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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律师文化的基本内核——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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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律师文化的基本内核——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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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7:5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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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制度在中国刚刚走过二十多年的历程,二十多年间,中国律师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一步步发展壮大。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其职业文化正在一点点地形成。笔者试图本着以下几个原则,从分析律师职业的社会价值观和经济价值观作为切入点,分析总结律师文化:
; 坚持外在形象与内在本质的统一。要从律师的法律工作的外在形象中,总结概括律师这一职业的内在本质,从而才能把握律师职业文化的特质。
; 坚持应然与实然的统一。律师文化应该具有切实的平民性,必须充分考虑律师职业的实际,从中国律师的实际工作出发,提出中国律师应然性的期求。
; 坚持静态分析与动态考察的统一。律师文化也应是在历史中动态存在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其律师文化也有很大不同。
; 关于文化,中国人民大学余易教授说:“文化有一个很重要的内涵是信仰、道德、观念那样的属于意识形态的东西。”“意识形态的文化内涵也是很宽泛的,诸如理想信念、伦理道德、思想感情、价值追求、行为准则等。”可见,就一种职业而言,文化,是指该职业经过反复实践所形成的该职业特有的价值观念、道德规范、思想情操等内在品质。文化赋予职业以灵魂,职业一旦形成了优良的文化,便会形成每一个职业个体成员内在行为的向真、向善、向美,从而实现职业群体行为的完善。“我认为社会制度是文化的一个方面,文化是植根于其中的,文化不是制度。文化的定义应为一个共同的价值的反映,它是设计用来辨别不同人类群体的标志,而价值蕴涵于广博的文化现象之中,价值是用来解释文化现象的,而诉讼制度是可以用价值解释的文化现象。”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正在形成的律师文化而言,其中,“价值追求”是律师文化的核心和根本。
; 一、作为法律人之一,其社会价值亦为实现公平正义
; 律师职业的社会价值,就是作为公民个体的权利的守护者,参与国家的法治建设进程。我们不能不承认,律师从外在形象上看,常常是代表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甚至是替犯罪嫌疑人辩护,是作为公民个体权利的直接维护者的身份出现在法庭上的。但实质上,维护公民权利的不仅仅只有律师,检察官、法官同样是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并非正义的化身,所以,把律师捧得过高,不仅名不符其实,而且会误导广大公众,反过来造成公众对律师职业的不满;律师也不是罪恶的同伙,不值得莎士比亚大惊小怪“杀光所有的律师”,因为,法制建设的进程,甚至律师所从事的个案的结果,也绝不是律师意见的简单重复,而更多的是法官根据律师意见与检察官意见经过“合力”的结果。
; 《法官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加强对法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同样,《检察官法》也在第一条规定,“为了提高检察官的素质,加强对检察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两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很明显除了要对法官、检察官进行管理,保障法官、检察官及法院、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其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那么,律师的职责是什么?《律师法》在第一条也明确规定,“为了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行业务,规范律师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可见,律师的直接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终极目的就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这就和《法官法》《检察官法》“保障司法公正”的终极目的不谋而合,大有异曲同工之妙!
; 这一点,从律师的英文名字“LAWYER”就可略知一二,“LAWYER”一词的中文意思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及法学家即“法律人”。另外,一些欧美国家,检察官就是公职律师,就是国家雇佣的律师,法官也是从资深律师中鳞选的,本身也曾是律师。
; “事实上,法律服务并不为社会创造额外的价值,它不能直接创造社会财富,而只是社会公平保障机制和调整机制的一种,即俗语所说的是分蛋糕的而不是做蛋糕的。”“国家权力离不开权力机构之间的制衡,而且需要社会的监督,国家与社会之间也存在制衡问题,以解决社会各种利益冲突为职业的律师群体,因其特有的价值功能而成为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因此,律师制度的设计是政治性的,而非技术性的,即律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业性服务行业,它不是一门生意,更不是一个产业,而是一个社会民主机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由于律师制度创设的初衷是使民众能够通过律师的维权活动来制约公共权力的滥用,在很多国家,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均是法律职业中的一种,仅是在司法体制中的分工不同而已。”
; 贺卫方教授将律师的使命归纳为:(1)保护民权,制约国家权力与政府权力;(2)维护法治统一;(3)参与政治生活,对民主进程加以推进;(4)增进“法律共同体”的团结。这种归纳具有极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是对我国目前律师业日趋严重的商业化倾向的一种明确的基础性的反动。但是,我倒认为,贺卫方教授的归纳,恰恰证明了律师职业的政治使命在于与法官、检察官一道,共同维护公民的人权,实现社会的正义、公平、自由、人权等价值。因为,很明显,贺教授所总结和归纳的四项使命,并没有一项超出了法官、检察官的使命的范围。故而笔者认为,实现社会正义,是所有法律人的共同职责。
; 就拿人们表面上认为与律师直接对立的检察官来说,清华大学副教授张建伟先生认为,“检察官不是褊狭的一方诉讼当事人,他的意识构造内有较为强固的正义意识、道德意识与人权意识。”“在诉讼中,检察官应恪守客观义务,须以客观态度检讨案件,且须以客观态度收集证据,对于不利和有利于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应一律加以注意,不可囿于一已之私见。检察官不汲汲于给被告人定罪,假使被告人被判决无罪,只要此判决符合正义(实质正义或者程序正义),检察官亦应欣然接受。”著名检察官蒋汉生就因为多年不懈纠正一起错案,而荣获2005年“感动中国”十大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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