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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及应当对其完善的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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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及应当对其完善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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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9: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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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我国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各种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逐步进行了修订完善,虽然我国《刑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从维护国家的审判权和尊重法律的角度,为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都作了严格的法律规定,但也有应完善之处。
本文共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从法律的规定和司法解释阐述分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构成,经明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法律要件及其范围;第二部分根据我国宪法确立的市场经济,尊重和保障人权,对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不足进行分析,以明确完善规范的法律内容。
关键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审判机关; 刑法; 法律解释
我国1979年的刑法典就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997年刑法典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了合理化的修改。为保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1998年4月8日第974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6号文件)》(以下简称《高法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应用法律解释》)。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解释》)。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四》),《刑法修正案四》第八条第三款是针对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作的规定,即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从《刑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执行的保证,应当说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备的刑事法律体系。足以可见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执行的重视程度,至所以重视关键在于维护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司法审判权的法律尊严性和权威性。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虽然《刑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从维护国家的审判权和法律尊严的角度,为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都作了严格的法律规定,但是仅有这些是不够的,要使法律适用到具体人和具体的事而成为社会的现实,关键是要从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执行的具体操作程序上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以规范国家司法工作人员的每个执法环节的执法行为。因此,笔者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阐述,一是,根据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分析,以明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法律要件及其范围。二是,根据我国宪法确立的市场经济,尊重和保障人权,对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不足进行分析,以明确完善规范的法律内容。
一、从法律的规定和司法解释分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构成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和《人大常委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解释》以及《高法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应用法律解释》并结合法学基本理论,对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要件进行分析如下:
(一)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惟一机关,它依法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了国家权威和法律强制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义务执行的人,都必须坚决执行。任何拒不执行的行为,都是对国家审判机关与法律权威性的蔑视,从而破坏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因此,拒执行判决、裁定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则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对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高法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应用法律解释》第一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大常委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解释》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裁定。”根据《人大常委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解释》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仅指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刑事裁判、民事经济裁判和行政裁判,而且也包括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此,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客观要件。《高法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应用法律问题解释》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作了具体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义务的人的能力”。第三条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四)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五)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而《人大常委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人大常委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高法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应用法律问题解释》都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作出了明确的解释,但是,二者的解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规定,凡是低层次与高层次的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以高层次的法律规定为准,因此,应当以《人大常委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的为准。
(三)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本罪的主体,是负有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义务的,已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负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是指被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明确确定履行某种义务或者协助履行义务的人。根据《人大常委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犯罪的主体应当是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人。其他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人,应当包括两种,第一种,虽非被执行人,但却与判决、裁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例如,个体工商户、家庭承包经营户涉及诉讼的案件,实践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是家庭的一个代表人,其他家庭成员一般不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如果败诉承担判决、裁定履行义务的人与其他家庭成员也就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第二种,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实践中多是案件败诉承担履行义务人的亲友、同事、邻居等,这些人出于与承担义务的被执行人具有亲属关系,为庇护被执行人而实施妨碍法院判决、裁定执行的行为,因此,亦可构成该罪的主体。但是,应当注意,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实施了妨碍法院判决、裁定执行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则应当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依照刑法的规定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应当是故意
本罪的主观方面应当是故意,即行为人不但明确自己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义务,有执行能力而故意拒不执行的心理态度,目的是为了逃避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执行义务。犯罪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常见的情形有:有的为逃避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有的出于只是不服自己败诉,为“赌气”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有的是对法院判决、裁定存在着认识上错误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有的是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主义思想作祟而拒绝配合甚至组织人员干扰。但是无论出于什么样的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规范和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几点构思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而把国家法律运用到具体的事和具体的人的司法审判结果,从这一性质而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具有国家的法律性和权威性,要维护判决、裁定的国家法律性和权威性的实现,就要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制度作进一步的探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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