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社会主义法治
社会主义法治问题的研究和探讨继续升温。有学者认为,法治机制是建立在法治思想基础之上的制度体系,主要含义是"法律的统治"(rule of law),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在西方国家,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实行法治,实质上是为巩固资本主义制度服务的。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在吸收和借鉴其他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尤其是在学习和借鉴西方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时,一定要把它们的本质与它们的实现形式、运作机制区分开来看待。我们要彻底否定、扬弃其本质,大胆吸收、借鉴其实现形式和运作机制。[19]有学者认为,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性的建设,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然包括若干子系统,各子系统相互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相互作用、相互依赖而不可分割,因而,法治系统要求其各子系统既适当分工又应配合协调,但是各子系统往往受其功能角色的限制,容易将注意力只放在其自身所辖领地内,从而破坏系统的整体性并割断与其他子系统的联系。目前在法治的推进中,各领域、各部门和各地方为了加强法治建设和促成法治的实现,从各自的角度提出了"法治政府"、"法治地方"也是情理所然。问题是,这些"法治"举措的提出与实施,是否考虑到了法治的整体性要求和法治各要素间的关联性要求。各种法治举措的出台与实施,必须考虑其是否使整个法治系统达到了最优化而非各个要素的分别最优。如果仅从各个子系统的自身运作出发来设计法治实施的最佳方案,就有可能破坏法治的系统结构,撕裂各子系统间的网络连接。[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