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切换到宽版
用户名
Email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快捷导航
网站首页
大学课后答案
毕业设计
高中课后答案
初中课后答案
小学课后答案
赞助我们
搜索
搜索
热搜:
物理答案
英语答案
高数答案
线性代数
本版
帖子
答案家
»
论坛
›
毕业设计
›
法学|哲学|心理学|政治学
›
2018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新探
返回列表
查看:
445
|
回复:
0
2018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新探
[复制链接]
9680043
9680043
当前离线
积分
41
1
主题
1
帖子
41
积分
幼儿园
幼儿园, 积分 41, 距离下一级还需 59 积分
幼儿园, 积分 41, 距离下一级还需 59 积分
积分
41
发消息
发表于 2018-7-24 17:05:08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关键词: 电子证据/证据能力/独立地位
内容提要: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网络应用的飞速延伸,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越来越多,从最早的恒生公司诉王洪网上名誉侵权纠纷到新浪诉搜狐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电子证据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从电子证据的定义、与其它种类证据的共性、能够成为独立的证据种类三个方面研究了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这对证据体系和证据立法的完善,以及司法实践中证据的运用具有积极、现实的理论和指导意义。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
基于科学技术发展情况和立法角度的不同,世界各国提出了许多电子证据以及与其相关的概念。
澳大利亚昆士兰对电子证据的定义是:以计算机软盘文件、计算机硬盘文件、电子邮件、网络交易文件、激光唱盘、光盘、只读存储器、录音磁带、录像带、磁存储器、数字视频光盘、激光影碟形式存储的文字或符号、数字或数学方程式、图像(无论是动态还是静态、无论是图形还是画面)或者声音。美国对电子证据的定义为:以计算机数据、电话、电报、传真、录音、录像与缩微胶片等作为载体的证据。我国有些学者认为电子证据是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仪器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日本刑法新增第七条规定:电磁记录者,是指以电子方式、磁方式或其它无法以人之知觉加以认识之方式所制造之记录,而供电子计算机处理资料之用者[1];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二条规定:电子证据是指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传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2].
除此之外,还产生了许多与电子证据相关的概念,如:网络证据、计算机证据、数字证据等。虽然这些概念都与电子证据相关,但这些概念所表述的外延都没有电子证据广泛,即电子证据能够涵盖以上所有的相关概念。例如,计算机证据是指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或存储的以其记录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光信息[3];数字证据就是信息数字化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形式读写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4];网络证据,是由一个信息终端通过网络从另外的终端得到的作为证据的信息载体。通过概念的对比可明显看出:除了包括数字证据外,电子证据还包括录音、录像资料等记载声音、图像的证据(此种记录是以模拟信号表示的,不同于以二进制数据表示的即数字信号的计算机证据);电子证据不仅涵盖网络证据,而且未通过网络传输直接从计算机存储器读取的证据也属于电子证据。但值得强调的是,并非所有与计算机有关的概念都应划入电子证据的范围。如:计算机模拟结果及计算机系统的测试结果。计算机模拟结果是指在诉讼中利用计算机对已经发生的行为、实践或条件进行模拟,提供研究的结果,揭示事物发展的可能性。计算机系统的测试结果,是指在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和条件下对计算机系统本身的可靠性进行测试,以证实计算机系统是可信的[5].从定义中我们即可明显看出这些结果并不蕴含案件发生时的事实信息,他们只是在诉讼中对某些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及证明力大小有所影响。
综上观点,本文对电子证据定义如下:电子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以数字信号、模拟信号为表现形式,由介质、磁性物、光学设备、计算机或类似设备生成、发送、接收、存储的蕴涵有案件事实信息的载体。这里所说的案件事实信息是能够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符号,如:语言符号、文字符号、数字信号、模拟信号等等。常见的电子证据形式有:一是电子通讯中的电子证据,如电报、电话、传真(Fax)资料;二是封闭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证据,如单个电子文件、数据库、电子报单、黑匣子、交通信息卡资料等;三是计算机网络中的电子证据,如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资金划拨、电子聊天记录、电子公告牌记录和电子签章。此外,手机短信、录音、录像资料也属于电子证据。可见,电子证据的外延是很广泛的。
特别强调的是,本文界定的电子证据概念所具有的优势是,它不仅能够包括所有的以数字信号、模拟信号形式存在的电子证据,而且可以排除笼统地将所有与计算机有关的证据都划入电子证据的范畴,如上述的计算机模拟结果及计算机系统的测试结果。重庆邮电大学教授熊志海博士提出了案件事实信息理论[6]的观点,本文所用的证据定义正是采用了这一观点,此观点将证据定义为能够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蕴涵有案件事实信息的载体,这有别于传统理论界对证据的定义。一直以来我们都认为:能够证明案件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因此,根据这种定义,证据本身并不是证明根据,只是作为证明根据的证据事实的物质载体,这样,证据就可存在真假之分了,法官之所以要对证据进行识别、认定,正是因为有的证据中蕴含了并非真实的案件信息[7].据此,对所有的诉讼证据,都必须审查其中是否蕴含有案件的真实信息。所以,计算机模拟结果和计算机系统测试结果不属于电子证据,因为它们都并未在案发过程中储存有案件的事实信息,而只是在案发后模拟推测出的一种结果,当然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可以说,本文对电子证据的定义比以往的定义有更为科学、合理之处。
二、电子证据与其它种类证据的共性
电子证据与其它种类证据的共性在于:
(一)电子证据与其它种类证据一样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即证据资格,是指某一材料在诉讼过程中能否作为证据的资格。传统证据(如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之所以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为该证据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能力,该案件事实信息与案件真实情况有密切的联系。电子证据中也蕴涵有案件事实信息,该事实信息也能独立地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即当事人双方存在的法律关系),故电子证据也应具有独立的证据能力。
在普通法系中,传闻证据规则和最佳证据规则是两条非常重要的证据规则。按照传闻证据规则,只有自己亲自知道该案件事实的人的证言才能被采纳,由此,计算机输出的书面材料是传闻证据,一般是不可采纳的。最佳证据规则认为,只有原件(正本)才能作为证据,而电子证据的正本和副本很难界定,也很难作为证据使用。即使如此,普通法系对电子证据限制的规定也存在例外[8],美国法律通过对原件的扩大解释承认电子证据中蕴涵有案件事实信息并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从而承认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9].
回复
举报
返回列表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CopyRight(c)2016 www.daanji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部份资源由网友发布上传提供,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告知,我们将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