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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多角度探讨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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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4 17: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在我国具有多方面的必要性。《宪法》对公民权的规定是其建立的宪法依据;税收本身具有的公益性表明纳税人诉讼制度的确立能够切实保护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的权利需要通过公众参与机制和纳税人诉讼制度相结合来实现;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倾向于税收债务关系,这表明必须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来约束双方当事人,敦促其适当履行义务;最后,纳税人诉讼制度的建立也是提高公民权利意识的一大推动力。
  关键词:纳税人诉讼;公益诉讼;公众参与
  
  纳税人诉讼在我国因为去年一位湖南农民蒋石林状告当地财政局超预算购买豪华轿车一案又一次引发了各界重视。这一案件让我们意识到,纳税人诉讼不能再仅仅停留在对概念的理解和对西方相关制度的研究上,而是要切实致力于纳税人诉讼制度在中国国内的建立和具体操作,使纳税人诉讼这一特殊的诉讼形式在我国能找到确切的法律依据。
  
  1 纳税人诉讼制度具有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规定反映了我国的“人民主权论”,人民才是根本决定国家事务的主体。由此可知,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来源于人民,那么税收也不例外,是人民赋予国家的由国家通过向纳税人征税并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
  我认为,根据人民主权论,国家应该是处于一个“义务服务者”的地位,因为税收并不是对国家提供公共服务行为的报酬,而是更接近于一种通俗意义上的“基金”的性质,是人民将自己的部分财产让渡给国家,由国家统一使用管理的机制。在这一机制下,国家并不是税收的最终消费者,对于纳税人而言,上缴的那部分税收也不应看作是无偿的消失,而是分散在纳税人所接受的各种公共服务中,简而言之,即“用之于民”。既然税收的最根本权力来源是人民,最终又由人民使用消费,那么人民当然有必要也有权利监督国家对税款的使用,知晓税款的具体去向,对税款的不合理使用通过有效渠道进行有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还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 这是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财产权的表现。这表明,一切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行为都是违宪的。纳税人将私有财产让渡给国家统一使用,其意义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如果有机关对税收的使用是满足自身的需要,而不是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当然也是一种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侵犯,所以是违宪的,公民应该享有违宪审查权,对不合理使用税收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2 税收的公益性决定纳税人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公益诉讼要求涉及公共利益,有学者将公共利益概括为四个特点:公共性、利益主体不特定性、利益现实性和紧迫性。由此,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可以界定为各种涉及资源、环境、公共财产和公共设施的行政诉讼。 税收虽然是个人让渡自己的私有财产,单个看来是每一个个人与国家发生的法律关系,但从宏观来看,私有财产以税的形式上缴成为公共财产,满足公众需要。税款的使用关乎每个纳税人的切身利益,所以使其具有了公共性和利益主体的不特定性。至于利益现实性和紧迫性,我个人认为,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探讨。
  一方面,对这里的利益现实性是否可以作扩大解释。很多时候税款使用不当从表面上看似乎没有对利益造成现实和紧迫的损害,但考虑到税收在国计民生中的重要作用,这里所谓的利益现实性和紧迫性也许应该将造成损害威胁也包括在内。
  另一方面,我本身对公共利益是否以利益现实性和紧迫性为要件持保留态度。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如资源环境等问题,其损害很多时候都不是现实和紧迫的,但是从长远来看,如不尽早解决,往往又会造成难以估量的巨大损失。公益诉讼所追求的,不仅仅是民事诉讼的填补损失,更多的是追求预防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要强调利益现实性和紧迫性,还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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