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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当今世界国际资本的跨国流动日益活跃,跨国投资中越来越多地采用了外国直接投资的形式。改革开放后,我国利用外资的规模不断扩大,渠道不断拓宽,方式日趋多元化,推动了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升级,对我国的体制转轨起到了引导、借鉴和推动作用。但是,我国吸收外国直接投资面临着挑战,为谋求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必须加大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力度。目前,我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权掌握在政府手中,采用行政审批的方式,通过税收等优惠政策来吸引外资。我国现行外资法纷繁复杂,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情况下,要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保持一致,我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法律制度亟待完善,要进一步废除明显违背世界贸易组织各与投资有关的协议的相关条款的国内立法或国内立法中的相关条款和规定,加快修改和完善我国的外国投资法律制度的步伐。
关键词 外国直接投资 国民待遇
一、中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概述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利用外资的规模不断扩大,渠道不断拓宽,方式日趋多元化,引进外资的行业和地域不断拓展,外资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正面影响和贡献日益凸现。在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流动下降趋势难以遏止,恢复增长乏力情况下,外商投资中国与外资在华并购的热潮正在升温。吸收外国直接投资相对呈持续增长之势。中国商务部提供的最新统计资料显示,2004年以来外商对华直接投资平稳增长,1至6月全国新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1688家,合同外资金额726.97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338.83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14.89%、42.66%和11.99%。截至2004年6月底,全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86965家,合同外资金额10158.27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353.54亿美元。鼓励和引导外资的流入,首先是从中国政府对引进外资的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开始的。1979年7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颁布,奠定了中国引进外资的法律框架。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制定涉及合同、税收 、 外汇和其他与中国利用外资有关的基本法律。1986年《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的颁布及翌年公布的执行细则,标志了中国对待外来直接投资的态度由消极接受和等待向积极引进的转变。进入九十年代以来,中国政府更是加速了法律法规制定的步伐,以加强中国利用外资的法律框架,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政府切实履行我国在入世文件中的所有承诺,世贸组织诸多与国际直接投资有关的协议必将对我国外资法律体系产生深远的影响。此外,中国政府已加入了华盛顿公约《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并与41个国家签订了保护投资的双边协定,为外商来华投资提供进一步的保障。
二、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1、外国直接投资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长期以来,国际贸易一直被认为是推动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但是随着国际分工的进一步深化,国际直接投资对经济的推动作用已经引起了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广泛关注。中国改革开的20多年也是吸引外国直接投资逐步增加的20多年,实践表明,外国直接投资对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作用十分明显。
(1)弥补了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长期以来,建设资金短缺一直是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因此,除了充分利用好国内的资金以外,还应该积极地利用外国直接投资,以弥补我国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
(2)推动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增加了外汇储备,促进了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外国直接投资对一国的国际贸易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对出口和进口规模及结构的影响上,在全球经济逐步一体化的今天,外国直接投资与贸易更多地体现为一种互动的关系。1986—1998年,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额占全国出口额的比重由1.88%上升至44.06%,在增加出口的同时,亦刺激了进口的高速增长;大大改善了我国国际收支状况,对国家外汇储备的稳定增长起到了积极作用。
(3)引进了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结构优化,推动了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国际直接投资的实践表明,外国直接投资,特别是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通常表现为资本、技术和管理模式的一揽子转移。投资者在为东道国带来资金的同时,还通过引进生产技术设备等方式为东道国带来其国内所没有的设备和管理模式。现代经济理论认为,跨国公司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运用新技术在对自身现有的生产经营行为改造、升级的同时,也推动了东道国国内的产业结构的调整。
