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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我国会计法适用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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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我国会计法适用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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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9: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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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现代企业越来越融入到经济全球一体化中,使得广大债权人、投资者及社会公众对企业会计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会计法》作为规范会计工作的重要法律也在不断发展,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会计法》修正案,并于2000年7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会计法》与修订前的《会计法》相比,作了较大力度的修改,充实了会计核算与会计记账基本制度和规则,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负有的法律责任,加强了对会计人员的资格管理,强化了对会计工作的制约和监督,加大了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修改的《会计法》无疑为规范会计行为、明确会计责任、加强会计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必将对解决当前会计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发挥重大作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在认真执行新《会计法》过程中,我认为在具体细节中,还存在有法律间隙。由此影响了会计法实施的结果。对此,我就相关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新《会计法》中关于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法律界定。
《会计法》在总则第一条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加以规定。一般而言,会计资料的真实是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所取得的会计原始资料真实、在核算中所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真实、会计报告与其他会计核算资料真实。其主要内容包括经济活动所提供的原始资料真实、应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及通过以上各方面工作来保证会计核算结果的真实。
; 从《会计法》规定看,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责任主体是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但就会计工作实践而言,由于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难于深入经济活动各个方面,不可能了解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如在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员收受各种“回扣”,而将发货票价格提高,造成原始凭证中价格不真实,对此强调会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显失公允。另外,会计工作各行业都有不同的核算标准,同行业内部不同部门的核算标准也不尽相同,同时,会计人员由于业务水平、判断能力、实际经验的差别,会产生不同的核算结构,由此判定会计人员提供资料不真实,也属不当。所以,“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绝不仅仅是会计工作本身的事。它有赖于全民法制观念的提高和执法力度的加强。《会计法》绝不仅是针对会计人员制定的,它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境内的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这对任何参与经济活动的人都有约束力。
; 就以上问题,我认为《会计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欠缺。建议对“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作出具体规范。明确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条件、程序、标准等。
二、新《会计法》中关于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
; 新《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本单位的会计行为负责”;“单位责任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以上规定明确了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主体地位,具有明显的积极意义,单位负责人再也不能以“不懂会计业务”或“不了解情况”为借口规避法律责任。不过上述规定在适用上会遇到一个现实问题——单位负责人定位混乱,如企业在经理、厂长下设置财务总监或财务经理;一般大专院校由副校长或校长助理管理会计工作。经常出现财务会计报告上单位有关负责人只有盖章而未签字或既未盖章也未签字的现象就说明了这一现实问题。
; 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财务总监或财务经理拥有“自然控制权”,其中包括对会计信息系统的控制和操作权。寻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财务总监为履行多重职责,会有意或无意地操纵会计数据,以使各种契约的实际执行出现有利于自己的结果,由于财务总监或财务经理是企业会计工作的实际全权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也不能干预其职务行为。这样就形成了法律责任主体与责任行为实施主体实际混同,往往造成法律责任差位适用,真正的责任人规避了法律制裁,违法行为自然屡禁不止,会计法规范目的也就难以实现。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其工作重点在处理外部经济关系上,而对内部的会计工作往往不够重视,或疏于管理或流于形式,而《会计法》相关规范不够细化。为此,我建议由财政部拟定《实施细则》,具体明确以下事项:①对符合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限期设置总会计师。对于由单位副职或负责人助理主管会计工作的,应予以禁止。②对不能设置总会计师,而设置财务总监或财务经理的,应对财务总监或财务经理的法律地位、作用、任职条件、权限、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③各单位法定代表人应每年进行会计法律、法规、财政政策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的学习和培训,并将这项制度写入《会计法》。④对违反会计法的部门及单位,应教育宣传在先,惩罚在后。并设立举报及检查机制,有效监督其执行会计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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