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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国民党政府对司法官的选拔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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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8:4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概述
   
  北洋政府采取的是"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体制,关于司法官的考试和培训,当然是司法部门的事。国民党政府按照孙中山先生的"行政"、"立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学说,要实行五权宪法,1929年宣布"试行五院之治",于是"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先后成立,对司法官的考试,属于考试院的职权。国民党政府对于司法官资格的取得较为严格,必须大学法律学系或法律专科学校毕业,经司法官考试初试及格,分发各地方法院学习两年,学习期满,参加司法官再试,再试及格后,分发各地方法院充任候补推事或候补检察官,这时,才算完整地取得了司法官资格。不过还是"候补",级别是低的,不能办大案,所有民事、刑事大案,要有正缺推事(或正缺检察官)资格者,才能办。
  当时为了全国普设法院,适应各省对司法官的急需,在学习的期限和方法上,作了灵活变动,那就是举办"法官训练所"进修,聘请著名法学家讲课,在考试时从宽录取名额。司法官考试初试及格后,参加"法官训练所"进修一年六个月,以进修成绩代替学习成绩。进修期满,成绩及格,当作再试及格,分发各地方法院充任候补推事或候补检察官。
  司法官分"推事"、"检察官"两种,不包括"警察官"
  至于司法官的职权,"推事"与"检察官"不同:
  推事的职权--审判民事、刑事诉讼案件;
  检察官的职权--主要有下列四种:
  (一)侦查刑事犯罪。
  (二)指挥司法警察。除了指挥本法院的司法警察外,根据《检察官指挥司法警察条例》规定,下列人员为司法警察:1.警察局局长及警察;2.宪兵队队长及宪兵。这个条例又规定:"检察官遇有职务上的需要,得要求上述司法警察协助。"检察官有指挥证,证上印有这个条例条文,并盖有行政院大印;
  (三)监督监狱。《监狱法》规定:"检察官得在监狱巡视,有违法及虐待囚犯、克扣囚粮等情事,楦察官有纠正及检举之权";
  (四)监督律师。律师有违反纪律等情事,首席检察官有权提请高等法院律师惩戒委员会予以处分。律师公会开会,应邀请首席检察官参加(以上监督律师办法系规定于《律师公会组织法》)。
  司法官的考试和培训,规定严格,步骤又繁重,远远不能适应全国普设法院的需要,因此,全国除了几个大城市以外,为了适应对司法官的急需,各省可以因地、因事录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为司法官:
  (一)大学法律学系或法律专科学校毕业,并任书记官五年以上,成绩优良,经呈报司法行政部甄审委员会审查合格者;
  (二)大学法律学系或法律专科学校毕业,曾任律师五年以上,经司法行政部甄审委员会审查合格者;
  (三)大学法律学系或法律专科学校毕业,曾任县司法处审判官三年以上,经司法行政部甄审委员会审查合格者;
  (四)大学法律学系或法律专科学校毕业,有法学专门著作,经司法行政部甄审委员会审查合格者。
  除了上述经过考试和甄审合格者外,别无取得司法官资格的门径。
  国民党政府成立后,录取司法官用考取后参加法官训练所进修的办法,举行了三次;用高等考试考取司法官的办法(即在高等考试内设"司法官组"),举行了约四五次(1931年举行的第一届高等考试,没有设"司法官组",自1933年举行的第二届高等考试起,均设"司法官组")。抗日战争胜利后,为了适应当时各省急需,又举行了单独的司法人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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