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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试论主诉检察官制度的产生及注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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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试论主诉检察官制度的产生及注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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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8:5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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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审查起诉工作实行重大改革,试行主诉检察官办案制度。这项改革打破了过去用行政办法管理审查起诉工作的旧模式,冲破集体讨论、集体负责的旧框框,形成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责、权、利相统一的新的办案工作机制。主诉检察官制度没有固定的模式,需要我们在改革过程中进行认真探索和研究,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新模式。
一、主诉检察官的概念
自1999年上海市长宁区、杨浦区试行主诉检察官制度以来,各地检察院对主诉检察官的定名和概念均未形成统一认识。在定名问题上,有些检察院定名为主办检察官、有些检察院定名为主控检察官、有些检察院定名为主诉检察官。
首先,主办检察官即主办案件的检察官,这里的主办案件既包括控告申诉、民事行政、贪污贿赂、审查批捕等案件,也包括审查起诉案件。主办检察官的外延较大,内涵缩小,不能概括体现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即“诉”的职能。其次,主控检察官即指控被告人犯罪承担主要责任的检察官。主控检察官的处延较小,内涵变大。仅能体现公诉职能,对决定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的职能却无法体现。因此,笔者认为定名为“主诉检察官”比较恰当,它既能体现其独立决定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的职能,又能体现其独立决定出庭公诉中的检察事务的职能。因此,主诉检察官的概念可概括为按一定条件和程序产生的,依照法律和规定独立决定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中的检察事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检察官。
二试行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必要性
(一)改革现有的三级办案制度势在必行,1979年至1999年这漫长的20年时间九无论是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前还是修改后,检察机关刑检部门办案一直延用的是承办人审查。部门负责 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三级办案程序实践中了办案的不负责、负责的不办案”的现象,尤其是集体讨论制度几乎等同于人人负责。无人负责,已经严重影响到办案质量,使起诉工作陷入僵化。加之,三级办案制度程序繁琐,拖延了办案时间,延误了办案效率。可见,起诉工作不改革就没有出路。
(二)增强起诉部门凝聚力,迫在眉睫。众所周知,起诉部门有三大特点,即苦若、累。贫,起诉部门有不少同志怀有消极应付办案的思想,对所承办的案件处理决定一等、二看、三观望,缺乏应有的工作积极性,甚至有一些人希望早日离开起诉部门。如某院开展了一项双向选择,结果起诉科15名同志中仅有2名同志志愿性填写的是起诉科。可见,不改革,起诉部门就没有活力。
(三)如何减轻领导的负担,亟待解决。执行原有的三级办案制度,无论是简单案件,还是疑难复杂案件,起诉部门负责人必须召集全科进行讨论研究,有时还必须邀请主管检察长参加讨论,对于审结报告和起诉书还要进行复核。签署意见,对于疑难复杂梁件还要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这些繁重的工作一直困扰着起诉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检察长,使他们难以保证有充沛的精力加强干警队伍建设、解决疑难复杂案件;很难保证有足够的时间考虑起诉部门的工作改革。可见,不改革,起诉工作办案制度就难以完善和发展。
三、试行主诉检察官制度的现实意义
检察干警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均已达到了一定水平,大部分可以胜任主诉检察官制度对办案人提出的要求,试行主诉检察官制度的重大意义可以从以下四个“提高”上予以体现:
(一)提高办案效率
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实行。可以有效地调动主诉检察官和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诉检察官享有了十余项原先由检察长、起诉科长行使的职权,从而简化了办案的程序,减少了办案环节, 改变了过去“全科文书科长签发,大事小事都须汇报”的现象,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可以充分体现诉讼经济原则。
(二)提高办案质量
在过去的办案机制下,承办人只对案件事实负责,放在某种程序上存有一定依赖心理,而检察长不可能对每个案件的案情都能详细了解,往往造成“审”、“定”分离的状况,难免发生差错。试行主诉检察官制度后,主诉检察官必须对本组所有案件的质量承担责任,同时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主诉检察官或承办人仍可提交讨论,由此大大增强了办案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案件质量必然有所提高。
(三)提高业务素质
主诉检察官制度规定主诉检察官有决定起诉权、签发文书权,故要求主诉检察官必须查准事实,搞准定性、用准法律,改变了过去承办人只对事实负责的状况。因此,该制度试行后,上到主诉检察官下到每一个承办人都感受到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的重要性,促使他们加强业务理论学习,尽快提高业务水平。
(四)提高公诉水平
由于主诉检察官的任用强调了素质、心理、辩论、仪表的统一,各小组的成员实行合理搭配、优化组合,所以他们在出庭工作中能长短相济,充分发挥群体优势,迅速提高出庭公诉质量。
四、试行主诉检察官制度必须做好的几项工作
(一)领导重视
主诉检察官制度是检察机关办案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该制度的正确运行,自然需要检察长具有远见常识,当然更离不开检察长的关心和支持。检察长应把该制度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对主诉检察官的职、权、利作深入细致的调查和研究,在落实主诉检察官的职责和权利的同时,在“利”方面同样应落到实处,才能充分激励主诉检察官的工作热情,使试行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二)落实职责
主诉检察官责任制的生命力在于它扩大了主诉检察官的权力,明确了主诉检察官的职责,注重的是主诉检察官的责、权、利的统一,因而能充分调动公诉人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为此,主诉检察官制度应特别注意落实好主诉检察官的具体职能;明确好主诉检察官的具体责任,做到奖惩分明。首先,应将主诉检察官处理检察事务的决定和权力逐条逐项具体明确,并使主诉检察官在操作程序上明确,坚决反对“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状况;其次,重点提高主诉检察官相应的待遇。待遇是主诉检察官制度责、权、利相统一的组成部分之一,是稳定公诉人队伍、激发主诉检察官积极性的重耍保证,也是对主诉检察官的繁重体力、脑力付出的一种补偿和尊重。再次,从严制定惩戒措施。该措施并非是对主诉检察官行使各项职权的限制,而是对主诉检察官增强责任心的督促。具体规定错案、错误定性。错误举证的赔偿责任及扣除补贴数额,这是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具体体现。最后,合理制定业务考核规则,认真落实各项考核。考核规则应结合起诉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听取干警们的意见,力求使该规则切合实际,行之有效,严格考核是落实责任的关键。只有通过考核,才能评出优秀、村职、不称职的主诉检察官,从而废除上诉检察官终身制,真正体现竞争上岗、优胜劣汰、滚动选任的选人原则。否则,考核规则只能是纸上谈兵,形同虚设,起不到明确办案责任的目的。
(三)注重方法
试行工作能否成功,案件质量能否保证,关键在于要结合实际,方法灵活。既要改革,大胆放权,提高效率。又不能一放到底,不闻不问,因此,在试行工作中应注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1、平稳过渡抓衔接
在新旧办案机制交替过程中,为避免不必要的波动,首要之处是必须抓好衔接,确保平稳过渡。首先要做好主诉检察官的思想工作,消除畏难心理,勇于挑重担,充分行使主诉检察官制度规定的各项权利。其次对主诉检察官进行会签文书培训。原有的法律文书均由科长和主管检察长负责签发的,现改为由主诉检察官签发,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只有通过培训,才能使法律文在文体及规范化上得到统一,而且防止错漏,提高文书质量。再次,做好非主诉检察官的思想工作,树立大局观念,协助主诉检察官做好各项工作,努力在办案中锻炼自己,争取早日成为主诉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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