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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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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9: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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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公证行业的发展将面临国际化。我国现行的公证运行机制虽已有了20年的发展,但已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第四届公证员代表大会的召开,为公证行业的改革与发展吹响了前进的口角。我们应当对公证行业有一个新的定位。在革新公证行业制度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的同时,既要保证公证行业的国家性,也要体现公证等行业作为自由职业的服务性。在此基础上,对公证制度的发展与改革,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国际公证行业接轨,让公正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 关键词:公证;公证制度;公证行业;服务性;改革与发展
; 一、我国公证行业的现状及改革
; 我国现行的公证体制在队伍素质、服务领域和服务质量等诸多方面,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公证行业在新时期的发展必须从有利于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的基点出发,不能单纯从司法行政的经费和职能角度看问题,必须从更高、更远的角度出发,公证行业现在运行的体制不利于公证行业的发展,出现了种种危机,我们必须改变这种旧的运行模式,寻找到公证行业的发展出路。
; (一)存在的危机
; 1.行业生存的危机
; 电子网络和电子设备交易的无纸化,对以纸笔为介质基础的公证行业发展带来了危机。在这个危机中,由于电子商务网络化和电子交易的无纸化,我们感到以纸和笔为媒介的传统公证方式不适应了,我们失去了证明的手段和方式。这种传统的公证方式与电子方式追求的目标不一样,传统的公证方式发生了危机,业务领域发生了危机。许多原有的运作方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需求,公证行业可能失去很多领域。许多应由公证员提供服务的领域被律师抢占。我们最大量的业务是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今后由于电子商务,包括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计算机网络化的传输,纸介质的法律文书肯定在逐渐减少,我们的工作对象领域随之缩小,工作方式由于计算机网络的发展都受到了影响,今后这方面的影响还会逐步加重。公证行业作为一种法律职业,多年来从选拔人才来看都是专一型的,以法律专业为基础。今后于高科技的发展,公证涉及面的扩大,除法律专业外,更多的是其它专业拔术强、涉及领域广博的问题,既懂得其它自然科学、专业技术又熟悉公证业务,我想这样的人才不会很多,但今后公证行业对这样的人才很希缺。以上的几个新问题都威胁着公证行业的生存。
; 2.管理体制的危机
; 公证处是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公证权的机构。公证处虽依法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但它并不是司法行政机关一般的内设机构,不能把它完全等同于司法行政机关的一个职能科室。实践中,一些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所领导的公证处从行政管理到业务管理,统包统揽,统得过细、管得过死的方式,使得公证机构既无人权,又无财权,严重挫伤了公证机构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严重束缚了公证行业业务工作的开展。陈旧的运行机制使公证行业缺乏尖锐、敏感、危机感和吸引力,工作作风呆板,主动服务意识不强,管理方式落后。许多公证页还有过去那种“老爷”作风。公证行业是一个法律职业,受到法律体系、法律传统深刻的影响,我们法律界受到这种传统观念的束缚,有一种固有的保守倾向,或者跟社会发展不合谐的地方,这上升到一定层次就形成了固有的管理理念和管理体制,在未来高科技电子化的社会里,公证现行的这套管理机制肯定是不适用了,公证机构将难于生存。
; 3.取证难的危机
; 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老百姓的法律意识不高,对于公证更是了解甚少。于是老百姓办事力求简洁、省事和实在,与公证程序,公证条件发生了冲突。很多当事人是为了另一目的来办理公证的,如办理分房协议公证是为了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当事人便为了公证书“迫不得以”来办理公证,但一听到需要各种证明材料,就大为恼火。可他们不知道在此过程中,公证人员已为他们避免了将来可能出现的纠纷。那么,对于那些拒绝提供证据或恶意提供假证据的当事人,国家也没有一部法律来保障公证员调查取证的权利。所以我们必须加强宣传力度,争取最大限度的理解和支持,同时也应从立法的角度来保证公证员调取证据、证明材料的权力。
; (二)公证改革的必要性
; 1.内在需求———社会对公证行业的需求
;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活动的复杂化,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也随之扩大。过去法律规范调整范围相对单一,主要是对行为后果的亨后调整和补救,其调整范围和调整方式的局限性已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一方面,针对今天社会活动的复杂性,我们要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必须从多领域、多渠道、多方面进行调整,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的法律调整,更好地预防、规范社会行为。人们也越来越意识到公证这种事前的调整手段,能够更好的预防和减少严重后果的发生,对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具有特殊的社会功效。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们选择了这种预防性的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另一方面,由于法律行为的复杂化和频繁化,光靠一种事后的法律补救手段已经不能完全解决社会问题了。然而这种事前调整的法律预防手段就必然成为社会规范的一部分,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需求。
; 2.外在改革需求———社会为公证行业提供发展机遇
