得以不断增加,这也正是现代司法理念所倡导的“透明公正”的主旨所在。
第二,传媒监督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当今世界,新闻传媒对社会政治生活的深远影响已是有目共睹。它在传播信息的同时,还扮演着监督国家权力运作,防止国家权力滥用并进而与国家机构相抗衡的重要角色。在我国,传媒也素有“无冕之王”之称,重要的报刊、电视台等还被称为“党和国家的喉舌”。人们在提到加强对国家权力的监督时,无不把加强传媒监督作为重要措施之一。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进行,特别是随着现代司法理念的树立,公开审判,阳光审判已成为广大法官行使审判权的内在要求。审判权运作过程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各种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工作的监督力度有了明显的增强,传媒通过事先披露案件的起因、过程、事件的真相等报道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引起社会舆论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形成压力,促使法院及时正确、公正审判;通过对法庭庭审过程及生效裁判进行报道,再现人民法院对我国诉讼法所确认的诉讼制度和原则的落实情况,监督司法程序正义的实施;通过对生效判决的评判,为审判提供监督;通过对法官在法庭以外的其他职务行为及其身份不相称的其他行为进行披露评论进行监督,促进法官增强自律,防止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保证司法公正。从一定角度看,传媒监督有利于“监督”现代司法理念的落实。
2.现代司法理念为传媒监督提供了工作原则。传媒监督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对那些违法、违纪的审判现象进行准确揭露,越有杀伤力越有利于社会正义和公众的权益;另一方面传媒监督失实或批评不当而造成损害司法权威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负面的杀伤力多是因媒体不当行使权利或滥用权利造成,如偷拍偷录、隐身采访、陷阱采访、跟风炒作等。事实上,传媒的社会角色是大众传播工具,其本身并不具备处理社会纠纷,解决社会矛盾的裁决功能。而当前我国传媒监督由于注重新闻的轰动效应,热衷于揭短和曝光。常以舆论监督的名义,扮演不该扮演的角色,以“审判者”自居,轻易地给司法机关尚在处理的案件定性,容易发生传媒社会角色的错位。司法权行使的目的是解决当事人的具体争端,衡平各种权利冲突以及通过对行为的评价来指导社会活动。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立法、行政机制一道确保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司法独立是人类历史长河长期发展中所筛选出的良方,并被所有现代法制国家普遍奉行。司法裁判权必需由独立的司法机构按照一整套严格的法律程序行使,由此得到社会的普遍遵从。而媒体所行使的大众传播权来源于公众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社会公共事务监督权,是公民民事权利的汇集与让渡,它兼有公权利与私权利两重属性,一是保护私人利益的公权利,一是具有公益性的私权利。媒体的社会功能限于告知、启迪和监督,它仅是社会正义的守护者,是社会体系运行的一个润滑机制。[4]而要守望社会正义,就有责任对司法权能否真正“独立”得以行使以及行使的程度进行监督。对传媒监督司法权的“度”的问题一直是个较为模糊的问题。现代司法理念的确立,为传媒监督司法权提供了工作原则和角色定位计量器,使传媒得以围绕司法权的行使是否符合“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理念展开监督。
二、用现代司法理念衡平传媒监督与司法权的冲突
传媒监督总体上对司法公正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一方面通过传媒对案件的报道,充分体现了审判公正、透明的原则,并促进了这些原则的进一步贯彻;另一方面,传媒对许多重大案件的跟踪报道,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正义的伸张。同时,对不良的司法行为的披露,进一步促进了司法公正。再就是传媒的监督一定程度上“监督”了某些司法权本身难以抵制的干扰。但是,不同立场角度的新闻批评造成传媒与司法这两支社会重要力量冲突和关系的紧张,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5]
(一)传媒监督与司法存在的主要冲突。
冲突一:传媒监督对司法独立和公正易产生损害。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而在我国,人民法院在体制上司法独立得不到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政府,司法机构和法官的地方化现象严重。使得人民法院和法官在代表地方利益的舆论面前无法保持中立的态度。同时,由于我国的主流媒体是所谓“机关报”类型,机关报或媒体的最大特点是它要以所属机关的意志为意志,而不能单纯地以新闻事业的规则去运作,在一定程度上说,机关报或媒体不过是我国古典的邸报型官式媒介在现代的翻版。[6]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之间必然存在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冲突,当这些冲突或纠纷被诉至法院时,这些部门就可能利用自己控制的新闻媒体来制造有利于自己的舆论,对法院施加某种影响;或者有时传媒自身亦可能成为诉讼一方当事人,当其涉讼,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也很自然要制造有利于他们的舆论对法院施压,从而造成传媒干预审判活动的局面。再就是目前我国尚未建立法官与媒体的隔离制度,有些媒体以某一级政府的“喉舌”身份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该级政府的意见和看法,形成一种权力干预,破坏司法独立的力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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