(4)对我国的体制转轨起到了引导、借鉴和推动作用。外资的进入,使得我国的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得以逐步建立。一方面加速了国内、国际市场的融合,推动了我国开放型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另一方面也促进了资本、劳动力、技术、信息等市场要素的形成和发育,加速了市场化机制的形成。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现有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改造,促进了传统所有制结构的改变,对形成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我国吸收外国直接投资面临的挑战
(1)放松对产品出口的最低限额,容易形成局部垄断。我国修改前的外资法体系中对外国直接投资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有着明确的产品出口比例规定。9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各国吸收外国直接投资的竞争加剧以及我国入世谈判进程的加快,我国逐渐放松了对产品出口比例的管制。同时,制定了“以市场换资金”、“以市场换技术”的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新战略。各外国直接投资企业大规模扩大其在华的产品销售数量,导致了部分行业如饮料、化妆品、通讯产品等形成了相对垄断的局面。
(2)谋求控股地位,致使中方利益受损。我国的外资法体系中只规定了外国直接投资者在企业中所占的最低比例,在实践中,各国投资者往往要求能对投资企业拥有控股权,企业被外资控股后,东道国的宏观经济控制能力会随之下降,从而可能导致市场控制的失灵并引发经济动荡。同时中方对自身品牌的无形价值往往认识不足,出于对资金的迫切需求,在引资过程中经常发生评估价值过低的现象。在外资控股后,企业往往着力于对外资品牌或新创品牌进行运作,刻意搁置我国的本土著名品牌。这种合资丢牌的现象时有发生。
(3)外国直接投资的产业和行业结构不合理。市场机制的作用往往导致外国直接投资偏离我国的产业政策和经济布局策略。目前,外国直接投资仍然集中在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和一般加工工业,对于国家大力发展的农业、基础设施与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的直接投资较少。截止1999年,投资于农业的外资占投资总额的1.76%,科研技术服务只占0.31%。同时绝大部分的投资集中于我国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和各经济特区,经济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吸引的外资较少,这也加剧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地区不平衡状况。
(4)投机性的外资涌入和撤走,会放大国内资本的流量变化、导致金融动荡、引起经济失控。
(5)引资过程中仍有部分污染产业进入,不利于我国的环境保护以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些跨国公司利用发展中国家竞争吸引政策的机会,将污染严重的产业转移到东道国,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降低环保标准。
(6)跨国公司利用转移价格来转移利润,以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或推行其资本倾销的政策。跨国公司普遍实行全球化经营战略,利用其全球网络,通过转移价格将高额利润从税率高的部门或国家转移到税率低的部门或国家,从而增加公司的总利润;或者在一个很有市场潜力但却竞争激烈的国家投资时,把其他地区的部分利润转让给新兴市场进行竞争的部门,以补贴该部门初期因实施资本倾销策略而产生的亏损。因此,政府应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制止。
三、我国外国投资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对策
1、我国外国投资法律制度的现状
我国现行外资法纷繁复杂,但从整体上看,对外资的待遇表现为一定范围的国民待遇、优惠待遇和差别待遇三个方面。改革开放后,我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权掌握在政府手中,采用行政审批的方式,通过税收等优惠政策来吸引外资:
(1)三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为了吸引更多的外资,长期以来我国对三资企业实行了内外倒歧视的“超国民待遇”,形成了我国企业界特殊的内松外紧的二元体制,使得国内企业与三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状态。
(2)外资的准入掌握在政府手中,企业自主权小,对外资偏于审批管理,忽视市场手段。“筑巢引凤”成为不少地方政府最时髦的口头禅,“招商引资”成为各级政府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这些提法正说明了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还难以替代,另一方面说明企业至今还未能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动力。
(3)在投资措施方面,虽然2001年3月和200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作了修改,一是删去了法律中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内容。二是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原材料、零部件、支付工资、股息、红利等所需外汇,可通过银行购汇支付或者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三是进一步扩大了外商企业自主购买权,取消了对原材料、燃料等物资应优先在中国市场采购的规定,享有与国内企业一样的采购自主权。四是关于出口义务的规定,改为国家鼓励出口的规定,使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其他各类企业一样,享有产品销售自主权。五是取消了外资企业法中涉及企业生产经营计划报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外资企业法律的修改使外资企业能够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充分享有企业经营自主权,标志着中国外资法的重大进步,表明中国外资法已经与国际多边规则接轨,而且这些改革措施必将有利于中国的外资准入环境的改善。但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外资法中还存在其他与国民待遇相悖的内容,突出的是税收优惠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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