;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网络经济的发展及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安全问题给公证行业提供了拓展业务的机遇,为公证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首先是网络发展带来的新的行为方式和经济方式,通俗地说,就是一个新的社会领域还没有人占领。所以公证行业在新的电子商务里是有机遇的,现在公证行业也正在朝着这个领域逐步地渗透,正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和拓展。我们要逐步地把现在个体的被动的工作方式转变为一种主导的、主动的带有前瞻性的工作方式。
; 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发展,增强了公证行业实现工作目标的手段和方法,可以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有助于中介、沟通作用的发挥。改革开放后,我国公证员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对公证对象的真实性核查的方式和手段问题。这个问题对于现有的条件以外能不能利用技术手段来解决呢?这就需要我们充分地利用信息网络资源。我们这个行业发展了20年,积累了大量的档案资料,这些都是经过公证核查认可的,但是这些财富利用传统手段用不起来,没有力量整理、无法检索,通过计算机技术,我们完全能把这部分资源利用起来。
; 公证的目的和意义日益深入人心,为公证工作的开展开扩了广阔的空间。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法律保护意识也不断增强。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上半年广州市民办理遗嘱公证已经超过七百件,其中有不少是已有相当家产的中青年。2001年10月,武汉市产生了一种新的公证形式———火灾公证,用以客观准确地确定受灾户的财产损失状况。据上海市城调队的社会测评调查统计,1999年7月至2000年7月,上海市办理了566万件公证。来自江苏省司法厅的数据统计表明,2000年江苏省经济类公证事项比前一年增长116%,其中南京市经济公证年增幅度高速109%.据统计,2001年江苏省公证机构共办理各类公证事项474941件,其中经济公证事项达220528件。涉外经济公证、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公证、各类贷款合同公证、还款协议公证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需的各类公证事项增长尤其迅速。公证还是作为暂时补充法律空白的一种法律手段,如目前相当热闹的遗体捐献,由于现在还没有一部关于遗体捐献的法律,所以只能通过公证这种方式使遗体捐献合法化。昆明市官渡区公证处在今年三月通过证据保全和协议书公证解决了一起法院不受理,公安机关处理不了,医院“头痛”的交通意外事件,得到了当事各方的好评。从以上这些资料充分析射出广大群众法律意识增强了,公证意识已日益深入人心。
; 二、建立新时期的公证行业体制
; “秩序并非是一种从外部强加给社会的压力,而是一种从内部建立起来的平衡。”良好的秩序并非是在暴力和强制下形成的,外部力量的监管只能恰到好处,否则适得其反。公证制度是基于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公证机构向其提供证明服务的制度。公证制度的形成,主要还是来自秩序内部本身,公证机构提供的主要是“服务”,具有一种中立性。众所周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行政行为将更加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精神,更加趋于中立和监督职能。但是,政府行为永远是政府行为,不可能都被中介机构替代和取消,也不能认为被替代和取消得越多越好。中介机构替代和取消的政府职能应当是可以替代和取消的部门,而政府公证部门不属于披中介替代和取消之列。
; (一)重新定位公证行业的性质
; 公证权在我国当前条件下仍然属于国家证明权,而不能归于市民社会的一般公共权力。我国市民社会还不发达,在市场经济初期,需要大力培育。因为,公证权不同于代理权或辩护权,后者是占有在当事人或委托人的利益的角度而为的行为,与必须由国家行使控诉权和司法裁判权不同,所以,可以将这种角色下放给市民社会承担。比如拿仲裁权与公证权相类比,仲裁是双方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事先或者事后达成一定形式的协议,将他们之同的特定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者身份,依照法律和仲裁规则,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或争议进行裁决的方式。虽然仲裁权已经下放了,性质上一般认为仲裁权是社会的公共权力,经过国家授权给予市民社会,仲裁委员会成为民间自治机构。但是,仲裁制度实质的效果与行政运行没有多大区别。主要由政府法制局掌控仲裁制度的运行,许多地方的仲裁委员会同行政机关如出一辙。在操作上公证权也必须属于政府权力或司法权力的组成部分。这一点二者有相似之处。二者的区分主要在于程序上。仲裁处埋由合同约定适用仲裁解决的纠纷,而公证着重在于事前对纠纷的避免,以及事后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对纠纷达成和解的法律事实的固定。也就是说仲裁权有裁决的权利,而且实行一裁终局制。而公证权只能是处在被动的位置固定法律事实,不具有裁决权。另外,仲裁权主要涉及经济技术、贸易、科技等各种社会层面的技术问题,而公证权可涉及社会各层面的各种问题。《仲裁法》第三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的纠纷不能仲裁。而避免这些纠纷,公证活动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仲裁中的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等行为是由法院进行的,虽然仲裁授予仲裁委员会以程序中的调查取证权,但是仲裁机构很少使用,这是因为,仲裁的对象一般是合同纠纷,发生纠纷之前,合同都将一般的交易要件通过格式化表达得比较明确,提交仲裁的合同标的额比较大,纠纷双方一般委托了代理人,从事仲裁程序就可以不需要国家给予强制。公证制度也以双方共同提交的意见为基础,但是,公证要做的工作是确认有关事实和法律文件,赋予其公证效力不进行实质性的调查是不行的。一般民间机构无权利用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情报,不利用这些情报,就无法做出真实性的认定。如果完全采纳进行形式性的审查标准,将会导致公证机构国际和国内信誉的降低,从而损害公证行业的健康发展。在市场经济初期,社会诚实信用原则尚未确立,如果公证仍然无助于建立社会信用,而被不诚实的行为利用,这不是我国公证制度改革的目标。所以,公证权应当成为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为推动市场经济信用建设和发展发挥作用。公证机构属于国家的组成部分,公证员属于国家的公职人员。这是因为,传统上,新中国法律体系更多地受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整个司法机制的运作接近大陆法国家,特别是德国和法国,虽然近年来引进了美国法律制度,但是造成了许多制度上的矛盾。把公证人员性质完全改为中介人或自由人的话,将会使得我国的公证制度难以付诸实践,基于这个理由,将公证员作为行使国家公证权的专职人员不能变,这是历史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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