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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派出人民法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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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派出人民法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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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8: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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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文章以本课题负责人大学二年级暑假在甘肃N县某派出人民法庭为期两个多月的实习调查为蓝本,以2005年3月为期一周的研究性调查为根本,对派出人民法庭目前在学界的研究状况、派出人民法庭的基本情况、法官收入、立案、法庭审判过程等基本问题进行了尝试性的探讨。
关 键 词:派出人民法庭 法官收入 立案 法庭审判
一、从派出人民法庭的“研究之难”论起。
写下这个题目时,我已经隐隐地感到了问题的棘手。关于派出人民法庭的研究,远不如“后现代主义法学”时髦、有注意力,但却是最难下笔的。说难,主要从三个方面可见一斑。一是,要做派出人民法庭的研究,必须得走出书屋、校园,深入到基层的农村社会中去做长久地调查。没有调查,就没有对派出人民法庭的发言权。换句话说,关于派出人民法庭的研究,主要是用“脚”而非用“脑”做出来的。二是,中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社会、经济、文化等在东西间、南北间发展均很不平衡,派出人民法庭作为其间的一个特定的司法机关,也在不同地域之间呈现出了不同的特色,不同地域的派出人民法庭必然存在着不同的问题。而用脚做学问最大的问题是“财力”及“精力”是否跟的上。鉴于此,关于派出人民法庭的调查研究又必然是片断的、地域的。要克服这一缺陷,需要多方面多地域的学者的共同努力,以积小流而聚大江。三,或许正是由于前述原因,才使我们发现,目前,关于派出人民法庭的研究,在学术界尚处于起步阶段。主要有两种表现,其一,“从中国目前的法学研究现状来看,大量的学者的研究都更着重规范性的法律研究,也都更侧重于研究城市工商业发展的需要,司法制度的研究也基本是以现代都市生活为背景的,例如抗辩制的研究、庭审方式改革等等”。 派出人民法庭因其太小、太不起眼,而为大多数学者所“不屑一顾”。其二,派出人民法庭的研究往往被囊括在基层人民法院的研究中一带而过——尽管这具有正当性,即派出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但是,这种研究进路是值得商榷的。中国的问题仍然主要是农村的问题,中国法治建设的问题最终也会归结为农村的法治建设问题;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深入农村、驻扎农村,为广大农民提供最便利的司法救济保障;另外,我们还发现,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人民法庭在社会环境及软硬件配置方面也有很大的不同,因此,派出人民法庭的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所形成的司法技术与知识,往往不同于坐落于城市里的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研究农村法治建设问题,必须研究派出人民法庭,还因为人民法庭虽然小,但在数量上十分庞大,据1998年的《中国法律年鉴》称全国有城乡人民法庭15000多个; 审理的案件在数量上也最多,如果说基层人民法院审结100个案件,那么有80个案件就是由派出人民法庭审结的,且这些案件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与老百姓关系最密切,这也使我们对人民法庭必须认真对待。当然,这种空白,也使我们试图借助资料充实观点的美梦成为虚有,提醒我们必须认真去调查,然后说话。
基于上述三点困难,关于本文,我们认为其有这样几个方面的特色。一是,本文是调查性质的文章,这种调查始于大学二年级暑假我(本文“我”指本课题负责人,下同)在甘肃N县某派出人民法庭为期两个多月的实习。实习期间,在该庭法官的介绍下,又在该县的其它派出人民法庭做了一些走访,使我对派出人民法庭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时隔两年后,又在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一系的资助下,再次到甘肃N县进行了为期一周的调查。这次调查,虽然时间较短,但却从调查研究的角度验证了从大二暑假到大四年级近两年来形成的一些思考,同时也使我们摒弃了一些天真的不合理的关于派出人民法庭的想法。二是,以甘肃N县的派出人民法庭为调查和研究对象,这是片断的、地域的调查,但却会形成一些有用的具有普适性的知识。这种知识,不敢奢想会有什么填补空白的意义,但对于派出人民法庭地域性认识,必定是十分有意义的。
二、何谓“派出人民法庭”
在前面第一部分的论述中,我们采用了一个新名词“派出人民法庭”,而未采用一般的较为正统的称呼“人民法庭”,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人民法庭”是法院建制中的惯常称呼,无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刑事庭、民事庭或其它庭,都可以称之为“人民法庭”,这是一个特别的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称谓。采用“派出人民法庭”,特指本文所研究的人民法庭与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刑事庭、民事庭或其它庭是有区别的。具而言之,本文所研究的人民法庭是隶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的驻扎在乡镇的人民法庭。对此,《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0条有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从这也可以看出,人民法庭是根据农村地区的司法需要而设立,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人民法庭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具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效力。
