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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建设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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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9:3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伴随着国办律师事务所最后一轮改制工作的完成,我国原国办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已完成其使命,退出了历史舞台。改制后,合伙制成为律师事务所的主要组织形式。在这一体制下如何顺应现今社会对律师执业更高、更新的需求,实现律师专业化分工和律师事务所“上规模、上档次、上效益”的发展目标,越来越引起社会和律师界的关注。本文就律师事务所为何要实现规模化建设,以及如何实施这一建设谈几点初浅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 内在的需求和外来的压力是律师事务所实施规模化建设的根本动因
  1、以科学的管理机制为基础实现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建设,是克服现行合伙所内在弊端的必由之路。
  现行合伙所在分配形式上虽然打破了国办所“人人均吃大锅饭”的弊端,但由于合伙所大多采取个人领办或者三五个律师合办的形式,尤其是在分配形式上大多采取个人纯收入与个人总创收挂钩大比例提成的方式,导致合伙律师在一个所的招牌下,各办各的案,各创各的收,相互之间貌合神离,业务上缺乏配合,工作上缺乏支持,需要的人才难以引进,已有的人才难免丢失,不仅律师队伍难以扩大,甚至合伙律师之间也分分合合折腾不断。合伙所这种小而散,“内乏凝聚之力,外无规模形象”的现状,令律师对其失去认知和归属感,存有现实的危机。尽快改变现行合伙所规模小,人心散的现状,已成为律师界有识之士的共识。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建设的实质不简单地仅是律师人员数量的增加,更重要的是对现行合伙所落后的管理机制和分配形式进行变革,不进行这种变革就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规模化建设。
  2、实现规模建设是顺应法律服务市场对律师专业化分工的必然要求。
  如果说在律师制度重建初期,我国以法治为保障的市场经济刚刚起步,律师能涉及的服务领域十分狭窄的情况下,社会对律师专业化分工的需求尚不突出的话,那么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律师服务领域从横向纵向两个方面不断扩大,律师接手的法律事务越来越复杂的今天,社会对专业律师的需求越来越强烈。那些样样懂,样样不精的开展综合性业务的律师显然已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需要。要顺应社会这种迫切的需求,实现律师的专业化分工,加强专业律师之间的配合,以保障众人一心,各施所长,优质、高效的共同涉及多领域、多专业的复杂法律事务,无疑已成为律师事务所建设的当务之急,而实现专业化分工,只有律师事务所发展到一定规模才有可能。
  3、实现规模化建设是律师事务所能在竞争中求胜的保证,是律师事务所建设发展的必然趋势。
  目前,我国的律师业务领域(尤其是高层次的律师业务领域),不仅存在国内律师同行间的剧烈竞争,而且还存在国内律师与国外律师的竞争,随着我国加入 WTO,我国律师业向国外律师的进一步开放,这种竞争将更为剧烈。法律服务市场更高、更新的需求,同业竞争的巨大压力,使每一位清醒的律师意识到,律师事务所如不能“上规模、上档次、上效益”,就不可能在未来的法律服务市场上和同业竞争中立足、求胜。“走联合之路、求专业化分工、上规模效益”已成为律师的普遍呼声,是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必然趋势。
  上述内在的需求,外来的压力还是律师事务所走规模化建设之路的动因。
  二、 实现规模化建设应解决的思想认识问题
  能否确立正确、统一的建所方针,是决定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建设成败的关键。笔者认为实施规模化建设,首先应在以下几个方面统一律师的思想认识。
  1、坚定“干事业”的观念。律师工作在我国是一项大有作为的事业,从事这一工作的律师应升华执业的境界,真正把律师工作作为一项推进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服务社会、造福大众的崇高事业来追求。有了这一思想境界,就不会将律师职业简单庸俗地看成是赚钱谋生的手段,就不会认可现行合伙所“各自为阵,单打独斗”管理模式,就会体会到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建设对推进这一事业发展所具有的重大意义。“志当存高远,方能图大业”,有志与此的律师应坚定“干事业”的观念,将此作为实施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建设和追求崇高执业境界的共同精神支柱。
  2、立足“患难与共”的方针。就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关系而言,增强所集体的凝聚力,将律师事务所真正建设成为所有加盟者“荣兴同享,患难与共”的命运共同体,真正使所内的每一位律师对所集体具有强烈的认知感和归属感,是实施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建设的应有之意。统一这一思想,立足这一方针,围绕这一目标设置科学的管理、分配方式,已有的人才不会流失,暂缺的人才不愁难觅,律师事务所“上规模,上档次,上效益”的目标就不难实现。
  3、树立“求同存异”的思想。实现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建设必然涉及对现行合伙所管理机制和分配形式的变革。规模化建设成功的关键也正在于对律师事务所内部的权益重新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在这一变革中,难免会对某些局部的、个人的、眼前的利益带来影响。要真正达到规模化建设的目的,就需要每一位律师面对这一变革能做到“讲原则,讲风格”、“求大同、存小异”,正确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坚持这一指导思想,配之以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和分配形式,才能给所集体和每一位律师带来实实在在的长远利益,才能实现律师事务所“上规模、上档次、上效益”的建设发展目标。
  三、实施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建设应贯彻的几个原则
  1、人员组成“志同道合”的原则。充分体现合伙所的“人合”的特点,在合伙律师的选择上不仅要强调业熟技精,更要强调品性好,作风正,志向同。只有如此,所集体的凝聚力才有保障,规模化建设的大政方针才能顺利贯彻。
  2、机构设置“科学完备”的原则。科学、完备的机构设置是律师事务所高效、有序动作的保障。规模化建设必然带来律师事务所人员的增加和所内管理事务的增多,要确保律师事务所“政通人合”和所内各项工作高效、有序地运作,在所内管理机构的设置上必然要突破现行合伙所机构设置简单,权责分工不明的作法。笔者认为公司制下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律师事务所在实施规模化建设中可资借鉴的模式。
  3、管理权限“民主集中”的原则。民主管理是合伙所的内在要求,是合伙所生命力的体现。但民主管理决不是无序的,更不意味着合伙律师人人都是“老板”,可以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笔者认为在决定事务所的大政方针上,在“领头人”产生的程序上我们要强调民主,要强调“少数服从多数”,给予全体合伙律师以平等的表决和参选、推选的权利和机会。而一旦形成了“决议”,一旦产生了“领头人”,我们就应当强调集中,就应当强调“下级服从上级”,就应当自觉地宣传、树立、维护“决议”和“领头人”的权威,就应当尊重“领头人”在合伙律师预先赋予的职权内实施的管理行为,非经共认的程序,任何人都不得轻视、削弱这种权威。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贯彻“民主集中”的原则,是律师事务所能形成合力,实现规模化建设的保障。
  4、分配形式“科学合理”的原则。在分配形式上国办所人人均吃“大锅饭”,挫伤了高创收律师的积极性,不尽合理;现行合伙所公共费用均摊,个人纯收入与个人创收挂钩大比例提成的分配方式,导致合伙律师之间“貌合神离”,不求协作,一盘散沙的局面,同时导致集体积累不足,事务所缺乏发展的后劲,实践证明也不尽科学。因此在规模化建设中应打破原有的分配形式,贯彻“科学合理”的原则,实行既能有利于所集体的向心力、凝聚力的形成,又能有利于调动律师创收积极性的科学、合理的分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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