三、派出人民法庭的基本情况
在甘肃N县人民法院调查时,我们发现,在地理空间上,该院关于派出人民法庭的建制为1—2个乡镇设立一个人民法庭,其中绝大多数的派出人民法庭的管辖范围都为两个乡镇;该县仅有两个乡镇较大,分别设立了一个法庭。管辖范围为两个乡镇的派出人民法庭,一般设立在经济比较发达的镇上。再进一步看,派出人民法庭一般位于该乡镇的核心位置,与乡镇政府的机关大楼(大院)离的不远,都在一条街上。
该县的派出人民法庭人数建制一般为3到7人。3人最少,这类法庭管辖的多为一些比较贫穷和偏僻的乡镇,这些乡镇的民事纠纷相对来说较少,一个月也审理不了几个案件,平时比较悠闲。7人最多,这类法庭管辖的多为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乡镇,这些乡镇人口较多、地域较大、经济在该县处于中流砥柱的地位。4到5人是大多数人民法庭的人数建制,这类法庭管辖的乡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界于前两者之间,我所实习的人民法庭恰好就属于这类。
在组织建制上,派出人民法庭的建制一般为: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其中庭长一名,副庭长一名,审判员一到二名,助理审判员一到二名,书记员一名。需要说明的是,许多法庭常常在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之间存在其一,也即或者设有审判员,或者设有助理审判员。
由甘肃N县派出人民法庭设置的地理空间及人员建制情况,我们看到,乡镇地理面积的大小及经济发展状况是影响派出人民法庭在哪设置、规模大小的主要因素。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所讲的“人民法庭根据地区大小、人口多少、案件数量和经济发展状况等情况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基本符合。少数派出人民法庭的人数建制为3人,其内部组织架构为:一名庭长,一名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一名书记员,这与《规定》要求的设立派出人民法庭应当至少有三名以上法官、一名以上书记员的规定不符。但我们在调查中看到,这类3人法庭一般设置在经济落后、比较偏僻的乡镇上,每年受理的案件确实很少,有三人足矣。若是适用简易程序,完全可以运作;若适用普通程序,组合议庭,请一名或两名人民陪审员也完全可以运行。
在人员素质上,正规科班出身的法官和书记员很少,一般都是半路转行(专业)出身的,年轻人大都有大专学历,本科生未见一人,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任法官必须具备本科学历的有关要求,年轻人都在读脱产本科或函授本科,以求达致形式上的合格化。一些老同志则仅仅能维持中专文化程度,过不了几年他们也都将要退休。文化程度虽不高,但他们的经验却十分丰富,当地的法院系统采取了较为灵活的做法,要求老同志只要参加法院系统内部的考试通过即可。我实习期间,该庭的庭长,一位50岁的人,刚好参加了这样的考试,据他介绍,全市共有100多位老同志参加这样的考试,但少有人认真备考,走了个形式而已。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对法官的任职条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担任法官的学历要求为本科,这对法官职业的精英化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但我们在派出人民法庭调查中产生了两个疑问。一、对农村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农村地区的法官要求本科学历是否具有实际意义;二、拥有本科学历是否就能胜任农村地区派出人民法庭法官的任职。答案是否定的。对农村地区的法官要求本科学历,迫使他们去学习、进修,走马观花地上脱产或函授本科、法律夜大等,只能使这些法官变得虚荣,在某种程度上滋长甚或培养了一些法官的弄虚作假心态。其次,派出人民法庭法官审理案件时,更多考虑的是这个案件所涉及的道德伦理、习惯及其它各种社会关系,而要熟练梳理和科学处理这些关系,需要法官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及对当地人物风情的熟悉。
在《送法下乡》一书中,苏力老师对法官等人下乡收贷乘坐的那辆小面包车也做了颇为细致有趣的分析:那辆小面包车也未必仅仅是为了交通上的便利,而更可能代表了一种权力的符号资本,是保证这一局部支配性权力得以实现的构成部分。 派出人民法庭在硬件设置上也处处有意无意地体现了这一点。在硬件设施上,派出人民法庭往往由10余间砖瓦房和一个院落组成,不大,但挺像一个“机关大院”,由宽大的铁门和院内椭圆型的大花园可以看出,因为当地的农民没有这么气派的大门和雅兴养如此众多的花。派出人民法庭一般不存在住宿紧张的问题。无论庭长、审判员、还是书记员,这些砖瓦房一般都是一人一间,大小一般,也都是办公室兼做卧室。审判庭约莫3到4间房大,审判庭内分了一个隔间,隔间就是所谓的合议室,专门用来合议案件,但这仅仅是个摆设,很少用。我实习的两个多月里,开了三四次庭,都组有合议庭,但合议的情形很少;即使合议,法官总回到了自己的办公室兼卧室中去,合议室和审判庭则成了当事人歇脚的地方。审判庭内设置较为严肃,有高高在上的审判席,审判席上方威严的国徽,靠旁一侧的书记员席;下面两边相对的原被告席;与审判席相对的旁听席,由于条件有限,仅有一两个条凳;及张贴在墙壁上的一些法律口号,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等。另外,一些法庭还有辅助设施,如灶房等。办公设施也十分简陋,没有什么电脑等现代化的设施,法官要打印审判书或复印资料都要等到每个月的20日去县法院办理。在该县除城关人民法庭有辆吉普车外,其他法庭的交通设施都是摩托车,这些摩托车属法官私人所有,办案时,法庭会给一定的油料补助,摩托车在当地十分普遍,是人们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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